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持大氣環境質量優良,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 施行時間:2019年1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

條例全文

(2018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章 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堅持保護優先、規劃先行;源頭治理、綜合施策;公眾參與、社會監督、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最佳化產業結構和布局,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明確重點任務,採取控制措施,確保大氣環境質量保持優良。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上級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轄區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考核辦法,對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並向社會公開考核結果。
州(市)人民政府根據與省人民政府簽訂的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將目標任務分解納入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內容,並向社會公開考核結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於生態環境工作的職責分工,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開展大氣環境保護科學技術、大氣污染成因和防治對策等研究,推廣套用先進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開展相關科學技術交流和合作。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採取綠色、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十條 本省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逐步削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下達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要求,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任務逐級分解落實,實施總量控制應當以大氣環境承載力為基礎。排污單位應當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除國家確定的重點大氣污染物外,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確定本省實施總量控制的其他重點大氣污染物。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州(市)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一)未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
(二)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
(三)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督促被約談地區的人民政府採取措施落實約談要求,並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
部門負責組織建設與管理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開展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第十三條 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來源及其變化趨勢進行研究分析,運用分析結果進行大氣污染源排放控制。
第十四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根據國家規定開展自行監測的排污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自行監測的原始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年。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施,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平台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管轄範圍內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撓和拖延。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可以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有關設施、設備、物品依法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大氣污染違法行為舉報後,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核實並處理。對實名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承辦單位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後,將辦理結果5個工作日內反饋舉報人。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許可權範圍的舉報,應當及時轉有關單位辦理並告知舉報人。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環境公益訴訟。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協調配合,建立完善大氣污染防治相關的信息共享等機制。
第三章 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最佳化能源結構,推廣利用清潔能源。推進生產和生活領域的以氣代煤、以電代煤、以電代柴。加快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增加天然氣使用量,實現煤炭減量替代。
支持現有各類工業園區與工業集中區有供熱需求的實施熱電聯產或者集中供熱改造,具備條件的工業園區實現集中供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用散煤管理,增加優質煤炭和潔淨型煤供應,推廣節能環保型爐具。
第二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並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並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
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二十一條 鋼鐵、有色金屬、建材、石油、煉焦、化工、鐵合金、火電等工業企業以及燃煤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使用和維護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
第二十二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採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工業塗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塗料,並建立台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年。
第二十三條 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並保持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城市公共運輸,加強城市步行和腳踏車交通系統建設,支持鼓勵選用清潔能源為動力的機動車,引導公眾綠色、低碳出行。
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的要求,限期完成對黃標車的淘汰和柴油車的污染治理。
第二十五條 在本省生產和銷售新生產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應當符合國家排放標準。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七條 本省生產、銷售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燃料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燃料銷售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公布其所銷售燃料的質量指標。
工信、商務、能源、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對生產、銷售環節燃料質量開展抽檢等監督工作,並向社會公布抽檢結果。
第二十八條 從事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水利工程施工、道路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園林綠化、物料運輸和堆放等可能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施工單位應當採取防塵抑塵措施,防止產生揚塵污染,建設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進行監管。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納入工程造價,並在施工承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第三十條 城市規劃區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方案,並遵守下列施工工地污染防治要求:
