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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扶持我市企業利用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和推動更多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實現跨越式發展,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2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的通知》(粵府〔2020〕60號)、《廣東省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若干政策措施》(粵金監〔2019〕5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利用資本市場上市融資獎勵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企業自願申請,政府相關部門審核,社會進行監督。
第三條 市金融局、財政局等相關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企業利用資本市場上市融資獎勵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利用資本市場上市融資是指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掛牌以及相應的融資活動;所指資本市場包括國內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等境外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
第五條 列入本辦法獎勵對象的企業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進行商事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在本市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 獎勵資金來源。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註冊地落戶江城區的,獎勵資金按市與江城區的財政分配比例分擔;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註冊地落戶其它縣(市、區)的,獎勵資金按市與縣(市、區)2:8的比例分擔。市級負擔部分獎勵資金納入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由市財政解決。
第七條 對企業上市融資獎勵標準如下:
(一)企業在A股(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分三階段予以獎勵。
1. 企業已完成股份制改造,進入上市輔導並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輔導確認函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2. 按照申報板塊的不同,企業向證券交易所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申請獲正式受理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3. 企業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註冊並成功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二)企業採用買殼、借殼方式在A股上市,將上市公司註冊地遷至我市、持續正常經營且依法在我市納稅的,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市外上市公司將註冊地遷入我市、正常持續經營且依法在我市納稅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三)企業成功在香港主機板(H股)直接上市的,募集資金折合人民幣1億元以上(含1億元)且全部投資陽江項目的,根據募集資金規模按以下三個檔次進行獎勵:募集資金1億元以上(含1億元)、5億元以下(含5億元)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募集資金5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含10億元)的,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募集資金超過10億元的,一次性獎勵400萬元。
(四)營運總部在本市的企業以存在控制關係的境外公司實現間接上市,募集資金折合人民幣1億元以上(含1億元)且全部投資陽江項目的,根據募集資金規模按以下三個檔次進行獎勵:募集資金1億元以上(含1億元)、5億元以下(含5億元)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募集資金5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含10億元)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募集資金超過10億元的,一次性獎勵300萬元。
(五)企業完成股份制改造並成功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基礎層掛牌,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進入創新層的企業再增加獎勵30萬元。企業完成股份制改造,成功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並同時進入創新層的,給予一次性獎勵80萬元。
(六)企業完成股份制改造並成功在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掛牌企業通過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融資並全部投資陽江項目的,按首次募資總額的1%進行補助,每家企業獲得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已上市公司再融資。本市上市公司通過增發新股、配股、發行公司債券等方式在資本市場實現再融資且所募資金全部投資陽江項目,募集資金1億元以上(含1億元)、5億元以下(含5億元)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募集資金5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含10億元)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募集資金超過10億元的,一次性獎勵150萬元。
第九條 企業對照相應獎勵標準,填寫《企業利用資本市場上市融資獎勵資金申請表》(見附屬檔案),並連同企業營業執照、相關階段的佐證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企業股改核准變更通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輔導備案登記確認書、審核部門關於企業上市的受理、審核、批覆等相關材料、招股說明書)提交至市金融局。
第十條 市金融局會同市財政局在收到完整申請資料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認為符合獎勵條件的,出具初審意見,並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投訴或異議的,由市金融局按規定核實處理。公示無異議或明確異議處理意見後,市金融局將獎勵名單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市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將獎勵資金撥付至各縣(市、區)財政局,各縣(市、區)財政局按有關規定將資金撥付至企業賬戶。
第十二條 申請材料每季度集中核實一次。申請企業需於當年2月28日、5月31日、8月31日、11月30日前將材料提交至市金融局。具體申報事項和要求以市金融局發布的檔案為準。
第十三條 享受本辦法獎勵政策的企業須承諾繼續在本市連續經營不少於5年(自企業獲得獎勵之日起計算),否則須全額退回獎勵資金。
第十四條 企業申請獎勵資金所提交的材料須承諾真實有效。對編制虛假材料騙取獎勵資金的,一經發現,依法追回所有已發放獎勵資金,並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鼓勵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的扶持政策推動企業上市融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實施期內如遇相關政策法律法規調整,按調整後的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實施。《印發關於利用資本市場促進我市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陽府〔2011〕44號)、《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推動我市企業上市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陽府辦函〔2014〕271號)和《陽江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陽府辦函〔2014〕271號及相關檔案部分內容的通知》(陽府函〔2017〕4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鼓勵和引導我市優勢企業加快在資本市場上市掛牌,促進我市經濟發展,根據市政府工作部署,依據國家全面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相關制度規則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的通知》(粵府〔2020〕60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研究出台《陽江市企業利用資本市場上市融資獎勵辦法》。
二、主要內容
《陽江市支持企業利用資本市場上市融資獎勵辦法》共有16條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確企業利用資本市場上市融資的範圍。企業利用資本市場上市融資是指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掛牌以及相應的融資活動;所指資本市場包括國內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等境外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
(二)明確獎勵對象。列入本辦法獎勵對象的市場主體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進行商事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在本市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
(三)明確對企業上市融資的獎勵標準。如對企業在A股(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IPO上市按完成上市輔導、申請上市獲正式受理、成功上市三個階段分別進行獎勵,進一步減輕企業上市前期投入成本。對企業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進行獎勵,獎勵總金額為500萬元。對企業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即新三板)創新層的企業進行獎勵30萬元。對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企業通過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融資並投資陽江項目的,按首次募資總額的1%進行補助,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四)明確對已上市公司再融資進行獎勵,最高獎勵150萬元。
(五)明確企業申報獎勵的材料清單和審核撥付獎勵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