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菸產品技術審評實施細則

《電子菸產品技術審評實施細則》是為規範電子菸產品技術審評管理,保障消費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電子菸管理辦法》(國家菸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定的細則。由國家菸草專賣局於2024年4月26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為2024年4月26日-5月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子菸產品技術審評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國家菸草專賣局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關於公開徵求對《電子菸產品技術審評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根據《電子菸管理辦法》(國家菸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有關規定,國家菸草專賣局結合當前電子菸產品技術審評現狀,對2022年4月15日發布的《電子菸產品技術審評實施細則》進行修訂。現將《電子菸產品技術審評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及修訂說明予以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有關單位或個人可於2024年4月26日—5月9日通過傳送電子郵件至信箱參考連結的方式提出意見,郵件主題請註明“電子菸產品技術審評實施細則公開徵求意見”字樣。
  
國家菸草專賣局
2024年4月26日

徵求意見稿

電子菸產品技術審評實施細則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電子菸產品技術審評管理,保障消費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電子菸管理辦法》(國家菸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電子菸產品,應當通過技術審評。未通過技術審評的電子菸產品,不得上市銷售。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電子菸產品包括煙彈、菸具、一次性電子菸以及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在一個包裝單元內銷售的電子菸產品等。
第四條  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技術審評管理制度的制定、發布、調整,以及技術審評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子菸產品技術審評的申請受理,以及技術審評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技術審評工作由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機構(以下稱技術審評機構)實施。
第二章  申  請
第五條  電子菸產品技術審評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通過電子菸產品技術審評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向企業住所所在地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技術審評申請。
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為所申請電子菸產品的商標權人;
(三)符合國家電子菸產業政策要求;
(四)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標權人為境外企業的,應當委託其在境內設立的機構或代理商向屬地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為境外品牌持有企業辦理申請的,應當符合前款第一、三、四項的條件。
第七條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的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可溯源性作出承諾。
第八條  申請技術審評的電子菸產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電子菸強制性國家標準;
(二)使用在中國核准註冊的商標;
(三)符合電子菸產品包裝標識和警語的相關規定;
(四)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一個包裝單元內銷售的電子菸產品,其內含煙彈與菸具及其匹配組合應均為已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
第九條  申請電子菸產品技術審評,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產品的基礎信息;
(二)產品的商標註冊證;
(三)產品包裝及外觀設計圖;
(四)產品說明書樣稿;
(五)產品描述報告;
(六)產品配方與原材料報告;
(七)與安全性有關的關鍵生產工藝說明;
(八)產品檢驗檢測報告及其他必要的檢驗檢測報告;
(九)產品安全性評估或論證報告;
(十)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承諾書;
(十一)申請實物樣品;
(十二)其他相關資料。
在一個包裝單元內銷售的電子菸產品,僅需提交前款規定的(一)至(四)和(十一)項資料。
進口電子菸產品除前款規定資料外,還需提供所在國(地區)的獲準生產或銷售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後8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對線上提交資料完整性、規範性的審查。符合條件的,出具紙質資料和實物樣品郵寄通知書。
第十一條  申請人收到郵寄通知書後,應當以郵寄方式向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與申請資料相一致的技術審評紙質資料和實物樣品。
第三章  技術審評
第十二條  技術審評工作應當堅持科學、公正、高效的原則。
第十三條  技術審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產品描述、配方與原材料報告的完整性、合理性;
(二)相關檢驗檢測報告的有效性、適用性;
(三)產品安全性評估與論證的科學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四)產品質量安全保障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
(五)產品風味的符合性;
(六)其他需進行技術審評的內容。
第十四條  技術審評機構應當建立由相關專業領域專家構成的專家庫。
第十五條  技術審評機構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合格後進行初審,提出審查意見,根據審評工作需要,從專家庫中遴選人員組成審評專家組,以會議形式作出技術審評結論。
第十六條  技術審評機構應當在形式審查合格後6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評。
第十七條  技術審評過程中,技術審評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開展相關覆核檢驗、現場核查或要求申請人進一步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覆核檢驗、現場核查、補充證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評時限內。
第十八條  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納入交易管理平台,並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  企業註冊信息發生變化,或因法定事由導致企業主體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原受理部門申請變更。
產品設計(包括外觀、結構、配方、原材料等)發生變化,需重新申請技術審評。
第二十條  上市銷售的電子菸產品與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信息應當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條  存在以下情形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該申請人提交的技術審評申請:
(一)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或企業經營主體依法終止的;
(二)被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取消或暫停電子菸內銷生產經營業務資格的;
(三)委託未獲得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進行生產的;
(四)申請時提交虛假資料的,或以不正當手段通過技術審評的;
(五)因涉嫌違法經營電子菸相關業務等已被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國家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技術審評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技術審評及管理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未經申請人同意,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技術審評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原2022年4月15日公布的《電子菸產品技術審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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