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腳踏車用蓄電池充電器

《電動腳踏車用蓄電池充電器》是2019年10月18日實施的一項團體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動腳踏車用蓄電池充電器
  • 標準編號:T/TCDZ 0001—2019
  • 實施日期:2019年10月18日
  • 發布日期:2019年07月30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適用範圍,主要內容,

起草人

徐玲、侯明、白采玉、王兆宇、呂正山、黎仁月、孫辰、陳可江、狄永兵、邵華江、張春華、羅玉龍、戚長林、黃芝祥、李鳳萍、王恆彪、朱長泉、黎仁年、汪天寶、董有鵬、黎榮炳、王柱朝、王國朝、潘生昌、刁子榮、周德建、巫安慶、張曉亮、鄭修龍、張桂田、劉玉朝、陳志祥、王登林、邵士陽、王開祥、紀力雲、吳國飛、周德平、王慶雲、黃國剛、張福生。

起草單位

滁州市技術監督檢測中心(安徽省電子器件及綠色照明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安徽標檢檢驗檢測有限公司、天長市萬科電器有限公司、天長市呂航電子有限公司、天長市東升電子有限公司、天長市天越電子有限公司、天長市宏光電子有限公司、天長市名軒電子有限公司、天長市美鑫電子有限公司、天長市雙宇電子有限公司、天長市龍源電子有限公司、天長市長林電子有限公司、天長市祥瑞電子有限公司、安徽英發電子有限公司、天長市地久家用電器有限公司、天長市富美電子有限公司、天長市科宇電子有限公司、天長市敏欣電器有限公司、天長市優信電子有限公司、天長市時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天長市柱朝電子有限公司、天長市天瑪電子有限公司、天長市生昌電子有限公司、天長市百邦電子廠、天長市同富電子廠、天長市億邦電器有限公司、天長市廣盛電子有限公司、天長市浩銳電子有限公司、天長市日新電子有限公司、天長市偉益電子有限公司、天長市慧通電子有限公司、天長市金鑫電子有限公司、天長市誠聯電子有限公司、天長市森林電器有限公司、天長市天衡電子有限公司、天長市潤翔電子有限公司、天長市佳源電子有限公司、天長市盛達電子通信有限公司、天長市信發電器廠、盱眙耐芯特電子有限公司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腳踏車用蓄電池充電器的術語和定義、使用條件、分類、標誌和說明、使用性能、 安全要求、分級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的電動腳踏車用蓄電池充電器

