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山縣自然資源局

靈山縣自然資源局

靈山縣自然資源局是靈山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靈山縣林業局、靈山縣不動產登記局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靈山縣自然資源局
  • 辦公地址:三海街道文峰路39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縣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地)、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研究起草相關政策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組織實施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組織實施相關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工作。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的考核標準。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擬定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組織、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監督管理。
(七)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落實國家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工作。負責組織全縣造林綠化工作,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負責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察。協助落實自治區地質勘查規劃,負責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協助落實自治區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鐘乳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全縣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和森林火災及森林病蟲害防治。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森林防火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防火宣傳教育,防火監測預警等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安全生產監管相關工作。負責指導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負責推動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開展自然資源對外交流合作,落實自然資源對外合作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
(十四)負責全縣森林、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和森林經營方案。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依法承辦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行政許可。負責管理全縣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負責擬訂全縣濕地保護規劃,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十五)負責監督管理全縣沙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沙化調查,組織擬訂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開展退耕(牧)還林工作。
(十六)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負責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十七)負責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全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負責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地的申報。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八)負責推進全縣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擬訂全縣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縣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
(十九)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各產業對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擬訂全縣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指導各行業按相關林業產業標準開展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木(竹)材、花卉、林產品加工及綜合利用的行業管理。負責指導全縣森林公園建設和森林旅遊發展工作。
(二十)負責指導全縣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負責組織全縣林木種子、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質量。負責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一)根據委託事項,對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落實上級和縣委、縣人民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依法查處重大無證勘查開採、持勘查許可證採礦、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非法採伐林木、非法征占用林地、非法運輸林材等違法違規行為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二)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以及市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三)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制度執行,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行政審批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行政審批局統一負責縣級職責範圍內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法受理、審查、審批及決定送達,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縣自然資源局主要工作職能轉變為制定並實施行業發展規劃、行政審批標準以及監管標準,助推行業發展,加強行業事中事後監管,提高公共服務有效供給等。對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明確取消、下放、調整或改革試點的行政許可事項由縣行政審批局負責取消、承接、調整和實施,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後續監管工作由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縣行政審批局應及時向縣自然資源局通報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情況,縣自然資源局要採取措施加強監管,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屬於行政許可審批工作問題的,應及時向縣行政審批局反饋。縣自然資源局應及時向縣行政審批局通報相關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修訂變化等引起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調整變化情況。
2.與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完善縣自然資源局與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管理、執法銜接,兩部門之間要建立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建立城市管理領域違法查處聯動機制,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查處重大、複雜或者爭議較大的違法行為,需要相關主管部門出具專業性意見或對違法行為現場檢查、勘驗、技術鑑定等提供協助的,縣自然資源局應予配合。

內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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