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

雲南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

雲南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成立於1981年8月,原名雲南省志編審委員會,1982年8月20日,省政府辦公廳頒發通知,更名為雲南省志編纂委員會。1986年10月12日,更名為雲南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雲南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為具體辦事機構。負責對全省省、市(州)、縣(區)三級志書和年鑑編纂的組織發動、業務指導、人員培訓、審查驗收、督促檢查和開發利用的職責,並承擔《雲南省志》的策劃、組織和總纂。雲南省地方志辦公室長期由雲南省社會科學院代管,直至2008年調整為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代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
  • 辦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465號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 簡稱:雲南省地方志
領導成員,工作使命,工作規定,工作職責,內設機構,綜合處,省志工作處,州市縣誌指導處,理論信息處,年鑑處,雲南年鑑社,辦公地址,

領導成員

趙增昆 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廳長級)

工作使命

習近平總書記在文化傳承發展座談會上強調,“在新的起點上繼續推動文化繁榮、建設文化強國、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是我們在新時代新的文化使命。要堅定文化自信、擔當使命、奮發有為,共同努力創造屬於我們這個時代的新文化,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深刻闡明了新時代新的文化使命,對努力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提出了明確要求。地方志是全面系統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文獻,具有存史、資政、育人等重要功能。全國現存舊志8000多種10萬餘卷,其中雲南現有310多種,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載體、寶庫。做好文化傳承工作,對於包括方誌人在內的文化工作者更好地擔負起新的文化使命,全面落實黨的二十大關於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的各項戰略部署,具有重大指導意義。
加強地方志資源開發數位化,提高利用便利化。近年來,雲南省地方志辦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指示精神,一是落實國家文化數位化戰略成果顯著。雲南在對接中華文化素材庫貫通文化機構數據中心、建設國家文化大數據南亞區域中心(雲南省域中心)等方面提供了大量數據、案例和創新成果。如:構建了雲南方誌“數位化加工與採集”“數字資源管理”兩大核心繫統。二是打造了“方誌公眾服務”“地情空間信息服務”等四個套用平台。開發了方誌智慧搜尋、志鑒協同編纂、地方志數據分析等20餘個套用功能和子系統。三是初步建成了雲南省數字方誌館。加強地方志數位化資源開發利用,逐步降低紙質圖書存史成本,提高開發利用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開發特色方誌資源,提供優質的方誌文化服務。首先,精心挑選雲南歷史名人,製作31集“雲小志”系列雲南歷史名人動漫,充分發揮“育人”功能。雲南部分學校將其作為歷史課教學資源。該動漫還榮獲雲南省文藝創作精品獎、優秀電視卡通片獎、第九屆雲南文學藝術獎。其次,採用方誌語言和敘事方式,大規模高質量製作了261集省情系列微視頻《美哉雲南》《美麗雲南》,在中央和省級媒體平台播出後,全網總播放量超過6億次,獲雲南省優秀網路視聽節目獎。再次,組織編寫《雲南省情卡片》《極簡雲南史》《雲南地名來歷》等通俗讀物,推出精品美文“什麼是雲南”,深受讀者喜愛。最後,建設了雲南省方誌大數據中心,推出雲南省情網、“一部手機讀雲南”App,深受社會歡迎。
發揮方誌“存史”功能,助力資政服務。首先是聚焦地方志“存史”功能,記錄雲南歷史,做好地方綜合志書、綜合年鑑編纂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雲南省編纂出版了省市縣三級志書440部,是全省最為龐大豐富的文化資源庫。其次是做好特色志、部門志、專題志的編纂指導,並鼓勵編纂鄉鎮村志。全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精神,經積極爭取協調,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貢山獨龍族怒族自治縣、鎮雄縣、會澤縣、騰衝市、滄源佤族自治縣6地入選中國扶貧志叢書,數量居全國第一。組織編寫《國立西南聯合大學志》,高質量完成《南方絲綢之路圖志》編纂任務,並按年度完成《雲南省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志》資料收集。再次是堅持“修志為用”原則,主動服務發展大局。注重利用豐富的志書、年鑑等資料,為黨委政府提供資政參考。
加強文化交流合作,運用方誌文化講好中國故事。雲南省地方志辦積極運用方誌文化、方誌語言助力講好中國故事、雲南故事。精心製作省情外宣片。組織製作17集《走進雲南》省情宣傳片,用方誌語言和敘事方式展示雲南歷史悠久、文化繁榮、經濟發展、社會和諧、山川秀美、民族團結的省情,通過外交部網站、省外辦網站等多渠道向海外宣傳。積極與國家主流外宣平台合作。中國日報社面向全球發布了17集《走進雲南》微視頻,全球主要社交平台轉發到200多個國家和地區,面向全世界正面宣傳雲南。聚焦面向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建設。組織專業力量,把《走進雲南》系列微視頻高質量翻譯成泰語、越南語、緬甸語、寮語等4國語言,並完成了母語配音,為面向東南亞國家開展省情宣傳,進一步擴大雲南省與周邊國家的文化交流,助力區域合作打下了良好基礎。

