青山區農業農村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提高區農業農村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編制《青山區(化工區)農業農村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並將根據工作需要和情況變化進行及時更新調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山區農業農村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實施單位:青山區農業農村局
一、政府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
根據《條例》規定,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除涉密等不應公開的信息外,區農業農村局公開以下信息:
1.局領導及分工情況;
2.局機關職能、機構設定、辦公地址、負責人姓名等;
3.規範性檔案;
4.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及相關政策;
5.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6.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7.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開形式
(一)主動公開  
1.公開形式  
區農業農村局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政府(武漢化工區管委會)網途徑予以公開。
2.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區農業農村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1.提出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檔案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的特徵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時,提交說明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關聯性證明;
(4)承諾所獲取的政府信息,只用於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隨意擴大公開範圍。
2.申請方式
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3種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1)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區農業農村局辦公室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
(2)信函申請:申請人通過郵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上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政府入口網站申請。申請人通過政府入口網站提交線上申請時請根據頁面提示提供真實信息,並確保提供有效聯繫方式。
(4)區農業農村局暫不受理以電話、簡訊、傳真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傳真方式進行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問題的諮詢。
3.申請受理
本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根據需要,可通過相應方式對申請人身份進行核對,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核,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可要求申請人補正相關信息。
4.申請答覆
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除可以當場答覆的外,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5.不予公開範圍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所申請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不予公開; 
(2)所申請信息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不予公開;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所申請信息涉及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不予公開;  
(4)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訊、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的,不予公開;  
(5)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信息,公開前需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意見期間不計入答覆期限,如徵求意見期限內第三方未予回復或回復不同意公開的,不予公開;
(6)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本機關屬於牽頭製作機關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可以徵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徵求意見機關不同意公開的,不予公開。 
6.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1)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根據有關規定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2)本機關依申請公開信息時,根據所掌握信息的實際客觀狀態公開信息,凡需要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進行其他處理的信息,根據有關規定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3)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信訪、投訴、舉報、諮詢、黨務等信息,根據有關規定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4)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根據有關規定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5)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根據有關規定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7.濫用知情權處理 
(1)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本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本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本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法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覆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清理規範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規定,本機關停徵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本機關將依據相關規定收取信息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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