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直各委、辦、廳、局:
現將《雲南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雲南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城市房屋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房屋拆遷補償估價行為,根據國務院令第305號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9號公布的《雲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和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範》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雲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範圍內進行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符合資質條件的估價機構應當與委託人就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以下簡稱拆遷估價)訂立估價委託契約。委託人應當向估價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條 估價機構及其估價人員應當依照《房地產估價規範》和本辦法的規定,客觀、公正地進行拆遷估價。
估價機構及其估價人員不得故意降低或者提高拆遷估價;不得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編造虛假的拆遷估價結果;不得違反有關規定提高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
第六條 拆遷估價分為分類估價和分戶估價。
分類估價是指估價機構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及環境、設施配套等因素,確定每類房屋的市場平均價格。
分戶估價是指估價機構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建築面積、成新、朝向、層次、裝修、環境、設施配套等因素,確定每戶房屋的市場價格。
第七條 被拆遷房屋的面積和用途,以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證載明的面積和用途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載明用途的,以房屋產權、產籍檔案記載為準。
第八條 拆遷估價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按照房屋的建築類型、建造年代、建築結構、設備、戶型、功能等因素劃分房屋類別;
(二)在同一房屋類別中確定典型房屋;
(三)對典型房屋進行估價經核驗後,確定典型房屋的價格並作為基準價格;
(四)按照朝向、層次等因素確定修正係數;
(五)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計算公式確定典型房屋的市場價格。
第九條 拆遷估價應當從市場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估價方法中選用兩種以上估價方法,並對其估價結果加權平均。確實不需要選用兩種以上估價方法的,應當首選市場比較法,並在估價報告中說明理由。
在建房屋建築工程的拆遷估價,應當選用成本法。
經營性房屋的拆遷估價,應當選用市場比較法和收益法。
第十條 採用市場比較法進行拆遷估價時,應當在區位、用途、結構等因素與被拆遷房屋相同或者相近的房屋範圍內,收集成交時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的市場交易實例,並確定3個以上可比實例。但可比實例的綜合修正不得超過30%。
第十一條 採用收益法進行拆遷估價時,被拆遷房屋的收益計算,應當根據相同用途和相似區位的房屋平均收益水平確定其房屋的客觀收益。
資本化率可以按照安全利率加風險調整值確定。安全利率執行5年期國債利率,風險調整值不超過5%。
第十二條 採用成本法進行拆遷估價時,房屋折舊以直線折舊法計算。不適用直線折舊法計算的,可以使用成新折扣法計算。房屋附屬設備應當單獨計算折舊。
第十三條 採用成本法進行拆遷估價時,各種房屋結構的經濟耐用年限和建築物殘值率,可以按照附表一確定。
第十四條 拆遷估價按照下列計算公式確定:
估價對象價格=類別基準價格×(1+朝向和其他因素修正係數)×(1+層次修正係數)。
朝向和其他因素修正係數(指採光、通風等未在基準價格中修正的個別因素),總值不得超過10%。
層次修正係數按照附表二確定。
第十五條 估價機構應當在契約約定的時間內完成拆遷估價工作,出具拆遷估價結果報告。拆遷估價結果報告的格式應當符合《房地產估價規範》的要求。
成片房屋拆遷的,應當先進行分類估價。對成片被拆遷房屋的同時估價,且單宗被拆遷房屋的價值較低時,拆遷估價結果報告可以採用表格形式。其他拆遷估價結果報告應當採用文字說明形式。
第十六條 表格式拆遷估價結果報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估價機構及其估價人員;
(二)估價報告編號;
(三)估價目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
(四)權屬狀況和實體狀況(包括成新、建造年代、使用情況等);
(五)房屋位置;
(六)房屋用途;
(七)建築面積、建築結構、層次;
(八)附屬設備設施;
(九)估價價格(精確到人民幣元);
(十)估價時點及估價報告有效期;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 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拆遷不予估價。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拆遷,僅對該臨時建築扣除折舊部分進行估價。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房屋經濟耐用年限和殘值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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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混凝土結構(包括框架結構、剪力牆結構、筒體結構、框架—剪力牆結構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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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房屋層次修正係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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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總 │ 九層│ 八 │ 七 │ 六 │ 五 │ 四 │ 三 │ 二 │ 一 │
│ 正 層│ 以上│ │ │ │ │ │ │ │ │
│ 系 │ │ │ │ │ │ │ │ │ │
│ 數│ │ │ │ │ │ │ │ │ │
│層次及頂層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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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層以上頂層 │ -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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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九層以│ -3│ │ │ │ │ │ │ │
│ │上均為│ │ │ │ │ │ │ │ │
├────────┤ 0 ├──┼──┼──┼──┼──┼──┼──┼──┤
│ 七 │五至八│ -1│ -3│ │ │ │ │ │ │
│ │層均為│ │ │ │ │ │ │ │ │
├────────┤ 2 ├──┼──┼──┼──┼──┼──┼──┼──┤
│ 六 │ │ 0│ -1│ -3│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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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 1│ 1│ 0│ -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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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0 │ 3│ 3│ 2│ 1│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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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0 │ 2│ 2│ 3│ 2│ 2│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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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1│ 0│ 0│ 0│ 0│ 1│ 2│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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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3│ -2│ -2│ -2│ -1│ -1│ -1│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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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該表總層九層以上的修正係數適用於設有電梯的房屋,總層八層以下的修正係數適用於不設電梯的房屋。總層八層設有電梯的房屋,其修正係數四層改為2,七層改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