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公共圖書館條例

為傳承中華文明、促進全民閱讀、提高國民素質,推動雲南省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助力雲南文化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雲南省文化和旅遊廳研究起草了《雲南省公共圖書館條例(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公共圖書館條例(徵求意見稿)
  • 發布時間:2024年4月19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文化和旅遊廳
全文內容
雲南省公共圖書館條例
(徵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設 立
第三章 運 行
第四章 服 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公共圖書館事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堅定文化自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立的公共圖書館,依照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公共圖書館是社會主義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引導、服務全民閱讀和建設“書香雲南”的重要陣地,是建設推進“文化興滇”和文化強省建設的重要文化支撐。
公共圖書館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 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發揚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省公共圖書館事業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促進公共圖書館服務的普及,對民族、邊疆和欠發達地區以及革命老區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予以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共圖書館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逐步加大對公共圖書館的資金投入,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公共圖書館發展需求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增長機制,並及時足額撥付。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經費應當專款專用,相關經費包括設施、設備、人員、文獻信息、運行、服務與維護等費用。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教育、科技、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新聞出版、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與公共圖書館管理有關的工作,保障和支持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
第六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支持建立和完善公共圖書館行業組織。
公共圖書館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學術交流和業務研討。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指導、督促會員提高服務質量,引導會員單位推動公共圖書館與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等各類圖書館開展交流合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建設,支持公共圖書館在建設、管理和服務中運用大數據、網際網路、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效能。
第八條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對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與服務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利用公共圖書館資源,提升全民閱讀能力。
第九條鼓勵社會力量以資金、實物等方式向公共圖書館進行捐贈,支持公共圖書館發展;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公益性圖書館或者合作提供公益性閱讀服務。
捐贈方、合作提供公益性閱讀服務等公益性圖書館的舉辦方,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扶持。
第十條公共圖書館的館舍、設備、文獻資源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損壞或者侵占。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改變公共圖書館館舍的用途。
第十一條對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設 立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文化發展和人口分布狀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立覆蓋城鄉、便捷高效的公共圖書館服務網路;公共圖書館選址應當充分考慮人口數量和分布、交通便利、安全衛生、環境、市政配套設施等因素;公共圖書館的布局要求、館舍面積、閱覽座位和文獻信息量應當遵守有關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公共圖書館,加強固定館舍建設並逐年增加公益性閱讀服務的流動服務設施、自助服務設施的建設。
第十三條本省區域內的公共圖書館應當納入當地詳細規劃,編制詳細規劃時,應當公開徵求專家、公眾和文化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圖書館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環保、節約的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標準,並配置無障礙設施設備。
新建或者改擴建公共圖書館應當執行重點設防類設計建設標準,建築設計應當滿足公共圖書館服務的開放性和現代化、數位化、智慧化的需求。
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推進全省公共圖書館服務網路建設,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
省人民政府設立的省圖書館為省級中心館。州(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為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心館。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為本行政區域內的總館,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為縣(市、區)公共圖書館的分館,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為基層服務點。
第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推進鄉鎮(街道)、村(社區)公益性閱讀服務網點建設,可以在公園、車站、機場、商圈、居民小區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場所設立流動、自助的公益性閱讀服務網點;車站、機場、商圈、居民小區等管理單位應當結合財力實際情況,在場地、配套設施設備等方面為公益性閱讀服務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七條省人民政府設立的省圖書館應當履行公共圖書館職能,發揮全省公共圖書館系統文獻信息保障與服務、業務協作協調的作用,並主要承擔以下職能:
(一)全省總書庫和文獻信息資源保障;
(二)編制全省聯合目錄,收藏地方文獻,編制地方文獻聯合目錄;
(三)組織開展全省古籍整理、保護、開發與利用工作;
(四)開展圖書館協作,促進學術研究和國際交流;
(五)為其他圖書館提供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
(六)為立法和決策服務。
