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山縣環境保護局

靈山縣環境保護局成立於1990年5月4日,正科級行政單位,是靈山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管靈山縣環境保護工作,具有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職能。內設機構有辦公室和環境管理股。下轄靈山縣環境保護監測站、靈山縣環境監察大隊2個事業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靈山縣環境保護局
  • 級別:正科級
  • 內設機構:辦公室、環境管理股
  • 下轄事業單位:靈山縣環境保護監測站 等
機構職能,執法依據,

機構職能

辦公室
協調機關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政務、檔案、機要、督查、會議、接待、財務、後勤、消防、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人事、勞資等管理工作;承擔環保政策性法規調研、擬定環保政策、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情況通聯、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應訴、違法案件處罰審核、環境執法檢查、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環境管理股
負責轄區內建設項目、技改項目、區域開發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和“三同時”制度實施管理;組織新建項目污染防治工作;參與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的調查處理;參與放射性廢物管理和輻射環境管理以及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全縣環境保護計畫、規劃、統計、擬訂全縣污染物排放總量計畫工作;負責對外技術合作、交流及外資項目的洽談和管理;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環境質量公報、報告,指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監督實施環境標準,指導環保資質認可,負責自然生態保護工作。
縣環境保護監測站
負責對縣內各種環境要素進行常規性監測,編報環境監測月報、年報。定期向縣環境保護局和上級站報告本縣環境質量狀況和污染動態的技術報告。編寫本縣環境質量報告;負責全縣環境統計年報和季報的技術性工作;負責對縣內各有關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的狀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視性測定;參與縣內污染事件調查,負責環境污染糾紛的技術仲裁;負責本縣環境監測的質量保證工作。
縣環境監察大隊
依據縣環境保護局的委託依法對轄區內單位或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處理;負責排污單位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物質等超標排污費和污水排污費的徵收工作;負責調解環境污染糾紛,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對轄區內污染防治設施運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負責轄區內污染源調查及其建檔工作。

執法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制了《縣環保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本《指南》。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如發生變化,《指南》將及時作出更新、說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靈山政府入口網站的本機關網頁查閱,也可以到靈山縣政務服務中心本機關視窗或本機關辦公室諮詢。
一、公開的原則和分類
本《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本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除屬國家秘密、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以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公開後可能會影響國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機關將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
本機關公開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原則。
本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有兩種類型: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主動公開是指本機關主動將《條例》等要求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依申請公開指符合《條例》等規定,但不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程式向本機關申請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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