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浮市企業利用資本市場上市融資獎勵辦法

《雲浮市企業利用資本市場上市融資獎勵辦法》已經雲浮市人民政府同意,雲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3月18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浮市企業利用資本市場上市融資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18日
  • 發布單位:雲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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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大本市企業利用資本市場上市融資扶持力度,鼓勵、推動更多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實現跨越發展,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2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廣東省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若干政策措施》(粵金監〔2019〕58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利用資本市場上市融資獎勵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企業自願申請,政府相關部門審核,社會進行監督。
第三條市級金融工作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等相關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企業利用資本市場上市融資獎勵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需的獎勵資金作為專項資金由市級財政部門納入年度預算管理。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企業利用資本市場上市融資是指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掛牌以及相應的融資活動;所指資本市場包括國內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境外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以及市政府認可的其他股權類交易市場等。
第六條列入本辦法獎勵對象的市場主體應當在本市轄區內依法進行商事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在本市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
第七條 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一次性獎勵人民幣500萬元:
(一)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或境外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
(二)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或境外證券市場上採用買殼、借殼方式上市的;
(三)“新三板”掛牌後摘牌,重新啟動上市程式,並成功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或境外證券市場上市的。
第八條企業在“新三板”掛牌的,可以申請一次性獎勵人民幣200萬元;在“新三板”掛牌後轉入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可以再申請一次性獎勵人民幣300萬元。
第九條 企業在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註冊或掛牌後成功融資的,按企業融資金額1%給予獎勵,每家企業申請獎勵累計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
融資方式僅包括在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引入新股東增資擴股或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認可的融資期限不少於一年的其他融資方式。
第十條企業申請境內上市獎勵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業利用資本市場上市融資獎勵資金申報審批表》;
(二)關於申請獎勵資金的報告;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
(四)企業股改核准變更通知書、廣東證監局輔導備案登記確認書、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單、中國證監會關於核准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覆或同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的批覆、證券交易所與企業簽訂的上市協定的複印件;
(五)“信用中國”網站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
第十一條企業申請境外上市獎勵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業利用資本市場上市融資獎勵資金申報審批表》;
(二)關於申請獎勵資金的報告;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
(四)由企業上市所在國家或地區負責上市審核監管部門出具批准檔案材料的複印件及譯文;
(五)證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通知書的複印件及譯文;
(六)“信用中國”網站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
第十二條在異地買殼、借殼上市,將上市公司註冊地遷回本市,並在本市納稅的企業,參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提供資料,並提交在本市繳稅的完稅證明複印件。
第十三條企業申請“新三板”掛牌上市獎勵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業利用資本市場上市融資獎勵資金申報審批表》;
(二)關於申請獎勵資金的報告;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
(四)企業股改核准變更通知書的複印件;
(五)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出具的同意掛牌函的複印件;
(六)“信用中國”網站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
第十四條企業申請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註冊或掛牌後成功融資獎勵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業利用資本市場上市融資獎勵資金申報審批表》;
(二)關於申請獎勵資金的報告;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
(四)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出具的掛牌展示證書、融資證明的複印件;
(五)“信用中國”網站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
第十五條申報上市獎勵的企業應於符合獎勵條件後的30個工作日內向市級金融工作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上述第十條至第十四條規定需提交的申請材料,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應當提供原件,註明提交複印件的應當加蓋企業公章。
第十六條市級金融工作主管部門在收到完整申請資料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為符合申領條件的,出具審核意見會同市級財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准。
第十七條市級金融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示意見,對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予以為期7個工作日的公示,並在公示期結束且無異議後向市級財政主管部門申請獎勵資金,市級財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將獎勵資金撥付至市級金融工作主管部門賬戶,市級金融工作主管部門在收到獎勵資金後5個工作日內將獎勵資金撥付至企業賬戶。若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在公示期記憶體在異議的,則根據異議內容重新審核。
第十八條享受本辦法獎勵政策的企業須承諾繼續在本市連續經營不少於2年或以上(自企業獲得獎勵之日起計算),否則須全額退回獎勵資金。
第十九條企業申請獎勵資金所提交的材料須保證真實有效。對編制虛假材料騙取獎勵資金的,一經發現,依法追回所有已發放獎勵資金,並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期內如遇相關政策法律法規調整,按調整後的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實施。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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