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岩土力學與工程學會
- 外文名:Jiangsu Society for Geotechnical Mechanics and Engineering
- 縮寫:JSSGME
- 類型:公益性的、地方非營利性
學會概況,主要任務,歷史沿革,章程,
學會概況
受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領導並在中國岩石力學與工程學會的指導下進行工作,掛靠在南京市解放軍理工大學工程兵工程學院。學會於1987年12月16日正式成立,成立時的名稱為江蘇省岩石力學與工程學會,理事長為錢七虎。
學會每兩年舉辦一次理事會議,每四年進行一次理事會換屆選舉。
現任理事長為解放軍理工大學理學院院長金豐年教授,秘書長為解放軍理工大學工程兵工程學院王源副教授,法定代表人為金豐年教授。
學會遵照中國岩石力學與工程學會的宗旨,團結和動員廣大岩土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力的思想,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加強套用研究工作,為繁榮和促進我省岩土力學科學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主要任務
一、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理論聯繫實際,對各生產部門存在的岩土(岩石)力學與岩土工程問題發揮參謀和諮詢作用。
二、大力普及岩土(岩石)力學科技知識,積極傳播先進經驗,推廣科技成果,培訓岩土力學科技人才。
三、對省內重要的科學技術政策和問題發揮諮詢作用,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
四、積極開展民間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加強與國外有關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繫。
五、加強與國內有關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聯繫與協作。
六、維護本會會員與學會活動有關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種事業和活動。
七、舉薦優秀科技工作者,並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進行表彰、獎勵。
歷史沿革
第一部分: 歷年重要學會活動
1987年12月 江蘇省岩石力學與工程學會成立大會,江蘇南京
1991年7月 第二屆華東地區岩石力學與工程學術大會,江蘇連雲港
1995年8月 第三屆華東地區岩石力學與工程學術年會,浙江杭州
1999年10月 第四屆華東地區岩石力學與工程學術大會,江蘇南京
2001年10月 更名為江蘇省岩土力學與工程學會,第五屆江蘇省岩土力學與工程學術大會,江蘇徐州
2007年11月 江蘇省岩土力學與工程學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江蘇南京
2009年11月 第六屆江蘇省岩土力與工程學術大會 江蘇蘇州
2011年11月2011年江蘇省地基基礎聯合學術年會暨江蘇省岩土力學與工程學
會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 江蘇鎮江
第二部分 歷年理事長、秘書長
第一屆:理 事 長:錢七虎
副理事長:徐志英 史天生 丁新全
秘書長:蔡鐘業
第二屆:理 事 長:錢七虎
副理事長:丁新全 羅國煜 卓家壽
秘書長:蔡鐘業
第三屆:理 事 長:錢七虎
副理事長:丁新全 羅國煜 卓家壽 韓雲喬
秘書長:鄭必勇
第四屆:理 事 長:錢七虎
副理事長:施元龍 卓家壽 羅國煜 韓雲喬
秘書長:方 秦
第五屆:理 事 長:卓家壽
副理事長:方 秦,王悅漢,劉漢龍,劉松玉,陳國興,羅國煜,楊 挺,
施元龍,韓雲喬,彭向峰
秘 書 長:譚躍虎(兼)
副秘書長:邵國建(兼),靖洪文(兼)
第六屆:理事長:金豐年
副理事長:劉漢龍,劉松玉,楊 挺,周國慶,謝興楠,陳國興,閻長虹,楊 平,
邵國建,譚躍虎
秘書長:譚躍虎
副秘書長:尹峰,鄧安,樊敬亮,於廣雲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江蘇省岩土力學與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為:Jiangsu Society for Geotechnical Mechanics and Engineering,縮寫:JSSGME。
第二條 本會是全省岩土(岩石)力學與工程及相關研究或工程領域的科技工作者及科研機構和團體自願結成的依法經江蘇省民政廳註冊登記成立的具有公益性的、地方非營利性的學術性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和動員廣大岩土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力的思想,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加強套用研究工作,為繁榮和促進我省岩土力學科學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接受中國岩石力學與工程學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掛靠解放軍理工大學工程兵工程學院。本會會址:江蘇省南京市海福巷1號,郵編:210007。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理論聯繫實際,對各生產部門存在的岩土(岩石)力學與岩土工程問題發揮參謀和諮詢作用。
(二)大力普及岩土(岩石)力學科技知識,積極傳播先進經驗,推廣科技成果,培訓岩土力學科技人才。
(三)對省內重要的科學技術政策和問題發揮諮詢作用,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
(四)積極開展民間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加強與國外有關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繫。
(五)加強與國內有關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聯繫與協作。
(六),維護本會會員與學會活動有關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種事業和活動。
(七)舉薦優秀科技工作者,並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進行表彰、獎勵。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學生會員和榮譽會員。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具有相當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等以上技術職稱及相當水平的科技人員;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岩土(岩石)力學教育、研究或在相關工程領域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學成才並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的岩土(岩石)力學科技工作者;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從事岩土(岩石)力學與工程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個人會員是本會組織的主體。
(五)團體會員:與本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岩土(岩石)力學與工程科技隊伍,並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民眾團體。
(六)學生會員:與本會專業有關的在讀研究生。
(七)凡對岩土(岩石)力學學科科學技術和學會有重大貢獻的會員,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推薦、學會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報省科協和本會備案。
(四)由理事會授權學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優惠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三)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請求本會協助舉辦培訓班;請求本會協助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活動;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撰寫學術論文;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且經本會提示不予理睬者,自第2年起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同意。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在特殊情況下會員代表大會可以以通訊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一)理事會應通過充分醞釀協商,採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二)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本會實際工作的科學家、專家、科技工作者和熱心學會工作且從事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負責籌措學會活動經費;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會工作計畫,並檢查執行情況;
(十一)舉薦優秀科技人才,表彰學會優秀工作人員;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採取等額、無記名投票方法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或一名副秘書長應為專職,向理事長負責;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秘書長超過規定年齡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處長任期的,由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個人、會員單位會費;
(二)省內外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三)掛靠單位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種事業和諮詢等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章程經2011年11月25日會員第七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會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