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據

電子票據

電子票據的核心思想就是將實物票據電子化,電子的票據可以如同實物票據一樣進行轉讓、貼現、質押、托收等行為。傳統票據業務中的各項票據業務的流程均沒有改變,只是每一個環節的都載入了電子化處理手段,使我們業務操作的手段和對象發生了根本的改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子票據
  • 核心思想:將實物票據電子化
  • 包括:企業申請開辦電子票據業務
  • 法律:《票據法》
企業電子票據的業務流程中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類型的業務操作:
1、企業申請開辦電子票據業務
2、企業網上申請、簽發電子票據
3、企業電子票據背書轉讓
4、企業網上申請電子票據貼現
5、托收電子票據,出票行兌付
6、追索、清償
電子票據銀行方業務:
1、轉貼現(買斷式與回購式)
2、再貼現(買斷式與回購式)
電子票據在《票據法》中的空缺
我國票據市場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健全。我國要真正實現票據市場電子化,還需要相關配套的法規來支持,包括電子簽章法、電子票據規章和紙質票據登記、查詢規章等。
《票據法》第4條規定:“票據出票人製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籤章,並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在票據上籤章,並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籤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另外第7條規定:“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
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的《票據法》並不承認經過電子簽名認證的非紙質的電子票據的支付和結算方式。由於票據的快速流通性和嚴格要式性,我國現行的《票據法》將簽名這一形式要件嚴格限定在親筆簽名或簽章的形式範圍內,也尚未明確規定其他的形式是否可以產生法律效力。因而可能造成經過電子簽名的電子票據因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形式要件而由此導致票據行為無效的情況產生。
然而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電子票據的簽發和流動,以及相應資金的劃撥結算都是在網上虛擬的實現,採用的是無紙化的電子交易方式,電子交易的簽章只有通過電子簽名的形式來實現。在此期間並不涉及到任何行為主題的簽字或蓋章。
電子簽名是否真正產生法律效力,這點在《票據法》中並未嚴格規定。
缺點:沒有第三方平台,錢款有打飛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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