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菸物流管理細則》是2022年6月2日國家菸草專賣局公布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子菸物流管理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
- 實施時間:2022年
- 發布單位:國家菸草專賣局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電子菸物流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電子菸物流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6號)、《電子菸管理辦法》(國家菸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對電子菸產品、霧化物、電子菸用菸鹼以及生產電子菸用菸鹼所用的菸葉(包括再造菸葉和煙梗,下同)、復烤菸葉、菸絲(含絲、末、粒狀,下同)等菸草專賣品的倉儲、分揀、運輸及配送等的管理。
第三條 電子菸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菸用菸鹼生產企業、電子菸批發企業、電子菸進出口相關企業及相關物流服務供應商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建立相對固定的物流節點,嚴格規範倉儲、分揀、運輸和配送等業務,依託電子菸相關信息系統,做好數據信息的採集、維護、上傳等工作,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責任。
第四條 建立健全規範高效、安全可控、平穩有序的電子菸物流體系,推動電子菸物流相關規劃、標準制訂和新技術手段套用,促進電子菸物流順暢規範。
第二章 電子菸生產環節物流管理
第五條 運輸菸葉、復烤菸葉、菸絲等菸草專賣品的,應當持有菸草專賣品準運證,執行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有關規定。
第六條 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菸用菸鹼生產企業發貨時應當根據在全國統一電子菸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簡稱交易平台)簽訂的交易契約(包括訂單,下同)內容製作相關物流單證,並將物流單證和物流信息及時上傳至交易平台。
第七條 運輸霧化物、電子菸用菸鹼的,應當隨附物流單證,運輸貨物的信息應當與物流單證、菸草專賣許可證所載相應信息保持一致。
貨物抵達目的地後,收貨方應當根據交易契約和發貨方的發貨信息,檢查物流單證是否齊全、貨物與物流單證是否一致,並將到貨信息及時上傳至交易平台。
第八條 電子菸生產企業在產品出庫時應當掃碼登記,建立產品二維碼與交易契約的關聯關係,並及時在電子菸產品追溯平台上傳相關信息。電子菸生產企業發貨時應當根據交易契約內容製作相關物流單證,並將物流單證和物流信息及時上傳至交易平台。
運輸電子菸產品的,應當隨附物流單證,運輸貨物的信息應當與物流單證、菸草專賣許可證所載相應信息保持一致。
第九條 採購物流服務進行電子菸產品、霧化物、電子菸用菸鹼運輸的,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契約,向物流服務供應商明示承運或者提供服務的產品對象,並明確物流服務供應商的責任。
第三章 電子菸產品批發環節物流管理
第十條 電子菸批發企業應當遵循規則透明、路徑清晰、節點明確、運轉順暢的要求,合理規劃物流體系,嚴格控制物流費用,實現電子菸產品倉儲、分揀、配送等全流程高效節約運行。
第十一條 電子菸批發企業應當在屬地區域內指定一個或多個電子菸產品倉儲分揀中心,負責電子菸產品的集中倉儲、訂單分揀、中轉運輸及配送服務。
第十二條 電子菸批發企業應當自主負責電子菸產品倉儲業務,建設電子菸產品倉儲分揀中心應當優先選擇對現有物流配送中心進行適當改造。現有物流配送中心不具備改造條件或其場地不能滿足電子菸產品物流運行需求的,應當選擇本企業現有富餘物流資源進行改造。現有物流資源不能滿足電子菸產品物流運行需求的,可租用其他物流資源。
第十三條 電子菸產品抵達倉儲分揀中心後,電子菸批發企業應當根據交易契約和發貨生產企業的發貨信息,檢查物流單證是否齊全、貨物與物流單證是否一致,並將物流單證和物流信息及時上傳至交易平台。在電子菸產品入庫時應當掃碼登記,並及時在電子菸產品追溯平台上傳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電子菸批發企業應當自主負責電子菸產品分揀業務,根據電子菸產品種類和包裝特點,設定相應分揀場地,確需配置設備的,應當優先利用閒置設備資源。
第十五條 電子菸批發企業在產品出庫分揀時應當掃碼登記,建立產品二維碼與零售訂單的關聯關係,並及時在電子菸產品追溯平台上傳相關信息。電子菸批發企業發貨時應當根據交易契約內容製作相關物流單證。
電子菸批發企業可自主或者採購物流服務進行電子菸產品配送。配送時應當隨附物流單證,配送貨物的信息應當與物流單證、菸草專賣許可證所載相應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六條 電子菸批發企業採購物流服務進行電子菸產品配送的,應當選擇具有相關資質的物流服務供應商,依法簽訂書面契約,並遵守採購管理、廉潔自律等相關規定。選擇的物流服務供應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履行契約的能力。