主要內容

6 標誌和說明
6.1   充電器應在本體上的明顯位置標明下列內容:
(a)額定電壓或額定電壓範圍,單位為伏(V);
(b)電源性質的符號,標有額定頻率的除外;
(c)額定電流,單位為安(A)或額定功率,單位為瓦(W);
(d)輸出電壓;
(e)輸出電流;
(f)製造廠或製造商的名稱;
(g)充電器規格型號;
(h)如果是Ⅱ類結構,應標明符號;
(i)輸出端子的極性(+,-);
(j)規定充電器所適用的電池類型、額定電壓以及額定容量(Ah);
(k)註明警示標識。
6.2 警示標識可以在充電器本體上的明顯位置標明,也可在使用說明書中說明。如不標識在充電器本體上,需在充電器本體上明顯位置標明“使用前應充分閱讀使用說明書”,並保證使用說明書隨充電器一起提供給客戶。
6.3 警示標識和說明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a)禁止給不可再充電的電池充電;
(b)用於戶內,謹防雨淋。充電過程中,充電器嚴禁覆蓋,必須置於通風良好的地方,嚴禁充電器 放在電動車內或電動車上充電。謹防火焰、火花及爆炸性氣體,以免引起火災;
(c)如果電源軟線損壞,為避免危險,必須由製造廠或其維修部或類似的專職人員來更換;
6.4 當使用符號時,應按下述符號標示:
GB/T 5465.2規定的符號5031直流電;
GB/T 5465.2規定的符號5032交流電;
GB/T 5465.2規定的符號5016熔斷器;
GB/T 5465.2規定的符號5019保護接地;
GB/T 5465.2規定的符號5172 II類設備;
電源性質的符號,應緊靠所標示的額定電壓值;
設定II類器具符號所放置的位置,應使其明顯地成為技術參數的一部分,且不可能與任何其他標示
發生混淆;
應使用國際單位制所規定的物理量的單位和對應的符號;
通過視檢確定其是否合格。
6.5 標誌的耐久性,經試驗後,標誌應清晰易讀,標誌牌應不易揭下且不易卷邊。
7 使用性能
7.1 輸入功率和電流
7.1.1 在正常工作溫度下,充電器的實際最大輸入功率與標稱最大輸入功率的偏差值應在±20%範圍內。
7.1.2 在正常工作溫度下,充電器的實際最大輸入電流與標稱最大輸入電流的偏差值應在±15%範圍內。
7.1.3 在正常工作溫度下,充電器的實際輸出電流與標稱最大輸出電流的偏差值應在±10%範圍內。
7.1.4 充電器的空載直流輸出電壓不應超過 42.4V。
8 安全要求
8.1 充電器必須滿足 GB 4706.1-2005、GB 4706.18 -- 2 0 1 4 、GB 17761-2018的有關規定。
8.2 對觸及帶電部件的防護
充電器的結構、外殼和輸出插頭等應對意外觸及帶電部件有足夠的防護。
8.3 發熱
8.3.1 在室溫(23℃±2℃)環境條件下檢測,在最大負載下,充電器表面的溫升不得超過50 K。
8.4 泄漏電流和電氣強度
8.4.1 泄漏電流不超過下列限值:
(a)對Ⅰ類器具 0.75 mA;
(b)對Ⅱ類器具 0.25 mA。
8.4.2 電氣強度按 10.6.2 試驗時,不應出現擊穿現象。
8.5 非正常工作
8.5.1 按 10.7.1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後,充電器應無電流輸出;正確連線後充電器應正常工作。
8.6 機械強度
8.6.1 充電器外殼經衝擊試驗後不應表現出影響符合 8.2、8.4.2 、8.13的損壞。
8.6.2 充電器經跌落試驗後不應表現出影響符合 8.2、8.4.2 、8.13的損壞。
8.7 結構
8.7.1 充電器不應有在正常使用或用戶維護期間能對用戶造成危險的粗糙或銳利的棱邊。
8.7.2 充電器應通過一個隔離裝置(變壓器)給輸出電路供電,且輸出電路不應連線到可觸及的帶電部件或接地端子上。
8.7.3 充電器不應含有石棉。
8.7.4 木材、棉花、絲、普通紙以及類似的纖維或吸濕性材料,除非經過浸漬,否則不應作為絕緣材料使用。
8.8 內部布線
8.8.1 當套管作為內部布線的附加絕緣來使用時,它應採用可靠的方式保持在位。
8.8.2 布線通路應光滑,而且無銳利棱邊。
8.8.3 布線的保護應使它們不與那些可引起絕緣損壞的毛刺、冷卻翅片或類似的接觸。有絕緣導線穿過
的金屬孔洞,應有平整、圓滑的表面或帶有絕緣套管。
8.8.4 黃/綠組合雙色標識的導線,應只用作接地導線。
8.9 元件
充電器不應在柔性軟線上裝有開關或自動控制器。
8.10 熔斷器
充電器的輸入端應加裝獨立的熔斷器。其規格、參數應符合產品說明書或其他明示的規定。
8.11 電源連線和外部軟線
8.11.1 電源軟線的導線,應具有不小於表 1 中所示的標稱橫截面積。
8.11.2 電源軟線不應與充電器的尖點或銳邊接觸。
8.11.3 Ⅰ類器具的電源軟線應有一根黃/綠芯線,它連線在器具的接地端子和插頭的接地觸點之間。
8.11.4 電源軟線的導線在承受接觸壓力之處,不應通過鉛-錫焊將其合股加固,除非夾緊裝置的結構
使其不因焊劑的冷流變而存在不良接觸的危險。
8.11.5 在將軟線模壓到外殼的局部時,該電源軟線的絕緣不應被損壞。
8.11.6 帶有電源軟線的器具,以及打算用柔性軟線永久連線到固定布線的器具,應有軟線固定裝置,
該軟線固定裝置應使導線在接線端處免受拉力和扭矩,並保護導線的絕緣免受磨損。
8.11.7 軟線固定裝置的放置,應使它們只能藉助於工具才能觸及到,或者其結構只能藉助於工具才能
把軟線裝配上。
表 1 導線的最小橫截面積
充電器的額定電流/A 標稱橫截面積/mm2
>0.2 且 ≤3 0.5
>3 且 ≤6 0.75
>6 且 ≤10 1.0
8.12 接地措施
Ⅰ類充電器的易觸及金屬部件應永久並可靠地連線到器具內的一個接地端子,其接地端子和輸入插口的接地觸點不應連線到中性接線端子。
按 10.14規定的方法進行接地有效性測試,Ⅰ類充電器的輸入插口的接地觸點與易觸及的金屬部件之間的電阻值應不大於0.1Ω。
8.13 爬電距離、電氣間隙
8.13.1 爬電距離
採用預防措施保護絕緣,如浸絕緣漆、灌絕緣膠等,適用1級污染的充電器,與不採用預防措施保護絕
緣,適用2級污染的充電器按 10.15規定的方法進行爬電距離測量,其值應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不同絕緣的爬電距離參數單位:mm
絕緣類別 適用1級污染 適用2級污染
Ⅰ類充電器 Ⅱ類充電器 Ⅰ類充電器 Ⅱ類充電器
基本絕緣 ≥0.6  ≥2.5
加強絕緣  ≥1.2  ≥5.0
功能性絕緣 ≥0.4 ≥2.0
8.13.2 電氣間隙
充電器按 10.15規定的方法進行電氣間隙測量,其值應符合以下要求:
Ⅰ類充電器:基本絕緣的電氣間隙不小於1.5 mm;
Ⅱ類充電器:加強絕緣的電氣間隙不小於3.0 mm。
8.14 耐熱和耐燃
8.14.1 充電器部件經球壓試驗後,測量壓痕直徑應不超過 2 mm。
8.14.2 充電器部件經灼熱絲試驗,試驗結果應滿足下述要求:
(a)沒有可見的火焰或持續火光;
(b)灼熱絲移開後,試品上的火焰或火光在 30 s 內自行熄滅,並且不應點燃試驗用的鋪底層中的
薄綿紙(絹紙)或燒焦松木板。
8.15 低溫
充電器在-20℃±2℃溫度下,應能正常工作8 h。
8.16 高溫
充電器在55℃±2℃溫度下,應能正常工作8 h。
9 分級要求
9.1 充電器根據充電效率分為特級、一級、合格三個等級,分級要求按照表 3 執行。
9.2 本團體標準使用單位應根據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檢驗結果和數據,在充分滿足使用性能、安全要求
和分級要求的基礎上,在其生產的充電器標識上標註分級標識。
表 3 充電器分級要求
充電器等級 充電效率/η
特級品 ≥85%
一級品 ≥80%
合格品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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