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加快信息化發展的若干政策

雲南省加快信息化發展的若干政策,根據《中共雲南省委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工業升級轉型的意見》(〔2014〕20號),為加快我省信息化及信息產業發展,把信息產業培育成新的增長極,按照制定本政策。

財稅政策,投融資政策,園區基地及土地場地政策,研發及人才政策,市場政策,政策落實,

財稅政策

(一)設立省級信息化及信息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自2015年起,到2020年,每年新設規模為2億元的發展專項,用於全省信息化建設和信息產業發展。
(二)現有省級財政相關專項資金,應將信息化及信息產業列入年度重點支持範圍,在資金安排上,省級科技、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重點傾斜支持,其他省級相關專項適度傾斜支持。
(三)專項資金支持範圍
1、最佳化財政對產業支持方式,引入市場化運作模式,由財政撥款扶持向政府引導、基金運作扶持轉變,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作用,增強資金使用者主體責任,引導社會資本共同推動投資前移、鼓勵自主創新、推動產業集群發展、培育發展市場。具體辦法由省工信委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制定。
2、支持全省信息化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平台、重大工程和試點示範項目建設。
3、支持信息產業自主創新、重大項目落地、產業化、技術推廣與服務、園區(基地)信息化服務體系、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支持符合國家、省產業鼓勵及轉型升級指導目錄的信息產業、企業做大做強。
4、支持全省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管理體系、標準規範、評估評價、中介服務機構建設;支持試點示範以及推廣運用工作。
5、支持信息化及信息產業頂層設計、規劃制定、政策研究、人才引進與培養、智庫建設、發展環境及管理服務體系建設。
(四)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鼓勵和扶持信息化及信息產業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本著培育、扶持、壯大的原則,由省國稅、地稅牽頭制定具體的措施和辦法。

投融資政策

(五)省級新增專項資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並按不少於1比3的比例,引導社會資本共同成立信息化(信息產業)投資公司和基金公司;
鼓勵民間資本通過多種形式,成立信息化(信息產業)投資公司、投資基金及投融資服務平台;
民間資本設立的投資基金,政府可以通過認購等多種方式予以支持。
(六)金融服務機構在信貸額度、金融產品創新、融資服務等方面,應重點支持信息化(信息產業)發展;鼓勵政策性擔保機構加大對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的支持力度,在風險分擔比例和保費等方面給予最大限度的支持,對為信息化(信息產業)投資提供信用擔保的機構給予適當的支持。
(七)鼓勵投融資機制體制創新。鼓勵政府、社會合作探索新的投融資機制,在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公共服務、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政府購買服務等領域,積極推廣PPP等模式。

園區基地及土地場地政策

(八)重點支持全省規劃布局內的信息產業園區(基地)建設。重大項目用地,同等條件下,優先保障用地指標;對園區(基地)內的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平台、研發創新體系、投融資服務體系建設等給予重點扶持;鼓勵各地依託省級及以上園區,以園中園方式,建設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專業基地。
(九)在信息產業園區(基地)建設中,按照產城融合發展要求,優先統籌安排科研、生產、生活配套項目;支持符合國家、省轉型升級產業指導目錄的信息化及信息產業企業入園發展,優先給予房租優惠政策,租用公共技術服務設施給予優惠減免政策;支持建設技術人才配套公寓,實行優惠的地價政策,由園區投資主體封閉開發。人才公寓對園區內企業聘用的“兩院”院士、博士後以及歸國創業、外籍人才優先實行“無償居住”政策,對中高級管理、技術人才、緊缺人才等實行“低償居住”政策。

研發及人才政策

(十)支持在雲南設立信息化(信息產業)國家級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聯合研究院和企業技術中心;支持各類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共性技術研發與套用示範平台、專業化技術服務平台建設。
(十一)鼓勵合作建設院士工作站,支持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設立博士後工作站、流動站或創新基地,對開展博士後工作的工作站或流動站,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支持。

市場政策

(十二)積極培育內需市場。鼓勵和支持代建、合作共建、購買技術和服務等方式,推進政府、企業信息化建設;鼓勵企事業單位信息技術服務實體剝離,面向全行業、社會提供服務;支持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採購本省自主研發產品、首台套技術和設備;省外信息化及信息產業企業入滇參建財政投資為主的重大信息化及信息產業工程、項目,應在雲南註冊成立分公司。
(十三)鼓勵企業“走出去”開拓國內、國際市場,推動信息產品、標準、技術和服務出口。發揮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的作用,支持我省企業在境外開展宣傳、推介和參展活動。積極採取綜合措施為企業拓展國際新興市場創造條件;支持引進省外知名信息產業企業落戶雲南。

政策落實

(十四)凡在我省境內註冊的符合條件的信息產業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均可享受本政策。
(十五)省工信委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能任務分工,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及操作措施;各州市參照本政策制定相關配套措施。
(十六)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