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網電能質量管理,保證電網的安全運行和電能質量,維護電氣安全使用環境,保護髮、供、用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電力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電能質量是指公用電網供到用戶受電端的交流電能質量,其衡量的指標有:
1.供電頻率允許偏差;
2.供電電壓允許偏差;
3.供電電壓允許波動和閃變;
4.供電三相電壓允許不平衡度;
5.電網諧波允許指標。
第三條 電網電能質量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
1.《電能質量電力系統頻率允許偏差》(GB/T15945-1995);
2.《電能質量供電電壓允許偏差》(GB12325-90);
3.《電能質量電壓允許波動和閃變》(GB12326-90);
4.《電能質量三相電壓允許不平衡度》(GB/T15543-1995);
5.《電能質量公用電網諧波》(GB/T14549-93)。
第四條 電網電能質量技術監督應按電網覆蓋的供電營業區實行分級管理。電網經營企業應依法負責本電網內的電能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上一級電網經營企業電能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管理。
第五條 因電網或用戶用電原因引起的電能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時,按“誰干擾,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及時處理,並貫穿於電網及用電設施設計、建設和生產的全過程。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電網經營企業、電力生產企業、電力建設企業、電力設計單位、併網運行的發電廠和電網以及由公用電網供電的用戶。
第二章 技術監督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國家電力公司、跨省、省和地方獨立電網經營企業以及地(市)級供電企業,應指定一個職能部門(或專職),統一負責電能質量的技術監督管理工作,並設定電能質量檢驗測試中心(站)及電能質量運行監督部門(專職),分工負責電能質量技術監督工作。
第八條 為保證電網安全、穩定、經濟、優質運行,不斷提高供電質量。國家電力公司在電能質量技術監督管理職能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全國電網電能質量技術監督歸口管理;
2.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電能質量法規、標準;
3.負責提出電網電能質量技術監督規定,並組織實施;
4.負責全國電能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專(兼)職人員資質培訓、考核、頒證工作;負責對電能質量檢驗測試中心(站)資質審查和認證工作;
5.指導、督促跨省和省電網經營企業電能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工作;
6.組織制定並實施提高改善電能質量的計畫和重大(新)技術措施;
7.組織電能質量技術監督管理經驗和先進技術交流、推廣的工作,定期發布電能質量運行指標;
8.負責對影響電能質量的干擾源防治工作,並組織重大電能質量事故的調查。
第九條 電能質量指標運行監督部門的職責是:
1.負責電網電能質量指標運行統計及考核的歸口管理;
2.負責制訂提出電能質量指標運行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3.負責本電網內電能質量指標運行偏差的調整和控制。
4.參與重大電能質量事故或異常情況的調查等其它運行監督工作。
第十條 電能質量檢驗測試中心(站)的職責是:
1.負責全國電網電能質量指標計量標準的建立及量值傳遞工作;
2.負責電能質量指標測量儀器、儀表、裝置產品質量的檢驗、測試;
3.承擔電能質量糾紛的技術檢驗測試,並向委託者出具技術檢測報告;
4.提供電能質量問題的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5.電能質量問題防治技術措施的開發研究和推廣套用工作;
6.有關部門委託的有關電能質量的其他技術檢測工作。
第三章 指標檢測及運行監督
第十一條 電能質量指標檢測有連續檢測,不定時檢測和專項檢測三種方式:
1.連續檢測主要適用於供電電壓偏差和頻率偏差指標的運行檢測;
2.不定時檢測主要適用於需要掌握供電電能質量而連續檢測不具備條件所採用的檢測方式;
3.專項檢測主要適用於干擾源設備接入電網(或容量變化)前後的檢測方式,用以確定電網電能質量指標的背景狀況和干擾發生的實際量,或驗證技術措施效果。
第十二條 電能質量指標檢測點的設定,應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1.應覆蓋主網及全部供電電壓等級,並在電網內(地域和線路首末)呈均勻分布;
2.滿足電能質量指標調整與控制的要求:
3.滿足特殊用戶和訂有電能質量指標條款契約用戶的要求;
各類檢測方式檢測點的具體設定,根據電能質量不同指標的特點可以不同,並應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導則結合本電網實際而確定。
