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岩石力學與工程學會

中國岩石力學與工程學會

中國岩石力學與工程學會(Chinese Society for Rock Mechanics & Engineering ,CSRME),是全國岩石力學與工程科技工作者的學術性民眾團體,是中國科協的組成部分,對外為國際岩石力學學會中國國家小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岩石力學與工程學會
  • 外文名:Chinese Society for Rock Mechanics & Engineering ,CSRME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 登記證號:3334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03769N
  • 組織狀態:正常
發展歷史,主要職能,組織結構,機構設定,秘書處,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學會前身是國際岩石力學學會中國小組(NG China,ISRM),該小組是1978年由中國科學院、外交部聯合報請國務院批准成立的。在此基礎上,1981年成立了學會籌備組,經過4年多的努力,於1985年6月正式成立了中國岩石力學與工程學會。
第一屆(1985~1989)理事長兼國家小組組長陳宗基,第二屆(1989~1994)理事長前陳宗基,後潘家錚,第三屆(1994~1998),理事長兼國家小組組長孫鈞,第四屆(1999~2003)理事長兼國家小組組長王思敬,第五屆(2003~2007)理事長錢七虎院士,國家小組組長馮夏庭研究員。第六屆(2007~2012)理事長錢七虎院士,國家小組組長唐春安教授。第七屆(2012~2016)理事長:錢七虎院士(前任)、馮夏庭教授(現任)。

主要職能

學會主辦《岩石力學與工程學報》、《地下空間與工程學報》、《岩石力學與岩土工程學報》英文版、《岩石力學與工程動態》四種期刊,通過集群化建設取得顯著成績。
學會始終把提升學術水平和影響力放在重要位置,對精品學術會議做了頂層設計,在國際上形成系列的、多方位交流格局,如與歐美形成SinoRock國際岩石力學系列研討會;與俄羅斯形成深部岩體動力學高層論壇;與亞洲各國組織各屆岩石力學大會。在國內做好四項品牌會議,即兩年一次的全國學術大會;系列化的專題會議;相鄰學科的學術交叉會議;高端、前沿學術交流平台等,使學會成為國內該領域凝聚力最強、影響力最廣的社會團體。
學會積極拓展各種形式的國際學術交流和外事活動,以擴大學會的學術視野和國際影響力,繼馮夏庭理事長擔任國際岩石力學學會主席以來,我國學者相繼擔任國際岩石力學學會下設5個專業委員會主席職務,展現了中國作為國際岩石力學與工程大國的風采,2013年,錢七虎院士還獲得國際岩石力學領域ISRM會士的最高榮譽。
在中國科協領導下,中國岩石力學與工程學會不斷成長和發展,近年來獲得多項表彰和獎勵,2011年獲中國科協頒發的“全國科協系統先進集體”稱號;2012年獲得中國科協“學會能力提升專項獎二等獎”;2013年在民政部的“中國社會組織評估等級”評估中獲AAAA等級。

組織結構

機構設定

實行雙理事長制,馮夏庭教授、錢七虎院士為中國岩石力學與工程學會第七屆理事會理事長。
學會下設6個工作委員會、11個專業委員會和9個分會,以及23個地方學會。截至2014年10月,個人會員總數為9259人,團體會員40個;國際團體會員15個。

