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背景
2007年,國務院公布施行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這個條例對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作了規定。電力生產和電網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正常供應,甚至造成電網大面積停電的電力安全事故,在事故等級劃分、事故應急處置、事故調查處理等方面,都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有較大不同。比如,生產安全事故是以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為依據劃分事故等級的,而電力安全事故以事故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正常供應的程度為依據劃分事故等級,需要考慮事故造成的電網減供負荷數量、供電用戶停電戶數、電廠對外停電以及發電機組非正常停運的時間等指標。在事故調查處理方面,由於電力運行具有網路性、系統性,電力安全事故的影響往往是跨行政區域的,同時電力安全監管實行中央垂直管理體制,電力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不宜完全按照
屬地原則,由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牽頭負責。因此,電力安全事故難以完全適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有必要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對電力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規範電力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控制、減輕和消除電力安全事故損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電力安全事故,是指電力生產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正常供應的事故(包括熱電廠發生的影響熱力正常供應的事故)。
第三條 根據電力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熱力)正常供應的程度,事故分為
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由本條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部分項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
電力監管機構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
由獨立的或者通過單一
輸電線路與外省連線的省級電網供電的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單一輸電線路或者單一變電站供電的其他設區的市、縣級市,其電網減供負荷或者造成供電用戶停電的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由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條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加強電力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的各項制度,組織或者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組織、協調、參與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五條 電力企業、電力用戶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電力安全管理規定,落實事故預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發生。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
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的規定配置自備應急電源,並加強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條 事故發生後,電力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報告事故情況,開展應急處置工作,防止事故擴大,減輕事故損害。電力企業應當儘快恢復電力生產、電網運行和電力(熱力)正常供應。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應急處置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八條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發電廠、變電站運行值班人員、
電力調度機構值班人員或者本企業現場負責人報告。有關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上一級電力調度機構和本企業負責人報告。本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設在當地的派出機構(以下稱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熱電廠事故影響熱力正常供應的,還應當向供熱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涉及水電廠(站)大壩安全的,還應當同時向有管轄權的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
電力企業及其有關人員不得遲報、漏報或者瞞報、謊報事故情況。
第九條 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向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報告;事故造成供電用戶停電的,應當同時通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並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十條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區域)以及事故發生單位;
(二)已知的電力設備、設施損壞情況,停運的發電(供熱)機組數量、電網減供負荷或者發電廠減少出力的數值、停電(停熱)範圍;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四)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電網運行方式、發電機組運行狀況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工作日誌、工作票、操作票等相關材料,及時保存故障錄波圖、電力調度數據、發電機組運行數據和輸變電設備運行數據等相關資料,並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後將相關材料、資料移交事故調查組。
因搶救人員或者採取恢復電力生產、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等緊急措施,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移動電力設備的,應當作出標記、繪製現場簡圖,妥善保存重要痕跡、物證,並作出書面記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第三章 事故應急處置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對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應急處置的各項措施,以及人員、資金、物資、技術等應急保障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三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企業事故應急預案。
電力監管機構應當指導電力企業加強電力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完善應急物資儲備制度。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後,有關電力企業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的緊急處置措施,控制事故範圍,防止發生電網系統性崩潰和瓦解;事故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發電廠、變電站運行值班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立即採取停運發電機組和輸變電設備等緊急處置措施。
事故造成電力設備、設施損壞的,有關電力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
第十五條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電力調度機構可以發布開啟或者關停發電機組、調整發電機組有功和無功負荷、調整電網運行方式、調整供電調度計畫等電力調度命令,發電企業、電力用戶應當執行。
事故可能導致破壞電力系統穩定和電網大面積停電的,電力調度機構有權決定採取拉限負荷、解列電網、解列發電機組等必要措施。
第十六條 事故造成電網大面積停電的,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指揮機構,儘快恢復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防止各種次生災害的發生。
第十七條 事故造成電網大面積停電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開展下列應急處置工作:
(一)加強對停電地區關係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點單位的安全保衛,防範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二)及時排除因停電發生的各種險情;
(三)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受困人員的,及時組織實施救治、轉移、安置工作;
(四)加強停電地區道路交通指揮和疏導,做好鐵路、民航運輸以及通信保障工作;
(五)組織應急物資的緊急生產和調用,保證電網恢復運行所需物資和居民基本生活資料的供給。
第十八條 事故造成重要電力用戶供電中斷的,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要求迅速啟動自備應急電源;啟動自備應急電源無效的,電網企業應當提供必要的支援。
事故造成捷運、機場、高層建築、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員聚集場所停電的,應當迅速啟用應急照明,組織人員有序疏散。
第十九條 恢復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應當優先保證重要電廠廠用電源、重要輸變電設備、電力主幹網架的恢復,優先恢復重要電力用戶、重要城市、重點地區的電力供應。
第二十條 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或者電力監管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事故影響範圍、處置工作進度、預計恢復供電時間等信息。
第四章 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認為必要的,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對較大事故進行調查。