州(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負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社會公眾的公益性閱讀服務,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業務標準和服務規範;推進信息化管理系統和圖書館數位化建設;指導基層公共圖書館業務。
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承擔區域內社會公眾的公益性閱讀服務;承擔所屬分館和基層服務點的文獻信息資源統一採購、編目、配送、通借通還和人員培訓。
鼓勵具備條件的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的圖書館(室)和農家書屋、職工書屋、城市書房、文化活動室、新型公共文化空間等加入公共圖書館總分館體系。
第十八條公共圖書館應當設定盲人閱覽室(區),提供盲文圖書和視聽文獻資源、無障礙設施設備和服務等。
第十九條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圖書館納入公共圖書館服務網路,納入後對圖書館的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舉辦者給予政策扶持,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公共圖書館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圖書館或者改變其功能。因城鄉建設需要,經依法批准拆除公共圖書館或者改變其功能的,應當原址重建或者遷建。原址重建、遷建公共圖書館的設施配置標準、建築面積等不得低於原有要求。遷建的,應當遵循先建設後拆除的原則。
拆除公共圖書館或者改變其功能的,應當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還應當經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和規範公共圖書館人才管理和培養機制,提升服務水平。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館長應當具備相應的文化素養、專業知識和組織管理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種方式,結合服務時間、館舍面積、館藏規模、服務範圍和常住人口數量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合理配備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入館工作人員應當統一公開招聘、培訓和管理。
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其中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民族地區公共圖書館應當適當配備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工作人員。
第三章 運 行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文獻信息應當達到國家相關標準。公共圖書館年人均新增館藏紙質文獻,以公共圖書館服務範圍內常住人口為基數計算,年人均新增館藏紙質文獻入藏量不少於0.0067冊(件)。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根據當地財政實際情況,逐年增加新增館藏紙質文獻。
第二十三條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辦館宗旨和服務對象的需求,通過採購、接受交存或者捐贈等方式,依法收集並及時更新文獻信息。館藏文獻信息應當接受所在地新聞出版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公共圖書館應當對館藏文獻信息進行整理,建立館藏文獻信息目錄並向社會公開。公共圖書館應當妥善保存館藏文獻信息,不得隨意處置;確需處置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處置文獻信息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省內出版單位應當自正式出版物發行之日起60日內,將正式出版物不少於3冊(件)向省圖書館交存。鼓勵省內出版單位向所在地市(州)、縣(市、區)公共圖書館交存正式出版物。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公共圖書館捐贈正式出版物或者編印的符合公共圖書館收藏原則且具有收藏價值的內部資料。鼓勵公民捐贈有價值的手稿及其他文獻信息。
接受交存、捐贈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出具交存、捐贈憑證,定期編制交存本、受贈本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數字資源建設,實現數字資源共建共享。省圖書館應當建立全省公共圖書館統一的數字資源整合平台,與省圖書館、全省各公共圖書館官方網站建立連結;全省各級公共圖書館可以建設具有本地特色內容的數字資源庫。
數字資源建設應當根據數字資源的用途,依照國家或者省級技術標準確定相應的加工級別和保存期,妥善保存數字資源。優秀文化遺產應當長期保存。
第二十六條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地方文獻信息的蒐集、整理、保護和利用,完善特色優質文獻信息資源,形成資料豐富、體系完備、體現地方特色的館藏系列或專題收藏。有條件的公共圖書館,可以設立地方民族文獻閱覽空間,提供公眾閱讀查詢。
民族地區公共圖書館應當結合當地民族文化特色,加強民族文字古籍、民國時期文獻、其他珍貴文獻的存藏、保護、管理及研究。
第二十七條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古籍保護制度,加強古籍存藏基礎設施建設,改善保存條件,確保古籍資源安全。對不具備古籍存藏條件的公共圖書館,實行古籍異地保存。
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國家古籍保護有關制度和標準,加強對古籍文獻的管理,開展古籍定級、修復、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提高古籍保護水平,利用數位化和善本再造等技術,提供公眾查閱再生古籍文獻。鼓勵有條件的公共圖書館建立典籍博物館。
第二十八條省圖書館應當建設國家級古籍修復和省古籍保護的場地空間和典籍存儲場地空間,組織引導全省公共圖書館共同做好古籍的保護、普查、修復、數位化、研究整理、文創產品開發、活化利用等工作。
民族地區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民族古籍保護研究利用工作,推動民族古籍保護研究服務中心建設。
第二十九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古籍宣傳推廣,多渠道、多媒介、立體化做好古籍的活化利用和大眾傳播。組織開展講座、展覽、中華經典誦讀、研學、技能競賽、古籍進校園等活動,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第三十條鼓勵有條件的公共圖書館推動古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可依法通過委託、合作等方式,開發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反映時代精神、符合民眾實際需求的古籍類文化創意產品。
第三十一條鼓勵和支持公共圖書館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聯合開展古籍保護基礎性研究,推動古籍保護關鍵技術突破和修復設備研發;加強古籍人才培養,形成一批古籍保護中堅力量,推進古籍修復、數位化、整理研究和出版利用。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依法設立專項基金會等形式,參與古籍保護傳承。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支持公共圖書館開展聯合採購、聯合編目、聯合提供服務,實現文獻信息的共建共享和有效利用。
公共圖書館應當開展館際交流與合作,加強圖書資源的通借通還、數字服務共享、文化活動聯動和人員統一培訓。
第三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省圖書館、省圖書館學會應當組織引導公共圖書館加強與南亞、東南亞國家之間國際交流與合作。
邊境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和特色建設“國門書社”,推動軍地、警地聯合建設“國門書社”。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公共圖書館探索文化與旅遊融合創新,與景區、酒店、商業中心、公共文化空間等單位開展合作,不斷拓展公共圖書館的個性化服務和專業化服務。將全民閱讀推廣與文旅融創產品宣傳協同推進。
