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山縣水利局

靈山縣水利局

靈山縣水利局是靈山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靈山縣水利局現有幹部職工70人,黨員43人,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大力弘揚“獻身、負責、求實”的水利行業精神,解放思想,求真務實,全力推進全縣水利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靈山縣水利局
  • 辦公地址:靈山縣三海街道江濱二路124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全縣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縣水利發展規劃和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起草水利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制訂全縣水資源綜合規劃、重要江河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全縣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全縣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制訂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防洪論證制度,負責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負責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負責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
(三)負責組織指導縣水利工程投資建設,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縣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自治區、市、縣級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水利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縣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全縣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負責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負責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五)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全縣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有關標準。負責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負責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負責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負責全縣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負責縣內重要江河、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負責河道水生態保護與修復。負責全縣水庫工程管理工作,對大中、小(一)型水庫蓄水、調洪、江河湖庫連通和區域規模以上調水工程,提出指導性意見。
(七)負責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具有控制性和跨設縣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提出、協調落實有關政策措施,負責管理工程安全運行,參與組織工程驗收有關工作。負責管理病險水庫、水閘、江河堤防的除險加固。負責下屬水利工程運行管理。
(八)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擬訂全縣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督檢查水土保持設施的實施及監管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有關水土保持工程項目的實施。
(九)負責全縣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節水灌溉有關工作。負責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負責全縣重大水事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跨鄉鎮間的水事糾紛,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負責全縣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一)負責開展全縣水利科技工作。負責水利科學技術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技術監督工作,負責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的監督實施。
(十二)承擔全縣全面推行河長制相關工作。承擔縣河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事務,組織指導全縣河長制實施和監督考核。督促落實縣級河長會議議決事項和縣總河長、河長交辦的其他工作。協調縣直有關部門開展河長制相關工作。
(十三)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制訂全縣洪水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制訂全縣重要江河湖庫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專業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四)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縣水利局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六)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行政審批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行政審批局統一負責縣級職責範圍內的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法受理、審查、審批及決定送達,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縣水利局不再承擔行政審批的具體事務,主要工作職能轉變為制定並實施行業發展規劃、行政審批標準以及監管標準,推動行業發展,加強行業事中事後監管,提高公共服務有效供給等。對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明確取消、下放或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由縣行政審批局負責取消、承接和調整,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後續監管工作由縣水利局負責。縣行政審批局應及時向縣水利局通報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情況,縣水利局要採取措施加強監管,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屬於行政審批工作問題的,應及時向縣行政審批局反饋。縣水利局應及時向縣行政審批局通報相關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修訂變化等引起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調整變化情況。
2.與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完善縣水利局與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管理、執法銜接,兩部門之間要建立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建立城市管理領域違法查處聯動機制,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查處重大、複雜或者爭議較大的違法行為,需要相關主管部門出具專業性意見或對違法行為現場檢查、勘驗、技術鑑定等提供協助的,縣水利局應予配合。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財務股
水利建設股
政策法規監督股
水資源股
河長制工作股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