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公安廳是雲南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主管雲南省的公安工作,受雲南省人民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的雙重領導。
下轄各市、縣設公安局,市轄區設公安分局,在鎮、鄉、街道設派出所。公安局(分局)和派出所,分別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公安廳
- 地址:昆明市廣福路中段656號
- 主管部門:雲南省人民政府、公安部
- 郵編:650228
領導成員,任免信息,主要職責,六條警規,相關措施,榮譽稱號,
領導成員
張太原副省長、公安廳廳長
任軍號黨委書記
董家祿黨委副書記、副廳長
嚴尚智副廳長
王建中副廳長
李剛政治部主任
楊建萍紀委書記
韓玉副廳長
胡水旺副廳長
胡祖俊副廳長
王龍德副廳長
馮剛副廳長(掛職)
任免信息
陳建華任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免去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副廳級督查專員兼省應急委辦公室專職副主任職務;
白建華任省人民政府參事室專職副主任(試用期一年);
鄧培煜任省人民政府信訪局副廳級信訪督查專員,民眾工作局副局長(兼)(試用期一年);
羅安華任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副巡視員;
陳新民任省公安廳副巡視員;
董勝任省公安廳副巡視員;
普仲亮任省司法廳巡視員;
黃國剛任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巡視員;
王建偉任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副巡視員;
陳軍免去省能源局副局長職務;
琚健任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總監(副廳級,試用期一年);
余蜀昆任雲南國際博覽事務管理辦公室(雲南國際博覽事務局)常務副主任(常務副局長)(正廳級,試用期一年);
任亞中任雲南行政學院副巡視員;
楊斌任昆明理工大學副校長(試用期一年);
邱江任省公路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免去省交通運輸廳副廳長職務。
2019年5月15日,雲南省人民政府決定:岑化虎任省公安廳巡視員。
主要職責
1、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的指示,研究部署和檢查督促全省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
2、起草有關全省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的法規、條例及有關規章制度,並抓好指導、監督、檢查落實工作。
3、分析、研究全省社會治安形勢,掌握影響和危害全省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況,為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並制定對策。
4、領導、指導、督促、檢查、組織、協調、參與偵查和處置全省重特大案件、重特大治安事件和騷亂。
5、指導、監督和參與依法查處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社會治安、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
6、指導、監督、組織依法管理外國人、口岸邊防檢查工作,以及外國人在我省境內居住、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邊防治安管理工作。
7、領導、組織、協調和參與偵破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及易製毒化學品的犯罪案件,並組織抓好禁種、禁吸毒品工作。
9、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防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的建設和業務工作。
10、指導、監督、參與維護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的管理培訓工作;參與對重大交通事故的查處。
11、組織指導和參與實施全省公安機關的行動技術、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及其他公安科學技術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12、指導、監督、組織實施全省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工作。
14、指導、監督消防工作。
15、指導、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16、組織、制定公安機關人員培訓、公安教育及公安宣傳的方針和措施,檢查監督落實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
17、組織、指導、參與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民警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法違紀案件。
18、領導全省公安邊防、消防、警衛現役部隊建設,對武警內衛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19、組織、指導、開展同外國、港澳地區警方和國際警察組織的交往與合作。
20、承辦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和上級機交辦的其他事項。
雲南省公安廳“大接訪”接待來訪民眾
六條警規
一、嚴格五條禁令,嚴禁包庇袒護。
- 嚴格依法辦案,嚴禁刑訊逼供。
- 嚴格槍枝管理,嚴禁濫用槍枝。
- 嚴格監所管理,嚴禁牢頭獄霸。
- 嚴格公正執法,嚴禁徇私枉法。
- 嚴格履行職責,嚴禁玩忽職守。
違反第一條的,對包庇袒護的民警予以行政記過處分,對包庇袒護的領導一律免職。
違反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的,對直接責任民警一律開除,負有責任的直接領導予以免職,分管領導予以行政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直接領導予以撤職,分管領導予以行政記大過處分並免職,責成主要領導引咎辭職。
違反第六條的,對直接責任民警予以行政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民警予以開除,負有責任的直接領導予以撤職,分管領導予以行政記大過處分並免職,主要領導寫出檢查。
違反上述警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措施
一、嚴格用槍審批
民警執行任務需用槍的,須填寫《領用公務用槍審批表》,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並報領導批准同意後,憑本人持槍證領取公務用槍,嚴禁違規審批。
- 嚴格槍枝管理
公務用槍嚴格執行槍彈出、入庫登記和交接制度。領取公務用槍的人民警察下班或者完成任務後,必須槍彈入庫;槍枝使用單位領導須對用槍人員加強管理,嚴防漏管失控。
- 嚴格槍枝使用
槍枝使用,必須嚴格遵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和《雲南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使用槍枝警械管理規範(試行)》。非警務活動嚴禁攜帶、使用槍枝。
- 嚴格責任追究
違反上述規定,致槍丟失、被盜、被搶和濫用等違法違紀案(事)件發生,或依法應使用槍枝而沒有配備和使用槍枝造成處置不力或民警傷亡的,對責任人按照公安部《公安民警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行政處分若干規定》和《雲南省公安機關六條警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