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創會是全國各省首家在北京市民政局註冊的青創組織,是由在北京創業的陝西籍青年們共同發起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已成為京津兩地最大的陝西青年創業互助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創會
- 外文名:Beijing Shaanxi Youth Entrepreneurship Promotion Association
- 全稱:北京陝西青年創業促進會
- 註冊單位:北京市民政局
- 成員:北京創業的陝西籍青年
簡介
青創會是全國各省首家在北京市民政局註冊的青創組織,是由在北京創業的陝西籍青年們共同發起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青創會宗旨:打造成連線政府、企業、創業青年三位一體的交流、資源共享平台;尋求項目合作機會;凝聚同鄉之情、推動家鄉經濟建設;弘揚秦商文化思想與精神,振興首都、陝西兩地經濟。
青創會從籌建至今發展迅速,企業會員300餘家,個人會員5000餘人,並已成為美國陝西商會的北京辦事處、日本陝西商會的北京辦事處、陝西省駐京團工委團支部、北京陝西省商會的聯絡處。青創會組織會員為延安洪災愛心捐款20餘萬元;為會員企業牽線搭橋,嫁接天使投資與融資企業、組織創業沙龍交流活動、邀請政府領導、陝西籍各界著名人士親臨青創會與會員交流等,隨時對接來自各界的資源!青創會的努力得到陝西鄉黨及領導、企業家的肯定。
青創會會員企業覆蓋房地產、能源、金融、網際網路、教育、工程設備製造、影視娛樂等多個行業;個人會員分布在北京的各行各業。
服務內容
一、信息交流、資源共享
每月定期舉辦不同主題的會員聚會、培訓講座、主題沙龍等活動,增強會員之間的感情和團隊的凝聚力;
建立完善的會員項目信息資料庫,詳細分類匯總,定期不定期的發給所有會員,幫助會員企業之間、企業與個人之間交流項目信息,促進項目合作。
二、創業、項目指導
邀請在京或各省市的著名企業家、學者、專家成為創業導師,對青年創業者進行創業指導和項目指導。
三、對外交流、組織考察、經貿合作
根據會員需求,青創會組織會員有針對性地出國或到相關省市縣考察,幫助會員學習先進的理念、商業模式等,實現項目對接。
四、項目融資
青創會與多家金融機構達成合作協定,為企業會員、個人會員嫁接創業資金等融資服務。
五、協調政府關係
搭建與省、各市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橋樑,為會員提供有效、便捷、平等的對話平台。
六、多渠道宣傳會員
青創會定期編輯、印發會刊或採取其他形式,多渠道宣傳會員。
團結秦人力量 成就創業夢想 !
章程
第二條 本團體由在京創業陝西青年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範圍內活動,以加強溝通、增進友誼、相互合作、共謀發展為基本宗旨,致力於整合陝西青年同鄉力量、集中優勢資源、凝聚創業發展共識、打造交往溝通橋樑、促進陝京兩地的經貿交流,積極拓展國內市場,從而拉動兩地經濟的穩定快速增長。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西城區虎坊路壽長街三條24號
(一)開展政策宣傳
(二)諮詢服務 對外交流、聯誼活動、組織考察
(三)編輯刊物 專業培訓 經貿合作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共同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陝西籍在京青年人士或陝西籍青年在京開辦的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副會長以上職務介紹,或理事二人以上推薦;
(三) 經本會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四)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五)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件。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4 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30日前,應將會議準備材料送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開會條件後方可召開。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後將會議紀要及有關材料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按規定辦理成立登記手續。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 5 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4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5 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