未造成供電用戶停電的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也可以委託事故發生單位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電力監管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派人組成;有關人員涉嫌失職、瀆職或者涉嫌犯罪的,應當邀請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根據事故調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協助調查。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指定。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事故調查,並在下列期限內向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一)特別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60日;特殊情況下,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日。
(二)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調查期限為45日;特殊情況下,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45日。
事故調查期限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和事故發生經過;
(二)事故造成的
直接經濟損失和事故對電網運行、電力(熱力)正常供應的影響情況;
(三)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四)事故應急處置和恢復電力生產、電網運行的情況;
(五)事故責任認定和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和技術分析報告。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籤字。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報告報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同意,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委託事故發生單位調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報經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同意。
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電力監管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落實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發生事故的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處其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二十八條 發生事故的電力企業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
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第二十九條 電力企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
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受到撤職處分或者刑事處罰的,自受處分之日或者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或者瞞報、謊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三十三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藉機打擊報復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發生本條例規定的事故,同時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依照本條例確定的事故等級與依照《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確定的事故等級不相同的,按事故等級較高者確定事故等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構成《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別重大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
電力生產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發生髮電設備或者輸變電設備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未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以及電力正常供應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組成事故調查組對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未作規定的,適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檔案解讀
國務院法制辦、電監會負責人就《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答記者問 2011年7月7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電監會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如何處理好本條例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銜接?
答:處理好本條例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銜接,是制定本條例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條例從幾個層面對這個問題作了處理:
一是根據電力生產和電網運行的特點,總結電力行業安全事故處理的實踐經驗,明確將本條例的適用範圍界定為電力生產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正常供應的事故。電力生產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但不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電力正常供應的事故,屬於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
二是對於電力生產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發生的既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電力正常供應,同時又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原則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但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構成《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別重大事故的,則依照該條例的規定,由有關地方政府牽頭調查處理,這樣更有利於對受害人的賠償以及責任追究等複雜問題的解決。
三是因發電或者輸變電設備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但不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正常供應的事故,屬於《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但考慮到此類事故調查的專業性、技術性比較強,條例明確規定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組織調查處理。
四是對電力安全事故責任者的法律責任,條例作了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相銜接的規定。
問:條例對電力安全事故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答:電力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涉及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適用不同的調查處理程式以及確定相應的事故責任等,在條例中予以明確非常必要。根據事故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正常供應的程度,條例將電力安全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個等級。這樣規定,既在事故等級上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相銜接,同時在事故等級劃分的標準上又體現了電力安全事故的特點。大家可以看到,對於電力安全事故等級劃分的標準,條例主要規定了五個方面的判定項,包括造成電網減供負荷的比例、造成城市供電用戶停電的比例、發電廠或者變電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廠(站)對外停電的影響和持續時間、發電機組因安全故障停運的時間和後果、供熱機組對外停止供熱的時間。由於這些標準屬於專業性技術性規範,又非常具體,條例從立法體例上作了相應處理,將電力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以附表的形式列示,沒有在正文中規定。
問:對於電力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條例規定了哪些主要措施?
答:電力安全事故特別是電網大面積停電事故一旦發生,會對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產生較大影響。為確保及時、有效地處置電力安全事故,儘可能控制、減輕、消除事故損害,儘快恢復正常電力供應和社會生產、生活秩序,條例根據《
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總結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實踐經驗,對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主要措施作了規定,明確了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重要電力用戶以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比如:有關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應當立即採取控制事故範圍的緊急措施,防止發生電網系統性崩潰和瓦解;相關電力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損壞的電力設備、設施;供電中斷的重要電力用戶應當迅速啟動自備應急電源,啟動自備應急電源無效的,電網企業應當提供必要的支援;事故造成捷運、機場、高層建築、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員聚集場所停電的,應當迅速啟用應急照明,組織人員有序疏散。事故造成電網大面積停電的,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指揮機構,儘快恢復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有關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此外,條例還對恢復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的次序以及事故信息的發布作了規定。
問:電力安全事故由誰牽頭進行調查處理?
