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歷程
2022年6月2日,《電子菸交易管理細則(試行 )》發布。
2024年4月25日報導,《電子菸交易管理細則(試行 )》進行修訂。現將《電子菸交易管理細則(徵求意見稿)》及修訂說明予以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子菸交易管理,規範電子菸生產流通秩序,保障電子菸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電子菸管理辦法》(國家菸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電子菸產品和電子菸原料等交易(以下統稱電子菸交易),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全國電子菸交易工作。
各省、市、縣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電子菸市場主體的電子菸交易活動。
第四條 電子菸交易遵循平等、公平、誠信、規範原則。推動電子菸交易商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的全流程管理,並將交易數據作為市場規範管理、狀態評價和有效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交易類型
第五條 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菸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簡稱平台)。
電子菸用菸鹼原料銷售企業、電子菸用菸鹼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菸生產企業(含產品生產、代加工、品牌持有企業等,下同)、電子菸批發企業(含電子菸進口經營企業)、電子菸零售經營主體等各類電子菸市場主體應當通過平台進行交易。
進出口電子菸產品、霧化物和電子菸用菸鹼應當按有關規定通過平台進行備案。
第六條 電子菸交易分為:
(一)電子菸用菸鹼生產企業與電子菸用菸鹼原料銷售企業之間的電子菸用菸鹼原料交易;
(二)霧化物生產企業與電子菸用菸鹼生產企業之間的電子菸用菸鹼交易;
(三)電子菸生產企業與霧化物生產企業之間的霧化物交易;
(四)電子菸產品生產企業、電子菸品牌持有企業與電子菸產品生產企業、電子菸代加工企業之間的電子菸產品委託加工交易;
(五)電子菸批發企業與電子菸產品生產企業、電子菸品牌持有企業之間的內銷電子菸產品交易;
(六)霧化物生產企業與電子菸進口經營企業之間的進口電子菸用菸鹼交易,電子菸生產企業與電子菸進口經營企業之間的進口霧化物交易;
(七)電子菸零售經營主體與電子菸批發企業(含電子菸進口經營企業)之間的電子菸產品交易;
(八)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電子菸管理辦法》確認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商品管理
第七條 通過技術審評的電子菸產品納入平台上市銷售並實施動態管理。上市銷售的電子菸產品與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應當保持一致。
第八條 電子菸產品的基礎信息,由電子菸產品生產企業、電子菸品牌持有企業、電子菸進口經營企業在平台上進行維護。
霧化物、電子菸用菸鹼的基礎信息,由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菸用菸鹼生產企業、電子菸進口經營企業在平台上進行維護。
通過平台交易的電子菸用菸鹼原料的基礎信息,由電子菸用菸鹼原料銷售企業在平台上進行維護。
第九條 堅持市場決定價格,建立主要由市場調節的電子菸產品價格形成機制。
國產內銷電子菸產品出廠價、建議零售價由電子菸產品生產企業和電子菸品牌持有企業自主確定,批發價由電子菸批發企業結合經營管理成本、國家稅收政策等因素,在出廠價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進口電子菸產品進口價、建議零售價由電子菸進口經營企業與外商協商確定,批發價由電子菸進口經營企業結合經營管理成本、國家稅收政策等因素,在進口價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同一規格電子菸產品實行全國統一銷售價格,並在平台上公開。
產業鏈各環節經營利潤應當處於合理區間,電子菸產品價格總水平保持基本穩定。
第十條 霧化物、電子菸用菸鹼的價格實行市場調節。
第十一條 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電子菸用菸鹼原料價格政策和標準,並根據價格標準在平台上對價格區間進行維護。電子菸用菸鹼生產企業和電子菸用菸鹼原料銷售企業在價格區間內協商確定具體交易價格,形成價格備案。
第十二條 電子菸產品生產企業、電子菸品牌持有企業、電子菸批發企業(含電子菸進口經營企業)如需調整電子菸產品價格,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通過平台公示調價信息。
第十三條 電子菸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按照電子菸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契約與訂單管理
第十四條 電子菸交易雙方應當在平台上籤訂交易契約。
契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會員名稱、會員代碼、許可證號、地址、聯繫方式,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格、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契約簽訂時間、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支付方式、運輸方式、契約效力、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廉潔協定等條款。
電子菸用菸鹼原料交易契約條款及內容還應當符合菸草專賣品交易管理的相關規定。
電子菸零售經營主體與電子菸批發企業(含電子菸進口經營企業)之間的電子菸產品交易,以訂單形式進行確認,電子菸零售經營主體選擇商品並提交訂單成功,契約成立。
第十五條 各類交易的貨款結算均應當在平台上進行。電子菸零售經營主體應當在下單後實時結算貨款,其他交易的買受人應當按契約約定的支付時限支付貨款。
第十六條 各類交易主體應當根據電子菸物流管理相關要求及契約約定,開展倉儲、分揀、運輸等物流業務,在約定時限內將電子菸產品或電子菸原料運送至雙方協商的物流倉庫或地點,並做好各類數據、信息的採集和上傳工作。
第十七條 電子菸產品、霧化物和電子菸用菸鹼售出後如有質量問題,買受人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平台申請退貨。
