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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視劇管理,發展電視劇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視劇製作、審查、進口、出口、發行、播放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從事電視劇製作、審查、發行、播放等活動,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
第四條
國家對電視劇製作、進口、發行等環節實行許可制度。禁止出租、出借、出賣、轉讓或變相轉讓電視劇各類許可證。
第五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全國的電視劇管理工作。
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依據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視劇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對為電視劇事業發展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電視劇的製作
第七條
設立電視劇製作單位,應當經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批准。製作電視劇必須持有《電視劇製作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電視劇製作許可證》,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專業人員;
2、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3、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專用設備。
審批《電視劇製作許可證》,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制定的電視劇製作發展規劃。
第九條
申請《電視劇製作許可證》,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審批。
《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另行制定。
第十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對電視劇製作單位和《電視劇製作許可證》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製作電視劇實行出品人(即製作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出品人對本電視劇製作單位的全部製作活動負責。
製作電視劇應當實行科學的成本核算,並接受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
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通過開展電視劇題材規劃,加強對電視劇製作的引導、協調和服務。
第十三條
電視劇製作單位製作重大革命歷史題材電視劇,必須按照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的有關規定報批後,方可開展攝製工作。
第十四條
電視劇製作單位應當製作完成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規定數量的國產電視劇後,方可與港澳台或外國合作製作電視劇(以下簡稱“境內外合作製作電視劇”)。
境內外合作製作電視劇應當由境內方按規定程式事先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批准,並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尊重中國各民族的風俗、習慣。
境內方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雙方協定對合作製作電視劇進行具體管理。
第十五條
境內外合作製作電視劇分為聯合製作、協助製作和委託製作三種形式。
聯合製作是由境內方與境外方共同投資,共派主創人員,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擔風險的製作方式。聯合製作應當堅持以境內方為主的原則,雙方共同確定劇本,共同投資;境內方主創人員不少於1/3;境內方必須全程參加製作工作;著作權由雙方共同所有;雙方共同署名。
協助製作是由境外方出資並提供主創人員,境內方提供勞務或設備、器材、場地予以協助,在境內拍攝全部或部分場景,雙方根據協定進行利益分配的電視劇製作方式。
委託製作是境外方委託境內方按有關規定在境內製作的方式。
第十六條
聘請境外演職員參與製作國產電視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批准。
第十七條
省(區、市)及其以下的電視劇製作單位需要到境外拍攝電視劇的,應當事先報經本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批准;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所屬的電視劇製作單位應當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審批。經批准後方可到境外拍攝。
第十八條
電視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其製作的電視劇的著作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電視劇作品,應取得電視劇著作權人的許可。
第十九條
國家鼓勵社會各界以投資、資助的方式參與製作電視劇,具體辦法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電視劇的審查
第二十條
未經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電視劇審查機構審查通過並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的電視劇,不得發行、播放、進口、出口。
第二十一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設立電視劇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境內外合作製作電視劇、進口電視劇、聘請境外演職員參與製作的國產電視劇、中央單位所屬電視劇製作單位製作的以及與地方單位聯合製作並使用中央單位《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的電視劇。
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省級電視劇審查機構,負責審查本轄區內電視劇製作單位製作的或與轄區外單位聯合製作並使用本轄區單位《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的電視劇。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設立電視劇複審委員會,負責對送審單位不服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電視劇審查委員會或省級電視劇審查機構的審查結論提起的複審申請進行複審。
第二十二條
電視劇禁止載有下列內容:
(一)危害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誹謗、侮辱他人的;
(六)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宣揚種族、性別、地域歧視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三條
國產電視劇製作單位、境內外合作製作電視劇的境內方應當在電視劇製作完成後,按規定報相應的電視劇審查機構審查。
進口電視劇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指定的電視劇進口機構按有關規定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電視劇審查委員會審查。
第二十四條
電視劇審查機構應當自收到完備的電視劇報審材料之日起30日內,提出修改、刪剪意見或審查結論,並書面通知送審單位。審查通過的,頒發《電視劇發行許可證》。
《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統一印製。
第二十五條
送審單位對電視劇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審查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電視劇複審委員會提出書面複審申請。電視劇複審委員會應當在收到複審申請及完備的電視劇複審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複審結論,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第二十六條
已經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的電視劇,在發行、播放、進口、出口時不得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當按規定重新送審。
第四章 電視劇的進口和出口
第二十七條
進口電視劇,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指定的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電視劇的進口業務。
第二十八條
電視劇製作單位可以出口或委託其他機構出口其製作並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的電視劇。
第二十九條
進口、出口電視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條
省(區、市)及其以下的單位參加境外的電視展、電視節等涉外電視劇交流活動,應當報經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批准。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單位直接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批准。
參加境外電視展、電視節等活動的電視劇必須事先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利用信息網路、衛星等方式進口、傳輸電視劇的管理辦法,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電視劇的發行和播放
第三十二條
電視劇製作單位可以發行或委託其他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發行其製作並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的國產電視劇。
從事進口電視劇發行的機構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指定。
第三十三條
舉辦國際性、跨省際的電視節、電視劇展,應當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批准;舉辦省內的電視節、電視劇展,應當報本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四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播放電視劇,並堅持播前審查制度。
第三十五條
電視台每天所播出的每套節目中,進口電視劇不得超過電視劇總播出時間的25%,其中黃金時間(18時至22時)不得超過15%。
電視劇播放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制定。
第三十六條
已經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的電視劇,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作出責令修改、刪剪或停止發行、進口、出口、播放的決定。製作、發行、進口、出口、播出機構必須執行有關決定。
第六章 罰 則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指定的機構擅自進口電視劇的;
(二)未經指定的機構擅自發行進口電視劇的;
(三)進口、發行未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的電視劇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參加境外電視展、電視節等涉外電視劇交流活動的,或者擅自將未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的電視劇用於參加境外電視展、電視節等活動的;
(五)隨意更改已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的電視劇,並用於發行、播放、進口、出口的;
(六)出租、出借、出賣、轉讓或變相轉讓電視劇各類許可證的;
(七)不執行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在特殊情況下對已經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的電視劇作出的責令修改、刪剪或停止發行、進口、出口、播放決定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准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播放未取得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的單位製作的電視劇的;
(二)播放未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的進口電視劇的;
(三)播放進口電視劇的時間超出規定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舉辦電視節、電視劇展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取締,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和節目載體,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准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未取得電視劇製作許可證,擅自製作用於發行、出口、播放的電視劇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製作重大革命歷史題材電視劇或擅自與境外合作製作電視劇的;
(三)播放、出口未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的國產電視劇的。
第四十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在電視劇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用於電視播放的電影故事片,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規章、規範性檔案中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廢止規定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
(第55號)
《關於廢止部分廣播影視規章的決定》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55號)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長:王太華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關於廢止部分廣播影視規章的決定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12號)的要求,經過對廣播影視現行規章的清理,根據《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廢止下列2件廣播影視規章:
一、《電視劇管理規定》(2000年6月15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2號)
二、《廣播電視節目出品人持證上崗暫行規定》(2001年12月31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