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行業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

電力行業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是電力行業監理的專業管理人員,主要從事電力行業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根據國務院2016年01月2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5號)取消了電力行業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力行業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
  • 作用:電力行業監理
  • 現狀:取消
  • 取消時間:2016年01月22日
項目背景,組織機構,執業要求,專業設定,標準條件,註冊管理,教育培訓,項目取消,

項目背景

全國電力行業監理工程師和總監理工程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電力行業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監理工程師)和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師)的管理,保證電力行業監理工作的正常開展,提高監理人員的職業素養和執業水平,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電力行業監理工程師和總監師的資格管理、註冊管理、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等,均適用本辦法。

組織機構

第三條 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以下簡稱中電聯)、中國電力建設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建協)和有關電力集團公司、電網公司選派的專家組成全國電力行業監理工程師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統一負責監理工程師和總監師的管理辦法的制定和監督執行。
第四條 管委會辦公室設在建協,具體負責監理工程師和總監師的培訓、審批、註冊和監督管理等工作。管委會辦公室每年向管委會匯報一次工作,並提交有關重要事項,由管委會審定。

執業要求

第五條 持有建協統一印製的《電力行業總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或《電力行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的人員,方可從事相關的電力工程建設(含電力工程調試)、水電工程建設、電力設備檢修等監理工作。

專業設定

第八條 監理工程師、總監師專業如下表所列:
監理工程師
總監師
勘測、總交、水工、土建、熱機(鍋爐和汽機)、電氣、熱控、環保、焊接、化學、變電、線路、輸煤、機電、金屬結構、技經、信息(計算機和通訊)、管理。
發電工程(包括核電常規島、風電、地熱、水電等)、輸變電工程、電力工程調試、電力設備檢修。

標準條件

第六條 監理工程師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00)的有關規定;
(二)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具有高級技師職稱,並從事電力工程建設(含電力工程調試)、水電工程建設、電力設備檢修、技經管理等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員;
(三)申報人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40歲及以上者可暫放寬至中專學歷);
(四)參加由建協或建協授權單位組織的監理工程師培訓,經考試合格,並取得《結業證書》的人員;
(五)電力工程建設(含電力工程調試)監理公司、水電工程建設公司、電力設備檢修監理公司或兼承監理業務單位的在職或聘用人員;
(六)身體健康,能勝任監理工作,年齡在60歲及以下的人員。
第七條 總監師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00)的有關規定;
(二)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並已取得建協頒發的《電力行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三年及以上的人員;
(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電力工程建設(含電力工程調試)、水電工程建設、電力設備檢修和技經管理工作十年及以上並從事電力相關監理工作五年及以上的人員;
(四)申報人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五)參加由建協或建協授權單位組織的總監師培訓,經考試合格,並取得《結業證書》的人員;
(六)應擔任過單機300MW及以上火力發電機組、總裝機容量250MW及以上水力發電工程或3個330kV及以上輸變電工程建設項目監理負責人;
(七)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公司(含電力工程調試)、水電工程建設公司、電力設備檢修監理公司或兼承監理業務單位的在職或聘用人員;
(八)身體健康,能勝任總監師工作,年齡在65歲及以下的人員。
第九條 總監師、監理工程師的評審工作一般每年進行一次,申報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填寫《電力行業總監師資格申報表》(見附表1)、《電力行業監理工程師資格申報表》(見附表2);
(二)申報人的身份證、學位(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培訓結業證書複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照片(2寸)(背面請註明姓名)2張;
(三)申報人從事監理工作的總結及業績和相關證實材料,並附榮譽證書的複印件各一份;
(四)經申報單位審核後,統一填寫《電力行業總監師資格申報匯總一覽表》、《電力行業監理工程師資格申報匯總一覽表》(見附表3),列印2份並加蓋公章後,上報建協,並請同時上報電子版資料;
第十條 經管委會辦公室初審後,組織管委會成員和有關專家進行評審。經評審合格者,由建協頒發相關資格證書。

註冊管理

第十一條 總監師、監理工程師的每次註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繼續註冊的人員,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內重新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二條 辦理註冊的總監師、監理工程師需填寫《電力行業總監師、監理工程師註冊申報表》(見附表4),並附身份證的複印件和繼續教育合格證書各一份,由各單位統一收齊,經申報單位審核後,統一填寫《電力行業總監理工程師註冊匯總一覽表》、《電力行業監理工程師註冊匯總一覽表》(見附表5),列印2份並加蓋公章後,並請同時上報電子版資料,報建協進行繼續註冊。
第十三條 需變更監理企業的監理人員,要經原監理企業同意並填寫《電力行業總監師、監理工程師變更註冊申報表》(見附表6),及時向建協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第十四條 未經註冊的總監師、監理工程師,其資格證書無效。資格證書自簽發之日起,三年內未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不予註冊。
第十四條 未經註冊的總監師、監理工程師,其資格證書無效。資格證書自簽發之日起,三年內未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不予註冊。
第十五條 對已獲得總監師、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者,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原單位收回資格證書並上繳建協註銷:
(一)以虛假或不正當手段獲得證書者;
(二)因違法亂紀或監理工作失誤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和嚴重經濟損失者;
(三)利用工作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牟取不正當利益者;
(四)不執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受到處分、處罰者;
(五)如退出、調出所在單位或被解聘,且無新單位者;
(六)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執業者;
(七)死亡、服刑者;
(八)其它情況,或管委會認為有必要收回的。

教育培訓

第十六條 監理工程師和總監師的資格培訓和繼續教育由建協或建協授權的單位組織進行。
第十七條 繼續教育是註冊監理工程師、總監師延續註冊和重新申請註冊的條件之一。監理工程師、總監師在三年註冊期內,至少完成48學時的繼續教育課程。
第十八條 資格培訓和繼續教育的內容和辦法由建協根據電力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

項目取消

國務院2016年01月2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5號)取消了電力行業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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