第十八條 電子菸用菸鹼生產企業年度累計電子菸用菸鹼原料採購量不得超過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向電子菸用菸鹼生產企業下達的年度電子菸用菸鹼原料採購計畫總量。
電子菸用菸鹼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菸生產企業的年度累計平台交易量應當符合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總量管理要求。
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菸生產企業進口電子菸用菸鹼、霧化物年度購進量不得超過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電子菸用菸鹼、霧化物年度進口需求量。
電子菸批發企業(含電子菸進口經營企業)電子菸產品年度銷量不得超過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場需求確定的批發企業年度國產內銷銷量目標和進口銷量目標。
第十九條 電子菸生產企業開展的市場行銷活動,應當在交易平台備案相關活動信息,並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五章 會員管理
第二十條 平台實行會員制管理,依法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菸用菸鹼原料銷售企業、電子菸用菸鹼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菸生產企業、電子菸批發企業(含電子菸進口經營企業)、電子菸零售經營主體等,需要開展電子菸交易或進出口備案的,應當通過平台註冊成為交易會員,方可通過平台進行交易或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會員遇有菸草專賣生產許可證登記信息等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等情況,需在平台進行變更的,應當依照相關程式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會員在平台上的交易和備案活動由其指定的會員代表登錄會員交易賬號完成。會員應當嚴格管理所屬會員代表,對其在平台的一切行為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會員在平台上享有平等交易、自主交易、公平交易的權利。會員在平台上的交易和備案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誠信經營,依法納稅,保證在平台上發布的信息真實準確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平台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市場主體可中止相關會員的交易資格。
會員的菸草專賣許可證被依法撤銷、註銷或被依法取消從事電子菸產品、霧化物、電子菸用菸鹼、電子菸用菸鹼原料等生產經營業務資格的,相應會員資格自動註銷。
第二十五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託平台構建電子菸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加強電子菸市場主體信用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所稱電子菸原料包括霧化物、電子菸用菸鹼和電子菸用菸鹼原料。電子菸用菸鹼原料是指無法用於捲菸生產,可用於生產電子菸用菸鹼的菸葉、菸絲(含絲、末、粒狀,下同)、煙梗等。廢棄菸草專賣品、粗提菸鹼等非本細則規定的產品不得作為電子菸用菸鹼原料。
電子菸用菸鹼原料計畫下達、購銷交易、物流運輸等適用菸草專賣品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電子菸用菸鹼原料銷售企業包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捲菸工業企業、商業企業、打葉復烤企業等,其菸草專賣許可證許可範圍應當包括:無法用於捲菸生產,可用於生產電子菸用菸鹼的菸葉、菸絲、煙梗等銷售,或者菸葉銷售等。
第二十八條 電子菸進口經營企業是指取得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且許可範圍包含進口電子菸用菸鹼、霧化物、電子菸產品經營或批發業務的企業。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2:
《電子菸交易管理細則(徵求意見稿)》
修訂說明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電子菸管理辦法》(國家菸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加強電子菸交易管理,規範電子菸生產流通秩序,保障電子菸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國家菸草專賣局結合當前電子菸交易管理現狀,擬對《電子菸交易管理細則(試行 )》進行修訂完善,形成《電子菸交易管理細則(徵求意見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22年6月2日國家菸草專賣局印發《電子菸交易管理細則(試行 )》(國煙辦〔2022〕77號)(以下簡稱《細則》),初步建立起一套規範的電子菸交易管理規則,基本實現了對電子菸產業從原料供應到產品流通的全流程管理,電子菸交易在市場準入、價格機制、契約管理、會員管理等方面更加規範,各市場主體的交易自主權得到有效保障。在《細則》試行的一年多時間裡,國家菸草專賣局結合最新電子菸交易情況,針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經多方徵求意見建議,不斷梳理完善《細則》內容,形成《電子菸交易管理細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
二、修訂主要內容
《徵求意見稿》分為6個章節共30條,相較於《細則》,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各類型電子菸交易的交易主體,如新增第二十八條對電子菸進口經營企業做出定義並明確其許可範圍等;二是完善了總量管理的具體內容,如對第十八條總量管理內容進行充實完善,簡化了對不同類型產品總量管理要求的描述等;三是規範了專用術語和標準化用語使用,如第五條使用統一名稱“電子菸用菸鹼原料銷售企業”等;四是新增部分管理要求,如新增第十九條關於生產企業開展市場行銷活動備案相關要求;五是刪除了與交易管理無關的技術性處理內容,如刪除第十條“平台自動記錄、統計、分析交易價格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