第三十五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按照國家標準配備專業的安全保護設施,定期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和檢查維護設施,確保場館安全運行。
第四章 服 務
第三十六條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平等、開放、共享和便捷的要求向社會公眾提供服務。
公共圖書館應當免費向社會公眾提供下列基本服務,包括:
(一)文獻信息閱覽、外借、查詢等服務;
(二)政府公開信息的查詢服務;
(三)開展全民閱讀推廣活動和信息素養教育,舉辦公益講座、研學、展覽、培訓等社會教育活動;
(四)通過推薦優秀讀物、組織讀書會、開展閱讀輔導等形式,推動全民閱讀;
(五)電子書刊、數字資源與網路信息資源的檢索、瀏覽、閱讀、諮詢,以及數字圖書館、智慧圖書館等公共數字文化服務;
(六)提供學習、交流和相關公共文化活動的空間、平台;
(七)為讀者提供必要的數字服務空間和設施設備;
(八)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提供專座、無障礙通行和閱讀設施等專用設施設備以及提供適配的文獻信息資源等方面的便利服務;
(九)流動服務、移動閱讀服務和定點借閱服務;
(十)其他公益性服務。
第三十七條除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本免費服務外,公共圖書館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業務能力提供下列服務:
(一)為本地區重點教育、科研、經濟發展和企事業單位服務,為社會公眾提供專題信息服務等;
(二)為本地區國家機關決策提供信息服務(包括立法決策服務、重要會議諮詢服務);
(三)為開展地方文獻與地方歷史文化研究提供服務。
第三十八條公共圖書館可以採用館內借閱、預約借閱、流動借閱等方式提供服務。
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流動服務設施、自助服務設施、新型公共文化空間等提供便捷服務。
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流動站、流動車或者自助圖書館等向鄉鎮(街道)、村(社區)以及偏遠地區基層服務點開展流動服務。
公共圖書館應當依託公共數字文化工程、數字智慧圖書館、公共電子閱覽室等,利用網際網路、手機等信息技術手段和載體,為用戶提供遠程查詢、閱讀等服務以及個性化信息服務。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公共圖書館加強與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等其他圖書館,通過館際互借、文獻傳遞、共建共享專家庫聯合參考諮詢、開放數字資源庫等方式開展聯合服務。
鼓勵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等其他圖書館承擔公共圖書館職能或者參與設立公共圖書館(室),向社會公眾開放,提供公益性服務。
第四十條公共圖書館在公休日應當開放,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有開放時間。開放時間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將重要事項和年度報告等信息向社會公開。
公共圖書館應當將本館的服務範圍、服務指南、開放時間、借閱規則、收費項目及標準等事項在圖書館入口處、館內顯著位置和官網上公示。
第四十二條公共圖書館提供文獻信息複製、文本列印、即時付費資料庫檢索、科技查新、參考諮詢等與其功能相配套的服務,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收取適當費用。收取的費用應當用於公共圖書館的建設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在圖書館服務宣傳周、全民讀書月、世界圖書與著作權日以及國家法定節假日、中華傳統節日、民族節慶日等重要時間,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推廣和媒體宣傳活動。
第四十四條讀者在公共圖書館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免費、平等享有公共圖書館的基本服務;
(二)向公共圖書館或者文化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建議;
(三)依照規定獲得公共圖書館提供的其他服務。
第四十五條讀者在公共圖書館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愛護公共圖書館的文獻信息資源和設施設備;
(二)妥善保管並按照規定期限歸還所借館藏文獻信息資源;
(三)遵守公共圖書館的規章制度,不得在公共圖書館內有干擾、影響其他讀者和干擾圖書館正常工作秩序的行為;
(四)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章制度。
第四十六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公眾投訴反饋機制,在顯著位置設立讀者意見箱(簿),公開投訴監督電話,開設網上投訴渠道,在改善服務條件和提升服務能力方面廣泛徵求讀者意見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以獎代補、貸款貼息、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扶持社會力量舉辦的圖書館提供公益性閱讀服務;吸納社會力量參與公共圖書館的運營與管理。
政府扶持的實體書店應當積極承擔公共圖書館職能,參與全民閱讀推廣。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圖書館的監督管理,統一公共圖書館服務規範,建立公共圖書館評價考核機制,吸收社會公眾參與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並作為對公共圖書館給予補貼或者獎勵等的依據。
第四十九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常態志願者服務機制。加強與志願者服務組織合作,吸納志願者並依法組織其參與公共圖書館的日常運行和服務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省內出版單位未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向公共圖書館免費交存出版物樣本的,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新聞出版部門責令限期交存。
第五十一條公共圖書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免費提供基本服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時間向讀者開放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開有關信息的;
(四)出現嚴重的文獻損失、損壞情況的。
第五十二條公共圖書館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反規定處置文獻信息的;
(二)非法向他人提供讀者個人信息和隱私的;
(三)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社會公眾提供文獻信息,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內容不適宜的文獻信息;
(四)將設施設備場地用於與公共圖書館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五)其他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公共圖書館服務要求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擅自拆除公共圖書館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或者未按規定原址重建或者遷建公共圖書館(室)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損壞公共圖書館的文獻信息、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時限歸還所借文獻信息,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讀者逾期未歸還所借文獻信息資源的,公共圖書館可以暫停其借書資格;經公共圖書館合理催告後仍不歸還的,公共圖書館可以暫停其讀者證的使用許可權,並記入個人信用記錄;讀者丟失或者損毀所借文獻信息資源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讀者在公共圖書館內不遵守規定,干擾、影響公共圖書館正常提供服務的,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情節嚴重的,予以勸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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