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最低工資規定

雲南省最低工資規定

為了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本規定。本規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最低工資規定
  • 隸屬:雲南省
  • 制定:2004年7月26日
  • 實施:2004年9月1日
基本信息,最低工資規定,

基本信息

(2004年7月26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7月28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號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最低工資規定

第一條 為了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規定的實施進行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
州、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和有關單位執行本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契約約定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的項目範圍,包括國家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但不包括國家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加班加點工資、補償勞動者特殊或者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以及國家規定不列入工資總額的其他項目。
本規定所稱的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在能夠組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開展正常工作的用人單位,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契約約定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勞動者在國家規定的帶薪假期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或者履行有關法定義務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最低工資標準,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式確定和批准調整的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勞動者按單位勞動時間計算的最低工資的數額。
最低工資標準分為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全日制勞動者適用月最低工資標準;非全日制勞動者適用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日工資、周工資或者其他支付周期工資以及實行計件工資的,所適用的最低工資標準按照月最低工資標準折算。
第六條 最低工資標準應當適時調整,一般每年調整一次,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調整時間,但最長不超過兩年。
最低工資標準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本規定和勞動保障部公布的《最低工資規定》及《最低工資標準測算方法》的有關規定擬訂。
本省最低工資標準按照縣級行政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分為三類,具體適用範圍在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確定。
第七條 依照第六條規定擬訂的最低工資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於7個工作日內在省人民政府公報、雲南日報和有關政務網站上向社會公布。
州、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將適用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的適用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及時告知本單位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最低工資不得低於適用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並應當按時支付。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支付勞動者的最低工資低於適用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或者剋扣、拖欠勞動者最低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支付最低工資發生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7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號發布的《雲南省最低工資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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