(一)公示施工現場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污染控制措施、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二)在施工現場周邊按照標準設定硬質圍擋、採用噴淋等措施;
(三)對施工現場的物料堆放場所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等措施,對其他裸露場地應進行覆蓋,對土石方、建築垃圾及時清運並進行資源化處理;
(四)施工車輛應當採取除泥、沖洗等除塵措施後方可駛出工地;
(五)道路挖掘施工應當及時覆蓋破損路面,並採取灑水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後應當及時修復路面。
第三十一條 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3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三十二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並按照規定路線和時間行駛。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建成區和周邊地區綠化,防治揚塵污染和土壤風蝕影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別對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線、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鎮裸露地面,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減輕揚塵污染。
第三十四條 礦產資源開採、露天物料堆場等應當採用防風抑塵工藝、技術和設備,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秸稈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等開發,實現秸稈綜合利用。
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等依法劃定的區域內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第三十六條 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有利於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有效的淨化裝置,確保達標排放。
第三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安裝淨化裝置或者採取其他措施防止惡臭氣體排放。
垃圾處理場、垃圾中轉站、污水處理廠、橡膠製品生產、生物發酵、規模化畜禽養殖、屠宰等產生惡臭氣體的單位應當科學選址,與機關、學校、醫院、居民住宅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保持符合規定的防護距離。
第三十八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並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影響。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劃定並公布禁止露天燒烤的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三十九條 服裝乾洗和機動車維修等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採取其他淨化、處理措施,防止影響周邊環境。
第四十條 鼓勵和支持學校、醫院、交通運輸場站等公共場所建築物的業主單位或者經營單位在室內裝修竣工後,進行室內空氣品質監測,並在顯著位置公示監測結果。
第四章 重點區域大氣污染
聯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主體功能區劃、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傳輸擴散規律,劃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重點區域實行區域統籌、綜合規劃和聯合防治等制度。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等有關部門建立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對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省、州(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重污染天氣發生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應對措施,並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發生大氣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突發環境事件產生的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並按照有關要求向社會公布監測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至第五項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十一條 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本條例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雲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背景
2018年7月1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下發了《關於加強加快大氣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見》(法工委函〔2018〕58號),該意見明確要求,各省尚未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方面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於2018年底前完成大氣污染防治相關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工作。為確保按期完成該項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會要求草案於9月底前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藍天白雲、清新空氣是雲南省的自然稟賦和得天獨厚的優勢。2017年,雲南省地級以上城市環境空氣品質平均優良天數比率達98.2%,居全國第1位。但隨著新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城市環境空氣品質不夠穩定,區域性、季節性大氣環境問題日益嚴峻,施工揚塵污染、機動車尾氣污染、工業廢氣污染等問題已逐步顯現。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生態文明思想,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從立法上強化我省大氣污染防治責任和相關措施,助力把雲南建設成為中國最美麗省份,制定《雲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十分必要。
二、起草和審查經過
按照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計畫的安排,省環境保護廳起草了草案送審稿。省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的規定,向各州市、省直有關部門書面徵求了意見,到文山州、紅河州、西雙版納州開展了立法調研,赴貴州省、四川省進行了立法學習考察,召開了部門和相對人座談會、專家論證會,上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條例草案的審查過程中會同省環境保護廳與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委員會共同研究修改,充分吸收採納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形成了現在的草案。在報省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同意後,已經2018年9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草案共6章52條,主要內容為:
(一)關於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管職責
草案在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大氣污染社會共治的理念和各級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責,一是明確了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二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於環境保護工作的職責分工,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二)關於強化大氣污染防治的控制措施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大氣環境污染已由單一因子污染轉變為複合型污染,控制大氣污染必須實施多部門協同、多污染源綜合防治。草案強化了對能源消耗、工業、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揚塵、生活污染等領域的綜合防治措施。一是針對能源和工業污染,提出了“以氣代煤”、“以電代煤”,強化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二是針對揚塵防治主體責任未落實、防治措施不精細以及管理存在盲區的問題,落實了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相關單位對揚塵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規範了施工揚塵、道路揚塵、礦山和堆場揚塵等的污染防治措施;三是針對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民用散煤、露天燒烤、秸稈焚燒等污染源的控制作了相應的規範。
(三)關於完善大氣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