秘書處

中國岩石力學與工程學會秘書處人員分工
學會秘書長:劉大安負責學會秘書處全面工作
學會常務副秘書長:方祖烈
學會副秘書長:徐文立、張維
國家小組主席:何滿潮
國家小組副主席:王明洋
國家小組秘書長:徐文立
一、辦公室:
工作範圍:負責學會日常行政事務、人員接待、文電、文印和公文檔案管理,會議活動的組織服務工作、內部財務會計工作、固定資產管理,學會內部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及後勤保障服務等工作。
辦公室主任:胡威
財務主管:陳岳忠
學會秘書:周妍、馮婷
二、學術部:
工作範圍:負責學會學術活動、科技諮詢、成果鑑定、項目申報、評獎及人才舉薦。
主管:方祖烈
三、國際部:
工作範圍:負責學會國際事務、國際學術交流、國際科技合作和技術諮詢組織工作。
主管:徐文立
四、組織會員部:
工作範圍:負責學會會員的發展、服務與管理以及學會所屬組織機構的建設工作。
主管:張維
五、科普培訓部:
工作範圍:負責學會科普工作、繼續教育以及培訓工作。
主管:徐文立
六:信息傳播部:
工作範圍:負責學會信息傳播管理、網站運行維護、《動態》編輯出版等。
主管:張維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中文名稱:中國岩石力學與工程學會(以下稱本會),(英文譯名Chinese Society for Rock Mechanics & Engineering 縮寫CSRME)。
第二條 本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全國岩石力學與工程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依法經民政部註冊登記成立的具有公益性的學術性法人社會團體,是黨聯繫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樑,是發展我國岩石力學與工程科學技術的重要社會力量,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科協)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指導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際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嗚”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廣大岩石力學與工程的科技工作者,促進岩石力學與工程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促進岩石力學與工程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岩石力學與工程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岩石力學與工程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的辦事機構在黨政上受掛靠單位(中國科學院地質與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國科學院武漢岩土力學研究所)的領導。
第五條 本會會址:北京市朝陽區祁家豁子,郵政編碼:100029。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岩石力學與工程學術交流、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活動,對各生產部門存在的岩石力學與工程問題發揮參謀與諮詢作用。
(二)對國家岩石力學與工程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重要決策進行科技諮詢,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科技職務資格評定,科技文獻和標準的編審,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三)大力普及岩石力學與工程科技知識,傳播推廣岩石力學與工程先進技術、科技成果等。
(四)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科技發展的需要,舉辦各種類型的岩石力學與工程培訓班、講習班,開展對會員和岩石力學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努力提高會員的科學、技術水平。
發現並推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五)積極開展國際間岩石力學與工程的學術交流與科技合作,加強與國際岩石力學學會及國外有關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繫。
(六)編輯、出版、發行本學會學術刊物《岩石力學與工程學報》及其他刊物,編輯出版岩石力學與工程學術書籍。
(七)維持本會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岩石力學與工程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
(八)舉辦為岩石力學與工程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各種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含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外籍會員)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具有相當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等以上技術職稱及相當水平的科技人員;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岩石力學科技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學成才並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獲得碩士學位以上者;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從事岩石力學與工程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個人會員是本會組織的主體。
(五)團體會員:與本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岩石力學與工程科技隊伍,並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民眾團體、承認本會會章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六)學生會員:與本會專業有關的研究生承認本會章程,經本人申請可為本會員。
(七)外籍會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八)凡對岩石力學學科科學技術和學會有重大貢獻的會員,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推薦、學會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九)凡對岩石力學學科的發展有重大貢獻、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加或協助組織岩石力學與工程的科學技術交流的外籍專家、學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等稱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兩名以上會員或所在單位介紹;
(三)會員入會須按學會章程規定辦理入會手續,已成立地方學會的由本會委託地方學會常務理事會按本會章規定的會員條件資格審查、批准,報本會備案。未建立地方學會的,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或授權秘書處代為批准;團體會員、外籍會員的申請須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但外籍會員應有兩名或兩名以上正式會員介紹。
(四)由理事會授權學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優惠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三)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請求本會協助舉辦培訓班;請求本會協助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活動;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撰寫學術論文;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且經本會提示不予理睬者,自第2年起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同意。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在特殊情況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可以以通訊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一)理事會應通過充分醞釀協商,採用無記名投票或通訊方式選舉產生。
(二)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本會實際工作的科學家、專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學會工作並從事有關學科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理事會成員中連續任職一般不得超過兩屆,但隔屆可重新當選。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
(三)學會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工作機構。如:學術論文評議委員會;普及與教育工作委員會;編輯工作委員會;科技諮詢工作委員會;青年工作委員會等。各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均可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
(四)學會理事會根據岩石力學與工程學術活動的需要,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機構。其名稱不直接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不另訂章程。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也可由專業委員會選舉產生;委員由專業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與有關方面協商提名,報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聘任。專業委員會的設定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報中國科協批准,民政部註冊登記。
專業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專職或兼職秘書,人選由正、副主任委員提名決定,報理事會備案。
(五)學會為密切與會員間的聯繫,可在會員較多的基層單位建立基層會員小組,也可在同一地區聯合若干會員較少的基層單位建立聯合會員小組。
(六)學會根據需要設立辦事機構。學會的辦事機構行政上(黨、政、財務、人事等方面)受掛靠單位領導,業務上受常務理事會的領導,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負責籌措學會活動經費;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審查本會工作計畫;
(十一)推薦、獎勵有關岩石力學與工程的優秀學術論文和優秀科普作品;表彰學會工作積極分子。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採取等額、無記名投票方法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或一名副秘書長應為專職,向理事長負責;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秘書長超過規定年齡的,由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繼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的,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必要時可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副理事長或秘書長為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內外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三)中國科協撥款;政府資助;掛靠單位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種事業和諮詢等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學會基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出納不得兼任會計。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全國會員大會(或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及財務、稅務等部門的監督。本會的資產是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的“專項基金”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須接受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請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章 本會章程經2003年3月26日在北京召開的第五屆第一次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中國科協。
本會的各地方學會可根據本會章程精神,結合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有關實施條例,報本會備案。
第三十九章 本會自行設計、製作會員證、會徽並報中國科協備案。
本會受中國科協領導。中國科協對本會起管理、指導、協調、服務的作用。
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會受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協領導,業務上受本會指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本章程自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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