答:考慮到電力事故的實際情況和特點、電力安全監管體制以及當前的實際作法,條例規定,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較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或者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答記者問
2011年7月7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電監會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針對電力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
答:2007年,國務院公布施行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這個條例對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作了規定。電力生產和電網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正常供應,甚至造成電網大面積停電的電力安全事故,在事故等級劃分、事故應急處置、事故調查處理等方面,都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有較大不同。比如,生產安全事故是以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為依據劃分事故等級的,而電力安全事故以事故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正常供應的程度為依據劃分事故等級,需要考慮事故造成的電網減供負荷數量、供電用戶停電戶數、電廠對外停電以及發電機組非正常停運的時間等指標。在事故調查處理方面,由於電力運行具有網路性、系統性,電力安全事故的影響往往是跨行政區域的,同時電力安全監管實行中央垂直管理體制,電力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不宜完全按照屬地原則,由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牽頭負責。因此,電力安全事故難以完全適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有必要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對電力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
問:如何處理好本條例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銜接?
答:處理好本條例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銜接,是制定本條例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條例從幾個層面對這個問題作了處理:
一是根據電力生產和電網運行的特點,總結電力行業安全事故處理的實踐經驗,明確將本條例的適用範圍界定為電力生產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正常供應的事故。電力生產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但不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電力正常供應的事故,屬於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
二是對於電力生產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發生的既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電力正常供應,同時又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原則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但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構成《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別重大事故的,則依照該條例的規定,由有關地方政府牽頭調查處理,這樣更有利於對受害人的賠償以及責任追究等複雜問題的解決。
三是因發電或者輸變電設備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但不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正常供應的事故,屬於《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但考慮到此類事故調查的專業性、技術性比較強,條例明確規定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組織調查處理。
四是對電力安全事故責任者的法律責任,條例作了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相銜接的規定。
問:條例對電力安全事故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答:電力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涉及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適用不同的調查處理程式以及確定相應的事故責任等,在條例中予以明確非常必要。根據事故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正常供應的程度,條例將電力安全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個等級。這樣規定,既在事故等級上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相銜接,同時在事故等級劃分的標準上又體現了電力安全事故的特點。大家可以看到,對於電力安全事故等級劃分的標準,條例主要規定了五個方面的判定項,包括造成電網減供負荷的比例、造成城市供電用戶停電的比例、發電廠或者變電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廠(站)對外停電的影響和持續時間、發電機組因安全故障停運的時間和後果、供熱機組對外停止供熱的時間。由於這些標準屬於專業性技術性規範,又非常具體,條例從立法體例上作了相應處理,將電力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以附表的形式列示,沒有在正文中規定。
問:對於電力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條例規定了哪些主要措施?
答:電力安全事故特別是電網大面積停電事故一旦發生,會對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產生較大影響。為確保及時、有效地處置電力安全事故,儘可能控制、減輕、消除事故損害,儘快恢復正常電力供應和社會生產、生活秩序,條例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總結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實踐經驗,對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主要措施作了規定,明確了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重要電力用戶以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比如:有關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應當立即採取控制事故範圍的緊急措施,防止發生電網系統性崩潰和瓦解;相關電力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損壞的電力設備、設施;供電中斷的重要電力用戶應當迅速啟動自備應急電源,啟動自備應急電源無效的,電網企業應當提供必要的支援;事故造成捷運、機場、高層建築、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員聚集場所停電的,應當迅速啟用應急照明,組織人員有序疏散。事故造成電網大面積停電的,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指揮機構,儘快恢復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有關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此外,條例還對恢復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的次序以及事故信息的發布作了規定。
問:電力安全事故由誰牽頭進行調查處理?
答:考慮到電力事故的實際情況和特點、電力安全監管體制以及當前的實際作法,條例規定,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較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或者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