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路甲板貨物運輸規定
- 發布單位:交通部
- 發布日期:1981-09-16
- 生效日期:1981-09-16
基本信息
【發布日期】1981-09-16
【生效日期】1981-09-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一、 按照貨物本身的屬性、規格,必須配裝在甲板上。如有生動、植物(性畜、蜜蜂、魚苗、樹苗、海帶苗、盆景、花卉等等),貨物尺碼大於船舶艙口或不適合在艙內積載的笨重長大貨物等。
二、 按照習慣作法,可以配裝在甲板上的不怕濕、 不怕曬、 不怕凍的貨物。如木材、毛竹、貨櫃、鋼材等等。
三、 經承、託運雙方協定配裝在甲板上的貨物。
按照上述第三項規定配裝在甲板上的貨物,發貨人需經起運港和承運船舶取得一致意見,並由發貨人在運單“發貨人記載事項”欄內註明“同意配裝甲板”字樣後,起運港才能承運。
配裝在甲板上的貨物,起運港應在運單上加蓋“甲板貨物”戳記。
為單件甲板貨物進行特殊捆綁加固及到達後的拆除工作,由承運船舶負責,託運人應承擔所發生的工時費用。
一、 違反第四條規定,將不符合甲板貨物配裝條件的貨物擅自裝載在甲板上;
二、 由於承運人過失發生的責任事故。
除此以外,承運人均不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