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礦產和城鄉規劃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擬訂本市的有關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行政處罰的聽證和行政訴訟、複議工作。
(二)配合組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各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
(三)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址保護規劃。
(四)監督檢查縣(市、區)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行政執法情況;統籌協調國土資源整治活動;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土地、礦產和違法違章建設行為,查處城市規劃區內的違法用地行為。
(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指導基本農田保護,確保耕地面積占補動態平衡。
(六)負責地籍管理工作,承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城鄉地籍管理等工作。
(七)對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租、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和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審核縣級基準地價成果,實施土地價格管理和土地評估機構備案;承擔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登記初審,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登記的有關工作;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
(九)保護地質環境,組織、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工作;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制訂基礎測繪工作規劃、計畫,組織實施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它重大測繪項目;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管理測繪資質;負責測繪任務登記,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制工作;管理大地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審核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和監督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十一)負責市域大型建設項目和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選址工作,負責各項建設項目選址和布局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十二)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延期使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核定內容的各項變更手續。
(十三)負責受理各項建設工程(包括建築工程、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用配套市政建設工程、各類民房建設、臨時建設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等)的報建審批工作,提供建築設計要點;審定建築物初設方案(含建築物平面、立面、透視圖),核定建築面積,審查建築設計主要圖紙資料;負責市規劃區內的建築工程、市政工程的城市規劃監督管理,做好規劃的驗線工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十四)指導協調全市村鎮規劃管理工作,負責鄉、村莊規劃區內用地的規劃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宜居村鎮的規劃建設工作。
(十五)負責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管理法制建設,對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設活動進行批後跟蹤管理,做好竣工驗收工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十六)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起草重要文稿、綜合組織協調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財務、資產管理、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耕地保護和土地利用管理科。
負責和指導全市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的劃定、調整和保護工作;擬訂並指導實施有關耕地保護以及未利用土地的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規定;負責審核耕地補充方案和新增耕地的驗收管理和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指導農地用途管制工作;牽頭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協助規劃編制部門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關工作。
負責土地使用權徵收、出讓、劃撥、作價出資(入股)的審核的監督管理;審核建設項目用地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徵收方案;負責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的流轉管理;負責建設用地的報批及批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形土地市場,審核、發布建設用地信息。
(三)用地規劃和地籍管理科。
負責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規劃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選址工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確定用地位置、規模、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及各項技術指標等,審定總平面規劃方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審理建設用地使用性質,負責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工作;負責調處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建設的權屬糾紛。
組織擬訂地籍管理辦法、技術細則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地籍調查、土地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等證書及登記結果查詢工作;辦理土地抵押、出租手續;擬訂地價政策,指導土地定級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制訂;審核土地評估機構資格。
(四)建設工程和村鎮規劃管理科。
負責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等建設工程項目的報批管理工作;提出建築工程的規劃設計要求並對其方案進行審核;負責核發建築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放線;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臨時建築工程項目的規劃管理;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各個組團的建築工程規劃管理協調工作,並定期實行監督檢查;按上級有關規定的標準,開列報建者應繳交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及小區詳細規劃的各項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和各項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核發市政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驗收和竣工驗收,並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負責總體規劃路網的豎向標高控制實施管理;負責管理國土規劃原始檔案資料;負責建築工程、市政工程批後管理和配合查處市政、管線工程違法建設行為;指導協調全市村鎮規劃管理工作,負責鄉、村莊規劃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宜居村鎮的規劃建設工作。
(五)測繪管理科。
負責監督執行國家測繪技術規範和質量管理規定,管理和組織實施全市大地測繪控制系統和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制出版工作;審查公開出版和展示的地圖;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管理測繪資質;負責仲裁重大測繪糾紛;指導和監督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六)地質礦產和勘查管理科。
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保護地質遺址;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地質遺址保護區;承擔飲用天然礦泉水註冊登記和年審工作;監督管理全市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依法進行採礦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登記初審,調處重大採礦爭議、糾紛;對零星分散礦產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實施備案;協助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承擔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擬定採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及監督實施。
(七)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直屬分局及所屬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管理所、局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負責計畫生育、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人員培訓、職稱評聘申報工作;負責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成員雙重管理方面日常工作。
(八)法規科。
負責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管理局的調研、宣傳、普法、教育、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行政案件的複議、應訴、組織聽證工作。
(九)執法監察支隊。
指導監督全市土地、礦產、測繪、城市規劃管理行政執法監察工作;承擔查處土地、礦產、測繪、城市規劃管理違法案件以及有關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工作;負責閒置土地的處置工作;負責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管理動態巡查工作;負責信訪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土地、礦產、測繪和城鄉規劃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下設3個直屬隊(科)的主要職責分別是:
綜合科負責執法監察支隊日常事務的管理工作;負責調研、國土規劃信訪、維穩等工作;負責有關業務事後審核監督工作。
第一執法監察大隊承擔查處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負責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負責閒置土地的處置工作。
第二執法監察大隊承擔查處規劃違法案件工作;負責規划動態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