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勞動監察規定

雲南省勞動監察規定是為了保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保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勞動監察體系,根據勞動部發布的《勞動監察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的規定。

對雲南省行政區域內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以及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勞動者)的勞動監察,適作《勞動監察規定》和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勞動監察規定
  • 目的:建立健全勞動監察體系
  • 根據:《勞動監察規定》
  • 施行:發布之日起
第一章 總 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二章 勞動監察機構與職責,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三章 勞動監察員與職責,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四章 勞動監察程式與處理,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勞動監察,是指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的職責,對單位和勞動者執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予以糾正和處罰的活動。
對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安全與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的監督檢查,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公安、衛生、工商、財政、稅務、銀行、工會、婦聯等有關部門與組織,協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勞動監察工作。

第二章 勞動監察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省及地(州、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勞動監察機構;縣(市、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勞動監察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勞動監察員,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各級勞動監察機構由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領導,接受上級勞動監察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各級勞動監察機構依照下列規定分級行使勞動監察管轄權:
(一)省勞動監察機構負責省屬單位和中央、部隊、省外駐滇單位以及經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監察;
(二)地(州、市)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地(州、市)屬單位以及經授權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監察;
(三)縣(市、區)勞動監察機構或者勞動監察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前兩項規範範圍以外的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監察。

第七條

勞動監察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宣傳國家和本省有關勞動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督促單位和勞動者貫徹執行;
(二)對單位和勞動者貫徹實施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勞動違法行為;
(三)對勞動監察員進行培訓、考核和監督;
(四)參加勞動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對重大事故建立檔案並按有關規定上報;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同級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勞動監察的內容:
(一)勞動力管理:
1、勞務中介組織的業務活動;
2、勞動契約的訂立和履行情況;
3、單位招聘職工和用工情況;
4、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5、承辦培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公民個人出境就業的機構維護境外就業 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
(二)職工工資福利:
1、企業工資總額巨觀調控規定的執行情況;
2、單位支付職工工資情況;
3、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收入情況;
4、單位遵守職工福利規定的情況。
(三)社會保險:
1、單位和勞動者對各種勞動保險的投保和保險金的繳納情況;
2、社會保險機構管理和使用社會保險費用的情況;
3、社會保險金給付情況。
(四)職業培訓
1、執行“先培訓、後上崗”制度的情況;
2、職業技能考核鑑定及發放證書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勞動監察員與職責

第九條

各級勞動監察機構應當配備專職勞動監察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配備部分兼職勞動監察員。
勞動監察員應從作風正派、清正廉潔、熟悉有關勞動法規和政策,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勞動管理經驗的人員中選任。
勞動監察員由勞動監察機構提名,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任命,報上一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省勞動廳統一核發《勞動監察員證》。

第十條

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勞動監察員經常進行政策法規和職業首先教育,並建立勞動監察員業務考績檔案。
省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對全省勞動監察員進行定期培訓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者有權責成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勞動監察員資格。

第十一條

勞動監察員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工作需要,持《勞動監察員證》可以隨時進入有關單位進行勞動監察;
(二)在必要時,可以向被檢查單位或者勞動者下達《勞動監察詢問通知書》、《勞動監察指令書》,並要求其要收到該《通知書》或者《指令書》之日起10日內據實向勞動監察機構作出書面答覆;
(三)查閱、調閱和複製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第十二條

勞動監察員履行職責時,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秉公執法,不得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謀取任何直接或者間接利益;
(二)不得泄露單位或者勞動者的有關保密資料和信息;
(三)為舉報者保密。

第四章 勞動監察程式與處理

第十三條

勞動監察員與單位或者勞動者有利害關係的,進行勞動監察時應當加避。

第十四條

勞動監察機構查處單位或者勞動者的違法行為,依照下列程式:
(一)登記立案。對於舉報材料和已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認為有違法事實,需要依法追究的,應當登記立案;認為不屬於本勞動監察機構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機構處理。認為不履於勞動監察事項的,應當轉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提交有關部門處理。
(二)調查取證。對已立案的案件,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調查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勞動監察員進行,並出示《勞動監察員證》和其他執法證件。
(三)處理。在調查取證後,應當聽取當事人申辯,對需要依據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業整頓的案件,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四)製作處理決定書。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應當製作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書應當加蓋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印章,並載明:
1、當事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況;
2、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違法事實;
3、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
4、處理結論;
5、處理決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
6、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7、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
8、作出處理決定的日期。
(五)送達。勞動監察機構在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7日內,應當將處理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處理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簡單,應當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無異議的,勞動監察員可以當場作出處理決定。
勞動監察員當場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填寫並出具處理決定書和有關的收據及憑證。

第十六條

對於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天內作出處理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處理期限的,由上一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30天。

第十七條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製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7日內報送上一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勞動監察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被監察單位和勞動者有協助監察的義務。對阻撓、刁騅、毆打勞動監察員,妨礙監察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法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對企業的罰款,從企業的稅後留利或者自有資金中開支,不得列入生產成本;對事業單位的罰款,從預算外自有資金中開支,不得在事業費中列支。對個體工商戶和勞動者的罰款,由本人繳納。

第二十條

罰款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票據,罰款上繳地方財政。財政部門應當按規定核撥勞動監察辦案補助經費。

第二十一條

單位或者勞動者以勞動監察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複議條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理決定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勞動監察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對外國人、外國組織在雲南省行政區域內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處罰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雲南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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