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地方志工作,根據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志的組織編纂、管理、開發利用等工作,適用《地方志工作條例》和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地方志,包括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
地方志書,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組織編纂的全面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並以本行政區域名稱和志冠名的資料性文獻,包括省志、州(市)志、縣(市、區)志。
地方綜合年鑑,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組織編纂的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方面情況並以本行政區域名稱和年鑑冠名的年度資料性文獻,包括省年鑑、州(市)年鑑、縣(市、區)年鑑。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方志工作的領導,健全工作機構,保障工作條件,將地方志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地方志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按時足額撥付。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地方志工作。地方志編纂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分別由有關機關負責人擔任。
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地方志工作機構),承擔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地方志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第六條 地方志工作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地方志工作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職責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實施地方志工作的法規、規章及政策;
(二)組織地方志書的審查驗收;
(三)負責地方志工作規劃和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的備案審查;
(四)組織培訓地方志編纂(撰)人員。
第七條 省地方志工作機構負責擬定全省地方志總體工作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國家地方志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州(市)、縣(市、區)地方志工作機構根據全省地方志總體工作規劃,擬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志工作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地方志工作機構備案。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每年定期向上一級地方志工作機構報送地方志資料和工作情況。具體辦法由省地方志工作機構制定。
第九條 承擔地方志編撰任務的有關單位,應當明確機構和人員,保障經費和工作條件,負責收集、整理和保管資料,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質量要求完成編撰任務,並接受地方志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十條 對地方志書分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批准審查驗收:
(一)省志由省地方志工作機構組織審查驗收並提交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審議,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州(市)志由州(市)地方志工作機構審核並提交本級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審議,報省地方志工作機構審查驗收,再報州(市)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縣(市、區)志由縣(市、區)地方志工作機構審核並提交本級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審議,報州(市)地方志工作機構審查驗收,再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報省地方志工作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對地方志書依照下列規定辦理批准審查驗收手續:
(一)申請審查驗收單位填寫地方志書審查驗收申請表,並附送審報告和裝訂成冊的地方志書文稿;
(二)地方志工作機構對送審地方志書文稿出具審查修改意見;對審查驗收合格的,出具審查驗收合格證明;
(三)對取得審查驗收合格證明的地方志書文稿,由本級人民政府發給批准檔案。
第十二條 地方志工作機構取得審查驗收合格證明和本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後,方可以公開出版地方志書。
地方志工作機構取得本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後,方可以公開出版地方綜合年鑑。
第十三條 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在出版後3個月內報送上級地方志工作機構備案,並向本級和上級方誌館、國家綜合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無償提供館藏書。
以電子出版物形式出版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地方志的開發利用,建設地方志資料庫、地方志信息網站;具備條件的,應當建設方誌館(室)。
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利用地方志資料庫、地方志信息網站和方誌館(室)向社會公開地方志文獻資料,並將服務範圍和開放時間等事項向社會公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利用地方志資料庫、地方志信息網站和方誌館(室)免費查閱、摘抄地方志文獻資料。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地方志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地方志編撰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向參與地方志編纂(撰)的專家、學者以及其他人員支付資料費、撰稿費、編輯費、審稿費等工作報酬。
第十六條 對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志工作機構給予表彰獎勵。
地方志成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參加國家和本省地方志優秀成果、社會科學成果的評獎。
第十七條 承擔地方志編撰任務的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志工作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志工作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鄉(鎮)志、部門志以及其他地情文獻的編纂,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工作職責

