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發布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推進市政道路同步建設電力管溝管理規定》的通知
南府規〔2017〕1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南寧市推進市政道路同步建設電力管溝管理規定》已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7年4月24日
規定全文
南寧市推進市政道路同步建設電力管溝管理規定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市電力管溝的建設管理,確保市政道路同步配套
電力管溝建設,實現配套電力管溝與市政道路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成投運,明確電力管溝建設、維護、運營管理各方職責,更好地貫徹執行城市規劃、電力發展的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以及南寧市人民政府與廣西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南寧市“十三五”電網發展戰略合作框架協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市城市規劃區域內未規劃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的新建、改擴建市政道路。已有規劃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的區域應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工程規劃編制指引》將相應管線納入綜合管廊內規劃建設。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電力管溝是指在未規劃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的城市規劃區域,市政道路配套建設並隨同市政道路同步實施的地下10千伏及以上強電專用的電纜管道及電纜溝。
市政道路配套建設的電力管溝屬於市政道路附屬工程。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在市政道路項目同步建設電力管溝過程中各司其職,做好相關行政審批和建設管理工作。
市規劃局負責市政道路同步建設電力管溝的相關規劃編制以及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批。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市政道路同步建設電力管溝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概算的審查及批覆。
市城鄉建委負責市政道路同步建設電力管溝全過程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市政道路同步建設電力管溝的資金籌措和撥付。
南寧供電局配合市直相關部門對電力管溝的規劃設計施工全過程進行管理,以及負責運營維護管理。
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按分級管理許可權對市政道路同步建設電力管溝的投資和建設進行監督管理。
其他相關部門依據本部門職責負責市政道路同步建設電力管溝的相關工作。
規劃和前期管理
第五條市政道路配套建設的電力管溝設計除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計規範》的規定外,須執行國家、行業和電力企業發布的技術標準和規範,使用的工程材料應滿足國家、行業的技術標準和規範要求。
第六條市規劃局應結合《南寧市綜合管廊專項規劃(2015—2030)》和南寧市城區10千伏配網管線控制規劃的要求編制全市市政道路同步建設電力管溝的規劃。
市規劃局審查未規劃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的新建、改(擴)建市政道路項目的設計方案時,應按照《南寧市電力管溝設計指引》和相關規劃的要求同步審查市政道路配套建設的電力管溝設計方案,同時徵求南寧供電局意見,統籌規劃電力管溝與電力設施遷改和綜合管廊之間的銜接,合理確定電力管溝的建設布局和規模,統籌考慮遷改下地線路規模需求。
第七條市發展改革委在編制年度城市建設項目投資計畫過程中,涉及到市政道路新改(擴)建的項目,應徵求南寧供電局意見,確保電力管溝與市政道路建設同步實施。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方案設計階段,對尚不明確的電力專業技術要求應徵詢南寧供電局意見,南寧供電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就電力管溝的建設、投資、規模、迴路等內容書面答覆,並指定專業部門和技術人員,主動提供技術指導,全面配合開展方案設計工作。
第九條市政道路同步建設電力管溝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施工圖審查階段審查時,相關審查機構應通知南寧供電局參加技術審查或書面徵求意見,南寧供電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書面意見。
建設管理
第十條需同步建設電力管溝的新建、改(擴)建的市政道路應將電力管溝工程與市政道路工程同步辦理建設項目報批手續。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開展電力管溝建設,對於涉及其使用功能的電力管溝設計變更,應徵求南寧供電局意見,南寧供電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電力管溝的施工建設應嚴格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與其他管線協調有序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嚴格履行法定的項目建設程式,落實參建各方工程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切實把加強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管貫穿於建設全過程。
竣工驗收及移交管理
第十四條市政道路配套建設的電力管溝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南寧供電局參加工程竣工驗收,對南寧供電局在工程竣工驗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見,參建各方應當按要求及時進行整改。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電力管溝分項工程竣工驗收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五條電力管溝移交手續與市政道路項目移交手續應同步完成,電力管溝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辦理移交手續,將電力管溝的管理權和使用權移交南寧供電局,並簽訂市政工程項目交接確認書,明確責任主體。自雙方簽署交接確認書之日起,南寧供電局正式接收管理,但質量保修期間發生的質量問題仍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南寧供電局辦理電力管溝移交手續中發現電力管溝不具備移交條件的,應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組織整改,整改期間電力管溝的維護管理仍由建設單位負責。
如有特殊原因,確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備移交條件的電力管溝,由建設單位提出完善移交條件的方案並經南寧供電局認可後,方可按程式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合格後90日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工程檔案。
第十八條市城鄉建委和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按分級管理許可權協助南寧供電局對電力管溝項目質量保修期內的質量保修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質量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由建設單位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南寧供電局。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在質量保修期內對項目進行自檢,質量保修期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南寧供電局提交質量保修情況報告。
第二十條南寧供電局接到質量保修情況報告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復檢,將復檢發現的問題交由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復檢合格後,由建設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與設計、監理、施工及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共同簽署市政工程保修期滿存在問題整改復檢鑑定表,並提交南寧供電局後方可解除質量保修期責任。
投資和運營維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新建、改(擴)建市政道路配套建設電力管溝建設資金由建設單位承擔,電氣設備部分由南寧供電局承擔。電力管溝產權為市人民政府所有,無償提供給南寧供電局使用,並由南寧供電局負責日常運營和維護管理,電力管溝運營維護費用由南寧供電局承擔。
改(擴)建道路原有電力線路遷改按照市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非供電部門產權的電力線路如需使用市政道路同步建設的電力管溝,需徵求南寧供電局的意見。
南寧供電局負責制定電力管溝運營維護的管理制度。電力管溝的使用單位應根據電力管溝運營維護管理制度辦理使用手續。
其他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的具體適用問題由市城鄉建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