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工業部關於印發《嚴禁以電謀私的若干規定》等檔案的通知

電力工業部關於印發《嚴禁以電謀私的若干規定》等檔案的通知在1994.05.04由電力工業部頒布。

該檔案已於2016年1月1日被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1號檔案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力工業部關於印發《嚴禁以電謀私的若干規定》等檔案的通知
  • 頒布單位:電力工業部
  • 頒布時間:1994.05.04
  • 實施時間:1994.05.04
  • 文號:電監察[1994]271號
  • 廢止時間:2016年1月1日
  • 廢止文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1號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反腐敗鬥爭的部署和要求,現將我部制定的《嚴禁以電謀私的苦幹規定》和《關於進一步治理以電謀私,加強電業行風建設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治理以電謀私工作,要本著深入、持久與分階段有側重相結合的原則,各單位要結合實際情況,重點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要大力開展學習、宣傳工作,形成聲勢,使廣大電業職工都能做到知法守法,並以此規範自己的職業行為。
二、認真對照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問題要迅速糾正,提出整改措施,予以落實,並健全規章制度,標本兼治,綜合治理。
三、要廣泛徵求民眾、用戶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取得社會的支持,加強外部監督。
四、各網、省局要組織力量,對所屬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貫徹執行不力的單位要限期補課。
各網、省局請於年底前將落實情況報送部糾風辦公室。部在適當時候將派組進行抽查。
嚴禁以電謀私的苦幹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電業職業行為,保護用電戶的合法權益,糾正以電謀私不正之風,保證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行風建設要求和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有從事電力供應業務的單位,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以電謀私是指電業職業人員利用電力供應的獨占地位,運用供電的職權或通過其他非正當途徑,為小團體和個人獲得額外的利益。
第四條 嚴禁下列以電謀私行為
(1)公開或變相索要用的戶的錢、物,占為己有的;
(2)採用限定用戶購買其指定產品或材料、強制用戶接受其指定的設計或施工單位等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中獲得好處的;
(3)違反規定,搞強制性服務,從中收費的;
(4)私自承攬或轉包用戶供用電工程,從中獲取利益的;
(5)利用介紹用戶供用電工程之機,收受錢、物或其他好處的;
(6)私自改接或投切供配電設備,收受錢、物或其他好處的;
(7)在用戶與第三方之間,充當設備選購經紀人,從中私自收取中介費或其它好處的;
(8)在供用電中,故意刁卡用戶,藉以達到私人目的;
(9)私自為用戶搞工程設計或受聘於用戶,從中獲取個人利益的;
(10)為親朋提供供用電方便,從中獲得利益的;
(11)在用戶工程中,故意拖延前期工作、施工時間或在安裝、調試中故意留有尾巴,藉以獲取利益的;
(12)法定無償服務變為有償服務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13)違反規定擅自改計畫用電指標,從中收受好得的;
(14)措推廣機電產品之機,私自收受製造廠錢物的;
(15)違反調度紀律,私自對關係戶或親朋所在地,少限電少停電,從中獲得好處的;
(16)電費抄收人員,從自改變不同電價電量的比例,從中獲得好處的;
(17)隨意拉閘斷電,藉以索要好處的;
(18)違反規定,私自減免供電工程貼費、滯納金等,從中收受好處的;
(19)在查處違章用電、竊電中,採取損害國家和企業利益,獲取好處的;
(20)其他利用電業職權,獲得不正當利益的。
第五條 接受用戶用電申請、供電方案審定、供電工程貼費收取、用戶受電工程中間檢查和竣工檢驗、電度表計安裝及校驗、用戶工程管理、用戶負荷管理、用電監察、用戶供電設備及電工作業人員管理等供電企業的主業,不得劃給多種經營企業管理,已經劃給出去的,應當收回歸主業;凡兼有主業和多種經營雙重性質的部門,必須將主業與多種經營徹底分開。
第六條 用戶新建、擴建或改建的電氣工程按有關規定審批後,用戶有權按照自己意願選擇設計、施工安裝單位和選購合格的材料、設備,供電企業用電管理部門不得無理阻攔或拒絕竣工檢驗。
第七條 經國家鑑定合格並允許進網運行的機電產品,供電企業及其主管部門,不得阻攔用戶使用和進網運行。
第八條 供電企業向社會公開統一收費的項目,收費標準並公告法定的處罰規定,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九條 供用電工作人員需到用戶工作或聯繫業務的,都必須佩帶證件。施工人員應主動向用戶出示派工單。用電監察人員應主動出示檢查證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用戶有權拒絕其進入。
第十條 供電企業要加強事故搶修力量和增加投入,事故搶修部門24小時都應有人值班,並保證電話暢通.除不可抗力外,10千伏及以下事故搶修處理在城鎮一般不超過8小時,在農村應不超過24小時。
第十一條 供電企業內部召開的各種會議和組織的活動,不得收受用戶的贊助費。
第十二條 凡犯有第四條規定行為者可視造成的影響程度和情節,分別給予處理。情節較輕,影響較小的,可給予經濟處罰和組織處理;影響較大,情節嚴重,可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也適用於農村鄉(鎮)電管站工作人員、農村電工以及電力部門所屬多種經營企業中從事供用電業務相關的人員。電力部門供熱單位參照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並公布於眾,張貼在營業場所。