  1. 主管雲南省地方志工作,承擔雲南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2. 宣傳和貫徹實施地方志工作的法規、規章及政策,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地方志工作;
  3. 負責地方志工作規劃、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的備案審查;
  4. 組織地方志書的審查驗收;
  5. 蒐集、保存地方文獻和資料,組織整理舊志,推動地方志理論研究
  6. 組織開發利用地方志資源;
  7. 組織培訓地方志編纂(撰)人員;
  8. 辦理省廳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綜合處

工作職責
  1. 負責綜合管理省地方志辦各項行政事務、後勤保障及安全工作;
  2. 負責省地方志辦的文秘、檔案工作;
  3. 負責省地方志辦人事教育、勞動工資及財務管理工作;
  4. 負責協助省地方志辦黨總支抓好黨建工作;
  5. 負責省地方志辦老幹部工作;
  6. 負責省地方志辦各項會議的服務、保障工作;
  7. 負責管理雲南省通志館,保管好地方志書、年鑑舊志、地情書、文獻古籍等;
  8. 辦理省地方志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省志工作處

工作職責:
  1. 擬定《雲南省志》工作規劃、編纂方案和相關規章制度;
  2. 組織省志承編單位修志工作,培訓、指導編寫人員;
  3. 審定《雲南省志》各分志篇目、指導志稿撰寫、協調檢查修志工作;
  4. 組織《雲南省志》各分志送審稿的初審、複審、終審三審工作;
  5. 組織《雲南省志》的《卷首》《卷末》《人物誌》及有關特色系列志的撰寫、組稿等工作;
  6. 負責聯繫、協調與承編單位的省志業務相關工作;
  7. 辦理省地方志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州市縣誌指導處

工作職責:
  1. 指導各州市地方志工作機構制定工作規劃及志書編纂方案;
  2. 終審驗收各州(市)級志書;
  3. 督促、檢查、指導全省州市縣地方志工作;
  4. 承辦全省地方志工作機構主任會議;
  5. 組織州市地方志工作人員業務培訓;
  6. 完成全省地方志信息收集報送工作和名村名鎮志管理工作。
  7. 辦理省地方志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理論信息處

工作職責:
  1. 組織、指導全省地方志網站及信息化建設;
  2. 指導、管理全省地方志期刊的編纂出版;
  3. 組織開展全省地方志理論研究;
  4. 組織開發利用地方志資源;
  5. 組織、指導全省舊志整理;
  6. 辦理省地方志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年鑑處

工作職責:
  1. 擬訂全省地方綜合年鑑工作規劃;
  2. 做好省、州(市)、縣(市、區)地方綜合年鑑編纂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工作;
  3. 組織開展年鑑編纂業務培訓、業務交流和理論研究;
  4. 組織開展年鑑資源開發利用工作;
  5. 做好每年向中指辦報送全省年鑑成果的統計工作;
  6. 做好全國地方志優秀成果(年鑑類)的推薦工作,組織、指導“中國精品年鑑”推薦申報,組織開展全省地方綜合年鑑優秀成果評選工作;
  7. 撰寫《中國地方志年鑑》《雲南年鑑》有關雲南地方志部分的稿件;
  8. 組織、指導全省各級方誌館建設。

雲南年鑑社

工作職責
編輯出版《雲南年鑑》。

辦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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