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政府關於發展商業連鎖經營的通知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展商業連鎖經營的通知》是雲南省人民政府發布於1996年3月26日,為加快該省流通體制的改革,以適應和滿足社會化大生產發展需要和消費需求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展商業連鎖經營的通知
  • 性質: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96年3月26日
基本介紹,其他信息,

基本介紹

【發布單位】82302
【發布文號】雲政發[1996]63號
【發布日期】1996-03-26
【生效日期】1996-03-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人民政府
關於發展商業連鎖經營的通知
(雲政發〔1996〕63號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各州、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加快我省流通體制的改革,以適應和滿足社會化大生產發展需要和消費需求,根據國家關於積極發展商業連銷經營,抓緊制定具體政策和措施的要求,現將我省發展連鎖經營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其他信息

一、發展連鎖經營的重要意義
連鎖經營是一種已被國內外實踐證明了的先進流通方式和組織形式。連鎖經營能更好地發揮國合商業主渠道作用,進一步搞活流通,也是我省建立和完善人民民眾生活必需品供應體系的一項重要措施;連鎖經營是以市場為導向,把生產、流通和消費各個環節有機聯繫起來,形成新的產銷批零關係,為流通企業調整組織結構、管理制度、產權關係、利益分配等創造必要的條件,從整體上提高國合商業組織化程度,不斷開拓國內外市場,積極參與市場競爭,發揮規模效益,為穩定市場,搞好市場供應,作出更大貢獻。
二、發展連鎖經營應遵循的原則
(一)由於連鎖經營受經濟發展及社會購買力和消費水平的制約,所以發展連鎖經營必須結合我省實際,防止一哄而起、盲目發展。全省可先在經濟較發達的大中城市(如:昆明、玉溪、曲靖等城市)中,選擇具有一定基礎的企業,按照規範化、標準化的要求先行試點,積極探索,逐步推開。
(二)發展連鎖經營是一種企業聯合行為,主要應依託企業的力量,由企業自主地實行連鎖。同時,政府各有關部門也要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三)發展連鎖經營要本著勤儉辦商店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商業網點和設施,以發展便民連鎖和超市連鎖為主,通過聯營、入股、租賃等形式,逐步發展跨部門、跨地區、跨所有制的自由連鎖和特許連鎖。
(四)發展連鎖經營必須把現代化大工業、大生產的組織原則套用於發展大流通。同時,必須做到為民、便民、利民,使人民民眾得到實惠。
三、發展連鎖經營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連鎖企業由總部、門店和配送中心組成。連鎖經營有直營、自願、特許、合作連鎖等模式,但不論採用那種模式,都要做到統一採購配送商品,統一商店標識,統一經營方式,統一服務規範,統一質量標準,統一財務管理,統一廣告宣傳和統一銷售價格等。
(二)發展連鎖企業在選址、營業面積、商品及價格的定位上,都必須堅持便民、利民和“大眾化”。即超市主要應在較為繁華的鬧市區組建,便民店則應重點建在新建居民小區和居民集中的地區;為達到一定的規模效益,連鎖門店一般應在8間以上,每間分店的面積,超市在300平方米左右,便民店在30平方米左右,經營品種以肉、菜、糧油及其製品、日用百貨等人民民眾生活必需品和便民服務項目為主,其中:超市品種不得少於2500種,便民店不得少於800種。連鎖店商品價格原則上要略低於市場商品價格。
(三)連鎖企業經營方式以開架自選為主,各地也可根據實際,採取送貨等其他經營方式。
四、各級政府要駕駛對發展連鎖經營的領導和給予必要的扶持
(一)各級政府要加強對發展連鎖經營的領導。在有條件發展連鎖經營的地州市,由商業流通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制定發展連鎖經營的規劃,報當地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在“九五”期間,全省連鎖經營的發展應形成一定的規模,力爭達到超市網點80家,便民店600家,逐步擴大連鎖超市和連鎖便民店的覆蓋面。
(二)對經批准列入試點的連鎖企業,各有關部門應協調配合,積極扶持其發展。
(三)對組建連鎖經營所需投入的資金,在企業自籌40%的前提下,有關銀行應給予貸款支持;銀行貸款執行現行利率,但利率不得上浮。財政負責貼息三年。貼息金額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省地縣三級財政共同分擔。具體分擔辦法是:省屬連鎖試點企業,省財政負責貼息100%;地(州、市)、縣(區、市)屬連鎖試點企業,省財政負責貼30%,地(州、市)和縣(市、區)財政負責貼息70%,地(州、市)財政與縣(市、區)財政的分攤比例,由各地州市自行確定。
(四)為支持國合商業發展連鎖經營,1996年,省計委一次性安排連鎖網點建設專項資金500萬元,省經貿委一次性安排低息技改基金500萬元。並積極爭取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在資金上的支持,用於連鎖網點的改造和購置設備。
(五)為了簡化申辦連鎖店的手續,連鎖企業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由總部統一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辦理連鎖店開業的有關手續;增值稅的納稅地點按現行規定執行;連鎖企業總分支跨地(州、市)或跨縣(市)的,由連鎖分店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核,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上報省級稅務機關批准,由連鎖總部統一繳納所得稅和增值稅;連鎖企業比連鎖前增加的增值稅(指地方分成的25%部分),按先徵收後返還的原則,由各地財政部門向企業返還五年,用於還貸;新辦企業自開辦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一年,其第二、第三年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實行先徵收後返還的政策;對經營糧油肉菜等副食品的連鎖企業,享受國家給予主管部門的同等優惠政策。
(六)城建部門對用於發展便民服務的連鎖店用房,應納入城建規劃中統籌安排;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區按網點建設規定,撥出7%的建築面積,應優先安排用於發展連鎖店;連鎖商店租用房產部門的營業用戶,裝修改造後在一定期限內不宜加租,並在房租上適當給予優惠。
(七)為了方便民眾,對經批准建立的連鎖企業,可以不受商品經營分工的限制。允許連鎖店兼營菸酒、音像製品、書報雜誌、郵票、常用藥品等各種專賣專營商品,允許開設公用電話等服務項目,允許代收公用事業費(如水電費)等等,經營專賣專營商品和特殊服務項目的批准手續也可由連鎖總部按有關政策規定統一向主管部門辦理。
(八)鼓勵與境內外企業交流合作,引進管理技術、設備、人才和資金;鼓勵外商投資建設連鎖經營設施,在有條件的地區,可試辦跨省、跨地區的中外合資、合作連鎖經營企業,具體審批程式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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