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連線損失責任相關法規條例
(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1.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2.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3.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4.第七十四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1.第八條 工程參建各方依法對電力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承擔首要責任。工程參建各方要推進質量管理標準化,提高項目管理水平,保證電力建設工程質量。2.第九條 電力建設工程實行質量終身責任制。工程開工建設前,工程參建各方法定代表人應簽署授權書,明確本單位在該工程的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對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工程質量承擔相應終身責任。3.第十條 工程參建各方應支持配合電力質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檔案和資料,並保證真實、準確、齊全。對於質量監督發現的問題,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工程參建各方完成整改閉環,並對整改閉環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