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澳台青年創業協會

粵港澳台青年創業協會成立於2006年9月,由廣東.香港.澳門.台灣青年企業家自願組成的非政治、非宗教、非盈利的自治性創業交流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粵港澳台青年創業協會
  • 外文名:GuangDong HongKong Macao and Taiwan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06年9月
  • 英文簡稱:GHMTYEA
協會簡介:,章程,

協會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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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中文全稱為「廣東.香港.澳門.台灣青年企業家協會」 中文簡稱「粵港澳台青年企業家協會」又稱「粵港澳台青年創業協會」
英文全稱為「GuangDong HongKong Macao and Taiwan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GHMTYEA」)
總部設於廣州、深圳設青年創業就業培訓基地
協會以團結共同創業為宗旨、加強創業相互交流、促進廣東.香港.澳門.台灣青年創業交流為目標,宣揚愛國精神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廣東.香港.澳門.台灣企業家協會」中文簡稱「粵港澳台青年企業家協會」又稱「粵港澳台青年創業協會」
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HongKong Macao and Taiwan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GHMTYEA」)
第二條——本會是由廣東.香港.澳門.台灣青年企業家自願組成的非政治、非宗教、非盈利的自治性創業交流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本會以團結共同創業為宗旨、加強創業相互交流、促進廣東.香港.澳門.台灣青年創業交流為目標,宣揚愛國精神。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熱愛祖國、熱愛就業創業,在國內外,廣東及港澳台地區創業者
2. 擁護並自願力行本會章程;
3. 需擁有有效廣東.香港.澳門.台灣居民身份證。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對本會事務的建議、批評、監督的權利;
3. 優先參加本會的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資源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服從並執行本會通過的決議;
3. 維護本會名譽及利益;
4. 繳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及利益者,得經幹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除名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幹事會決議,會長簽署確認,可勒令其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及幹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及任免會長、副會長以及幹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十天召集;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大會之會員的同意方有效。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有效。
3.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至少一名,大會常務秘書一名,常務副秘書長一名,在會員大會上即席選出,任期二年。
第九條——幹事會
1. 幹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
2. 幹事會分設
(1)秘書部部長一名,幹事若干,負責活動及開會通知、會議記錄及遞交公文資料,並歸檔保存;
(2)財務部部長一名,幹事若干,掌管本會財務,做好活動預算,記錄本會收支,定期報告本會財務狀況;
(3)策劃部部長一名,幹事若干,負責各項活動細節方面之策劃及執行;
(4)宣傳部部長一名,幹事若干,負責活動各項宣傳製作及活動場地德布置;
(5)公關部部長一名,幹事若干,管理本會對外、募款及交流事宜。
3. 幹事會幹事可以優先享受本會所提供之福利,以及可以優先參與舉辦的活動。
4. 幹事會各部門需多加交流,互相合作,團結辦事。
5. 幹事會各部門部長由本會會員自行報名競選,由會員投票選舉任期為一年,可連任。
6. 幹事會各部門幹事任期為一年,各屆幹事均由本會會員自行報名,經由部門部長面試,擇優錄取。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十三條——經費的來源
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亦可接受各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3. 本會向政府或其他機構及單位拉取的贊助費用;
4. 其他合法收益。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物發展及交流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資金收支均需記錄在案。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由財務部負責管理,每年度末需公布年度收支狀況。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先經幹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八條——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三分之二或以上贊同,方可生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若有忽略之事宜,解釋權屬本會幹事會。
會員事務及合作事宜暫由:常務副秘書長-陳曉奇 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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