(二)《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資質材料齊全有效。具有相應經營範圍,具備承接相應業務所須具備的資質。
第十七條 電子菸產品抵達電子菸零售點後,電子菸零售經營主體應當根據零售訂單,檢查電子菸產品與零售訂單是否一致,並進行電子菸產品收貨確認。
第十八條 電子菸產品的配送工具應當乾燥、清潔、無異味。配送過程中,配送工具應當滿足防雨、防潮、防曝曬、防擠壓、防劇烈振動等條件,電子菸產品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物品混運。
第四章 電子菸進出口環節物流管理
第十九條 電子菸產品、霧化物和電子菸用菸鹼進口企業發貨時應當根據交易契約內容製作相關物流單證,並將物流單證和物流信息及時上傳至交易平台。
第二十條 進口電子菸產品、霧化物、電子菸用菸鹼的運輸,應當隨附物流單證及進口報關、清關單據,運輸貨物的信息應當與物流單證、進口報關和清關單據、菸草專賣許可證所載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條 出口電子菸產品應當從電子菸生產企業倉庫直接運輸至海關指定地點。
如需從電子菸生產企業倉庫轉移至境內其它倉庫的,應當由發貨方將倉庫信息和移庫產品有關信息報送至倉庫所在地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收貨方應當每月向倉庫所在地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庫存數量。
第二十二條 運輸出口電子菸產品、霧化物、電子菸用菸鹼的,應當提前在交易平台進行備案,並隨附交易契約等相關單據。完成報關、清關後,出口備案企業應當及時將報關、清關等相關單據上傳至交易平台。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線上監控、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等方式,對相關信息的採集、維護、上傳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未按要求上傳相關信息或者信息不一致的,相關企業或者物流服務供應商不得運輸。
第二十四條 貨物與到貨物流單證信息不符的,到貨物流單證不齊全的,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契約約定時間內不能完成貨物運輸、配送的,相關方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上傳至交易平台。
第二十五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執行本細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運輸電子菸產品、霧化物和電子菸用菸鹼等行為。
第二十六條 電子菸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菸用菸鹼生產企業、電子菸批發企業、電子菸進出口相關企業及相關物流服務供應商應當配合物流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拒絕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鼓勵單位或個人對電子菸運輸等物流活動進行社會監督,可通過12313菸草市場監管服務熱線進行投訴舉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和有關程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細則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分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電子菸用菸鹼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應當同時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存放電子菸產品、霧化物的倉庫相互之間或與其他產品倉庫之間應當有物理隔離,保持乾燥、通風、避光、清潔、無異味等。電子菸產品、霧化物應當離地、離牆碼放,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混存。
第三十條 本細則所稱物流單證包括發貨單、配送單及其他相關票據和憑證等。物流單證應當包含發貨方、收貨方、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和物流服務供應商等有關信息。
一份交易契約可分解為多份物流單證,物流單證所包含貨物信息應當與交易契約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24年4月25日訊息,國家菸草專賣局結合當前電子菸物流運行現狀,擬對2022年6月2日發布的《電子菸物流管理細則》進行修訂。《徵求意見稿》分為6個章節共32條,相較於《細則》,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完善了部分定義,如增加第二十八條對電子菸用菸鹼原料銷售企業做出定義並明確其許可範圍等;二是修改了物流單證開具方式規定,如修改第六條,將物流單證的開具方式由企業製作修改為在平台生成等。三是新增部分管理要求,如增加第十七條,要求在境內運輸過程中,電子菸相關生產企業和相關服務供應商不得非法銷售出口電子菸產品、霧化物、電子菸用菸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