針對社會普遍反映的大氣污染監管乏力的問題,草案對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補充,進一步完善了我省大氣污染防治監管體系。一是增加了承擔大氣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要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協調處理機制的規定,保護公眾投訴舉報的積極性,有效發揮社會監督作用。二是細化了省人民政府對有關部門和州市人民政府的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和大氣污染防治計畫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的規定,強調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強化政府層級監督。三是強化了排污者自行監測原始記錄保存、惡臭氣體防治等方面的要求。四是在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基礎上,對部分條款作了細化補充規定。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雲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經2018年9月10日第十三屆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環資工委提前介入了條例的調研、起草和論證工作,召開了《雲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有關部門和專家座談會。9月11日,環資工委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2018年7月1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下發了《關於加強加快大氣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見》(法工委函〔2018〕58號),提出各省尚未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方面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於2018年底前完成大氣污染防治相關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工作。雲南省屬於尚未制定大氣污染防治相關的地方性法規的省份,為確保按期完成該項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高度重視,提出了立法時間表,要求9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初審,11月份進行二審並提交表決。
環資工委認為,為了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把雲南建設成為中國最美麗省份,打造綠色能源、綠色食品和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張牌”的目標,應當儘快制定出台《雲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用法律的武器、用法治的力量治理污染,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二、主要修改意見
環資工委在審議中,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提出以下補充修改建議:
(一)我委認為條例要按照《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畫》的要求,大力推進綠色低碳生活方式,守住藍天白雲,建議在第一條立法目的中增加“倡導綠色低碳生活方式”。
(二)有的部門和專家認為,雲南省作為一個清潔能源大省,擁有豐富的水能、太陽能、風能等清潔能源資源,特別是隨著中緬油氣管道建設的大力推進,我省有條件通過以氣代煤、以電代煤等措施,從根本上減少煤炭大氣污染物排放。條例要體現雲南特色,增加水電、天然氣等清潔能源使用。建議將第十九條修改完善,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水電、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的使用,推進以氣代煤、以電代煤、以電代柴;二是增加生產和生活領域的天然氣使用量,加快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三是有條件的工業園區實現集中供熱,鼓勵現有的工業園區實施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改造。
(三)根據上位法要求,建議在第五條中增加關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向人大報告並向社會公開的規定。
(四)有的部門和專家認為,應當對重點排污單位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施加強技術指導和監管。建議完善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修改為“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五)有的部門和專家認為,我省城市揚塵污染是造成城市空氣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控制揚塵污染需要多措並舉。建議在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綠化責任制,加強城市建成區及周邊地區綠化,防治揚塵污染和土壤風蝕影響。”;在第三十二條增加一款“運輸過程中因拋灑滴漏或者傾倒造成揚塵污染的,由運輸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相應責任。”
(六)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本條例,在第六章附則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二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施細則,完善細化條例規定。
此外,根據有的部門和專家提出的修改建議,還對個別文字和表述內容作了修改完善。
條例(草案)經過了調研、論證工作,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在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面職責,落實了企業、公民在大氣污染防治中的主體責任,對解決城市揚塵、惡臭氣體、餐飲油煙等污染源控制作出了相應規範,已基本可行。建議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進行審議。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今年9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雲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給予了充分肯定,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法工委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審議意見,分別徵求了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的意見,召開了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和相關部門論證會,並由常委會分工聯繫領導帶隊赴福建省、海南省進行立法調研。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法制委、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11月9日法制委召開第十次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條例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在條例草案第三條、第四條中分別增加“社會監督”“最佳化產業結構和布局”的內容,更好體現大氣污染社會共治理念和規劃要求。
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的意見,細化了有關約談規定,將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第一款中“大氣環境質量明顯惡化的”修改為“未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在第二款中增加“並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規定。
三、根據環資工委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為體現雲南特色,將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最佳化能源結構,推廣利用清潔能源。推進生產和生活領域的以氣代煤、以電代煤、以電代柴。加快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增加天然氣使用量,實現煤炭減量替代。”同時增加“支持現有各類工業園區與工業集中區有供熱需求的實施熱電聯產或者集中供熱改造,具備條件的工業園區實現集中供熱”的內容,作為第二款。
四、根據環資工委的意見,為充分發揮綠化抑塵作用,在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中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建成區和周邊地區綠化,防治揚塵污染和土壤風蝕影響”的規定,作為本條第一款;增加“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本條例規定,制定實施細則”的規定,作為第五十二條。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中的部分文字、條文順序作了修改和調整。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各方面的意見,一些重要的修改已經同有關部門協商並取得了共識,修改情況已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條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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