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岩土力學與工程學會是由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昆明勘測設計研究院、華能瀾滄江水電有限公司、雲南金沙江中游水電開發有限公司、雲南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昆明理工大學、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四工程局、雲南省交通規劃設計研究院、雲南省設計院8家單位發起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岩土力學與工程學會
- 發起單位:華能瀾滄江水電有限公司等
簡介,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簡介
2010年11月2日,雲南省岩土力學與工程學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暨成立大會,在雲南省昆明市昆明飯店隆重舉行。 中國工程院院士馬洪琪,中國岩石力學與工程學會主任胡威,四川省岩石力學與工程學會雷承第秘書長,貴州省岩石力學與工程學會徐志緯秘書長,雲南省科學技術協會黨組成員、副主席賴永良,雲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二處宋少華處長,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勘察設計處鄧宏旭處長,雲南省能源局水電新能源處鄒松處長出席了大會。
雲南省是我國水電資源大省,境內水能資源豐富,在水電開發方面擁有很多第一,比如:擁有中國第一座水電站、亞洲第一高土壩電站,第一個利用世界銀行貸款建設的水電項目等等。雲南省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給予了岩土力學與岩土工程科技工作者極大的機遇和挑戰。最近中央書記處對學會工作的指示中明確指出:學會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就將學會的職能和責任提到了新的高度。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成立了雲南省岩土力學與工程學會。學會將團結和帶領全省岩土力學與工程界的廣大科技工作者和工程技術人員,通過踏實的工作和不懈的努力,為雲南省的建設和發展,為國家創新體系、創新社會的建立和發展做出重要的貢獻。
章程
雲南省岩土力學與工程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中文名稱:雲南省岩土力學與工程學會(以下稱本會),英文譯名為:Yunnan Society for Geomechanics and Engineering,縮寫YNSGE。
第二條 本會是雲南省岩土(岩石)力學與工程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經雲南省民政廳註冊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的地方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照中國岩石力學與工程學會的宗旨,團結和動員廣大岩土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積極推動雲南省岩土力學與工程領域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認真貫徹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組織學術的交流和研討。堅持民主辦會,堅持實事求是,倡導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廣大岩土力學與工程的科技工作者,促進雲南省岩土力學與工程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岩土工程科技與經濟相結合,為雲南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的領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接受中國岩石力學與工程學會和雲南省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掛靠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昆明勘測設計研究院。本會會址:昆明市人民東路115號,郵政編碼:65005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岩土力學與工程學術交流、重點學術課題探討和科學考察活動,加強學會內和學術團體間的聯繫與協作。
(二)大力普及岩土力學與工程科技知識,傳播推廣岩土力學與工程先進技術、科技成果等。
(三)對省內岩土力學與工程領域重要科學技術決策和工程重大問題發揮諮詢作用,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四)積極開展全國及國際間有關學術交流與科技合作,加強與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繫。
(五)組織、推薦學術論文,組織編輯出版學術書籍。
(六)發現、推薦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成績優異的會員及科技工作者。
(七)承辦政府各有關部門及中國岩石力學與工程學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七)組織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活動,舉辦為岩土力學與工程科技工作者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八)維護本會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岩土力學與工程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具有相當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等以上技術職稱及相當水平的科技人員;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岩土力學科技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學成才並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獲得碩士學位以上者;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從事岩土力學與工程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個人會員是本會組織的主體。
(五)團體會員:與本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岩土力學與工程科技隊伍,並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民眾團體、承認本會會章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兩名以上會員或所在單位介紹;
(三)會員入會須按學會章程規定辦理入會手續,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或授權秘書處代為批准;團體會員的申請須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由理事會授權學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優惠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三)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請求本會協助舉辦培訓班;請求本會協助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活動;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撰寫學術論文;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且經本會提示不予理睬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同意。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一)理事會應通過充分醞釀協商,採用無記名投票或通訊方式選舉產生。
(二)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本會實際工作的科學家、專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學會工作並從事有關學科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負責籌措學會活動經費;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審查本會工作計畫;
(十一)推薦、獎勵有關岩土力學與工程的優秀學術論文和優秀科普作品;表彰學會工作積極分子。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經主管部門同意,可延期召開,延期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採取等額、無記名投票方法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延期至一年內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向理事長負責;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秘書長超過規定年齡的,由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繼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的,由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必要時可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副理事長或秘書長為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名譽理事長和名譽理事,由秘書長聯席會議和理事單位推薦,經常務理事會審核,頒發聘書。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省內外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三)掛靠單位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種事業和諮詢等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並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稅務等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經請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會章程經2010年11月2日學會成立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