附屬檔案2:關於進一步治理以電謀私加強電業行風建設的意見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反腐敗鬥爭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在鞏固前一階段已取得的成果基礎上,進一步把糾風工作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不斷地取得新的成果。針對電力部門的實際情況,提出今年進一步治理以電謀私,加強電業行風建設的意見。
總的要求是:堅持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針,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四大和十四屆三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經濟建設中心,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繼續把治理以電謀私作為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重點來抓。通過一年的治理,要基本消除吃、拿、卡、要,刁難用戶;巧立名目亂收費;為取得不正當利益而隨意拉閘斷電等幾股民眾反映強烈的不正之風。繼續整頓農村電費中的“三亂”,使全國85%的行政村的電價達到合理水平,進一步減輕農民用電的不合理負擔。繼續開展供電部門的優質服務活動和農電的“三為”服務活動,解決用戶反映的“報裝難、接電難”等問題,使全國70%的通電行政村農民生活用電保證率達到80%(即一個月24天有電)。要加快農電建設,在去年的基礎上,再使5000個無電村的農民用上電。經過堅持不懈的努力,逐步使電力部門在社會上樹立起一個良好的形象,讓各級政府放心,讓人民民眾滿意。
1.切實加強領導,建立目標責任制
各級電力部門要加強對治理以電謀私和電業行風建設的領導,把它納入各級領導班子的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和解決行風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把治理以電謀私,加強行風建設納入各級領導的任期目標,簽訂“任期治理和行風建設目標責任書”,並建立任期治理與行風建設目標責任的考核獎懲辦法,公布於眾,接受用戶與民眾的監督。
2.加強人民電業為人民的宗旨教育
治理以電謀私是一項長期的任務,要堅持標本兼治。通過組織職工學習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知識,開展人民電業為人民的宗旨教育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紀律、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增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和模範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增強抵禦拜金主義思想侵蝕的能力,提高廣大職工的思想政治素質。
3.建立健全自我約束機制
建立有效的企業自我約束機制,防止以電謀私,糾正行業不正之風是保證我國電力工業深化改革,實現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要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對現有的規章制度,考核辦法進行清理和完善,使其更為規範,更具有可操作性。“視窗”部門要推行掛牌服務,明碼標價收費,公布舉報電話;對單獨外勤人員、有權拉限電的崗位和事故搶修部門要有考核和監督制度。用電營業人員的工作區域和崗位要定期調換和交流。
4.建立社會監督、民眾監督、輿論監督機制,加強監督監察工作
要加強和完善監督監察機構,充實力量、建立制度,使監督監察更加有效,更加有力。要建立用戶監督員、定期召開用戶座談會、領導幹部定期走訪用戶制度和農電中“四到戶一公開”等制度。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本企業和下級單位職工電業服務行業的監督監察,開展明查暗訪,模擬考核。要明確“視窗”部門、事故搶修、單獨外勤人員以及有權決定和執行拉限電的崗位是近期監察的重點。發現以電謀私行為,要嚴肅查處。屬於領導者監督和管理不力的,還應追究直接領導者的責任。
5.要加強多種經營工作的管理
各級電力部門要對自辦多種經營企業的業務進行一次清理,凡屬本該主業經營的業務,都應收歸主業經營。把多種經營企業推向市場,與社會上其他企業一樣參與市場競爭。同時要規範多種經營企業的電業行為,防範其依仗電業獨占地位去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6.堅決停止為地方政府隨電費收取與電無關的其他費用
在清理電力企業亂收費的同時停止隨電費收取治安費、教育費、公路費、計畫生育費等與電無關的搭車收費,這是影響電業形象的因素之一。各地電力部門應向地方政府匯報說明原因,取得地方政府支持,從1994年開始,堅決停止隨電費收取與電業無關的其他費用。
7.切實解決好民眾關心的熱點問題
解決好民眾關心的熱點問題,是提高服務質量,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方便用戶的大事。各級電力部門的領導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目前要重點解決好報裝接電難、亂收費、停電不打招呼、事故斷電找不到人來修理等問題。
8.要重視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過去我們在向社會宣傳方面工作重視不夠,造成社會和民眾對電業很多作法不理解,也嚴重影響了電業的形象。要大力宣傳電力是商品,同時具有發、供、用同時完成不能儲存的生產特點;宣傳節約用電的重要意義和在電力供應不足的情況下實行計畫用電的必要性;在每項新的改革措施和電價出台前,必須先進行宣傳,取得社會和人民民眾的理解。
治理以電謀私要與扶持正氣相結合,大力宣傳和表彰廉潔奉公、勤政為民、艱苦奮鬥、樂於奉獻的先進典型。與此同時,對查處出來的非常嚴重的以電謀私典型事件也要公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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