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甲板艙口

露天甲板艙口

露天甲板艙口,即布置在露天甲板處的艙口,是垂直進入船艙的門或格子蓋,即船舶甲板上供裝卸貨物、機件或人員進出用的開口。露天甲板艙口一般配有艙口蓋,是船上封閉艙口的設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露天甲板艙口
  • 外文名:Open deck hatch
  • 學科:船舶工程
  • 作用:貨物運輸或人員通行
露天甲板艙口結構,艙口圍板的形式,艙口圍板的高度與厚度,

露天甲板艙口結構

船舶的貨艙口結構形式根據艙口蓋形式、艙口所在位置和裝運貨物的種類而定。
船體發生斷裂或出現嚴重海損事故的原因之一是艙口設計不當所造成。因此,設計艙口角隅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選擇適當的甲板開口的角隅形式。
(2)角隅處甲板用加厚板加強。
(3)應注意結構的連續性,避免形狀、剖面或厚度的突然變化,減小角隅處的應力集中。
艙口縱桁與艙口端梁必須有效地連線,通常採用較厚的菱形板相連線。艙口角隅的形式一般有圓形、橢圓形、拋物線形及流線形數種。
如圓形角隅伸入艙口圍板內,則其最小半徑應為300mm;或者若艙口圍板本身做成圓桶形,且與甲板板內緣焊接,此時的角隅最小半徑應為150mm。

艙口圍板的形式

(1)露天甲板艙口圍板形式如下。
露天甲板艙口
  • 1——半圓鋼。艙口圍板高度為600mm以上,如在其上緣不設面板,則在上邊緣設一半圓鋼,並在一適合艙口蓋關閉處設定一水平扶強材(一般為球扁鋼)加強;
  • 2——艙口圍板水平球扁鋼,設定於上緣或離上緣約250mm處;
  • 3——水平球扁鋼寬度不小於180mm;
  • 4——肘板應設定間距不大於3m的垂直加強筋或肘板,垂直加強筋或肘板的腹板高度應不小於水平球扁鋼的腹板高度,並應具有折邊或面板;當圍板高度大於900mm時,應減小上述加強筋或肘板的間距;
  • 5——圓鋼吊貨時防止鋼索磨損,且增加艙口圍板的剖面模數。
露天甲板艙口
  • 1——水平面板,艙口圍板的強力構件,同時作為艙口蓋滾輪的基板,其寬度配合艙口蓋的要求;
  • 2——艙口圍板,甲板以上的高度根據艙口蓋板的高度確定;當圍板高度等於或大於1200mm時,應在圍板半高處增設一根水平球灑臭芝扁鋼或其他等強度構件;
  • 3——肘板;
  • 4——圓鋼。
露天艙口圍板設定應注意:不應將艙口圍板的外伸肘板或供儲存鋼質艙蓋的軌道焊於甲板室或桅屋上,除非艙口圍板作為船體的縱向強力構件考慮。贈宙嬸當艙口圍板支承貨櫃時應對艙口圍板及其支撐構件作相應加強。通常應避免在艙口圍板頂部開口,如有不可避免的頂部開口,應採用圓形或橢圓形。在縱向連續的艙口圍板端部趾端應設計成軟趾,而且在橫向艙口圍板之間的連線樑上應設有排水口,其要求應滿足際載重線公約的要求。
露天甲板艙口
(2)下甲板的艙口圍板承受較大的橫向載荷,但是為了不致影響過多的載貨容積,縱桁一般不希望設計得很高,有時為了滿足剖面模數的要求設計成箱形。圖6所列為艙口圍板的一般形式。
艙口縱桁採用折邊,在吊貨時,可以起防止磨損鋼索的作用。但在大船中,受力大,板厚大,折邊加工較困難;且使用材料不經濟,在縱桁剖面模數難以滿雄精提轎足時,可以加焊一塊扁鋼,如虛線所示。
縱桁採用組合T形材,並在下角上加焊一圓鋼,以起防磨作用。這種形和循式在施工上比較簡單,用料比較經濟,一般面板厚度為腹板厚度的1.5倍~2.5倍,有利於削麵模數的增加。
這種形式對於鋼索的防磨作用較好,並且有利於擱置艙口粱.其缺點是艙口兩端棵試櫃謎處的施工比斷抹腳較複雜。
當艙拔立腿口長度很大時,為了增加縱桁的剖面模數與慣性矩,可以設定二道組合腹板的形式,靠舷側一道的腹板可稍薄,並開設人孔或手孔,以便於施工。

艙口圍板的高度與厚度

根據IMO的要求,對採用活動艙蓋關閉以及用艙蓋布和封艙壓條保證風雨密的艙口圍板,從甲板上表面量起(若有覆蓋,則從覆蓋上面量起)的高度規定如下:
(1)在乾舷甲板、尾升高甲板及距首垂線0.25L,以前的上層建築甲板上的露天艙口圍板高度為600mm,L為IMO定義的船長。
(2)距首垂線0.25L以後的上層建築甲板上的露天艙口圍板高度為450mm,L為IMO定義的船長。
(3)採用襯墊和夾扣裝置的風雨密鋼質艙蓋或其他相當材料艙蓋所封閉的艙口,在不影響船舶安全和採取有效措施的條件下,艙口圍板高度可予適當降低,但須經主管部門認可。
(4)在非露天干舷甲板或露天上層建築甲板上的貨艙口,可按其所在位置及所需的艙口保護程度,設定適當高度的圍板。
當艙口長度很大時,為了增加縱桁的剖面模數與慣性矩,可以設定二道組合腹板的形式,靠舷側一道的腹板可稍薄,並開設人孔或手孔,以便於施工。

艙口圍板的高度與厚度

根據IMO的要求,對採用活動艙蓋關閉以及用艙蓋布和封艙壓條保證風雨密的艙口圍板,從甲板上表面量起(若有覆蓋,則從覆蓋上面量起)的高度規定如下:
(1)在乾舷甲板、尾升高甲板及距首垂線0.25L,以前的上層建築甲板上的露天艙口圍板高度為600mm,L為IMO定義的船長。
(2)距首垂線0.25L以後的上層建築甲板上的露天艙口圍板高度為450mm,L為IMO定義的船長。
(3)採用襯墊和夾扣裝置的風雨密鋼質艙蓋或其他相當材料艙蓋所封閉的艙口,在不影響船舶安全和採取有效措施的條件下,艙口圍板高度可予適當降低,但須經主管部門認可。
(4)在非露天干舷甲板或露天上層建築甲板上的貨艙口,可按其所在位置及所需的艙口保護程度,設定適當高度的圍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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