第十三條 各項供電電能質量指標實際運行偏差(百分數)測量及計算按第三條所列相應國家標準進行。各項電能質量指標運行合格率按下列公式計算:
1.對某一連續運行檢測點X,統計(測試)期(年、季、月)內,供電頻率及供電電壓合格率Kx為
∑ti
Kx=(1- ---)×100% (1)
T0
式中 ti——測試期內第i次不合格的時間,h;
T0——測試期全部時間,h。
通常電壓合格率採用統計記錄型儀表測量。
2.對某不定期檢測點或專項檢測點X,測試期電壓專項指標運行合格率Kx為:
m
Kx=(1- ---)×100% (2)
m0
式中 m——測試期內該電壓專項指標實測值不合格的次數;
m0——測試期內總測量次數。
此公式適用於電壓波動和閃變、三相電壓不平衡度或諧波運行合格率的測試、計算。通常應採用專用儀表、儀器測量。
第十四條 各項電能質量指標運行偏差(百分數)應當在第三條所列國家標準允許偏差以內。考慮到電網結構、運行方式以及用戶用電特性等因素,各項電能質量指標運行合格率標準為:
1.連續運行統計期(年、季、月)內電網頻率合格率應不低於99.5%。
2.連續運行統計期(年、季、月)內電壓合格率應當不低於下列值;
專線和10kV及以上用戶受電端的電壓合格率:98%;
380(220)V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應不低於:95%;
3.電壓波動與閃變合格率應不低於:99%;
4.三相電壓不平衡度合格率應不低於:98%;
5.電壓正弦波畸變合格率應不低於:98%。
第十五條 各跨省和省電網經營企業及其供電企業應加強對各種影響和干擾電能質量的用電設備的運行監督。當干擾影響量超過標準導致有關電能質量指標運行合格率低於本規定時,應及時檢驗、測試,查明原因,並責成產生干擾的用戶限期採取措施改善。
第十六條 對於干擾影響電能質量和污染電氣安全使用環境的電氣設備、工程,必須在該設備、工程立項前,根據當地電網條件、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對其接入電網運行產生的干擾,影響進行技術評估。發現不符合規定時,該設備、工程應採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並與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接入使用。
第十七條 各跨省和省電網經營企業及其供電企業應加強對電力生產企業、併網運行的發電廠和電網的運行監督,包括有功功率和無功功率的調整、控制及改進,使電網供電頻率和供電電壓調控在標準規定允許範圍之內。
第四章 檢測設備的管理
第十八條 對用於電能質量檢測的儀器、儀表、裝置實行產品質量許可制度。未經電力管理部門認定的電能質量檢驗測試中心(站)檢定、測試合格的產品,不得用於公用電網中電能質量指標的監視和測試。
第十九條 應加強對電能質量檢測儀器、儀表、裝置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建立維護制度,按周檢計畫進行檢驗,並建立有關檔案。
第五章 技術監督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條 電網電能質量技術監督工作實行報告責任制度。電能質量指標的統計按半年(於8月底前)報送一次,年度電能質量指標統計及技術監督報告應於次年三月底前報送。
第二十一條 重大電能質量事故或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本電網電能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領導和上級監督管理部門,亦可越級上報反映。
第二十二條 電能質量技術監督工作在電網內實行考核制度,對各項電能質量指標實行統計考核。
第二十三條 應建立和健全電能質量技術監督的基礎資料和檔案管理,以及電能質量事故及其分析處理檔案管理,加強電能質量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條 應加強對電能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專(兼)職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組織多種形式的經驗交流,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第二十五條 各跨省和省電網經營企業應每年對本電網電能質量指標進行評估,針對電能質量問題採取防治或改進措施。
第二十六條 用戶對電能質量問題有權反映、申訴,相應電網經營企業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電能質量不合格引起的民事法律責任,應由造成電能質量不合格的責任者承擔。因電能質量問題發生責任糾紛時,由電能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檢驗、測試,依據檢驗測試數據、技術報告進行協調或技術仲裁。一方對仲裁結果有疑義時,可申請上一級電能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覆核。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跨省和省電網經營企業應根據本規定結合本電網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上報備核。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