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甲板貨物運輸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路甲板貨物運輸規定
  • 發布單位:交通部
  • 發布日期:1981-09-16
  • 生效日期:1981-09-16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日期】1981-09-16
【生效日期】1981-09-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水路甲板貨物運輸規定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六日交通部頒發)
第一條為確保水路甲板貨物運輸的安全質量,明確準許配裝在甲板上的貨物範圍,健全甲板貨物運輸制度,針對甲板貨物運輸的特殊情況,實事求是地分清責任界限,特制訂本規定,作為《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第七章“特種運輸”的一項補充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甲板貨物,系指在船舶露天甲板、船樓甲板及通道等沒有固定遮蔽部位所裝載的貨物。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在國內沿海水域以及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的貨物運輸。
第四條承運人配裝甲板貨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按照貨物本身的屬性、規格,必須配裝在甲板上。如有生動、植物(性畜、蜜蜂、魚苗、樹苗、海帶苗、盆景、花卉等等),貨物尺碼大於船舶艙口或不適合在艙內積載的笨重長大貨物等。
二、 按照習慣作法,可以配裝在甲板上的不怕濕、 不怕曬、 不怕凍的貨物。如木材、毛竹、貨櫃、鋼材等等。
三、 經承、託運雙方協定配裝在甲板上的貨物。
按照上述第三項規定配裝在甲板上的貨物,發貨人需經起運港和承運船舶取得一致意見,並由發貨人在運單“發貨人記載事項”欄內註明“同意配裝甲板”字樣後,起運港才能承運。
配裝在甲板上的貨物,起運港應在運單上加蓋“甲板貨物”戳記。
第五條為單件甲板貨物進行特殊捆綁加固所需用的材料(如捆綁索具、襯墊、焊接支架、支撐等)由發貨人提供。卸船時由到達港隨同貨物交給收貨人。
為單件甲板貨物進行特殊捆綁加固及到達後的拆除工作,由承運船舶負責,託運人應承擔所發生的工時費用。
第六條由於下列原因之一導致甲板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滅失,損壞,由承運人負責賠償。
一、 違反第四條規定,將不符合甲板貨物配裝條件的貨物擅自裝載在甲板上;
二、 由於承運人過失發生的責任事故。
除此以外,承運人均不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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