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查禁假劣藥品的決議

1985年10月14日雲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查禁假劣藥品的決議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5.10.14
  • 實施時間:1985.10.14
雲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省衛生廳副廳長歐振康受省人民政府委託所作的《關於我省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查禁假劣藥品情況的匯報》。
會議認為,我省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來,在藥品監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應指出,在我省販賣假劣藥品的情況是相當嚴重的,在一些地區和單位,對查禁假劣藥品的工作至今仍未引起應有的重視,有的熟視無睹,有的查而不處,有的甚至包庇縱容。這種情況絕不容許,必須堅決糾正。
一、為了維護人民身體健康,保障人民生命安全,衛生部門要以社會效益為一切活動的唯一準則,醫藥企業單位也要以社會效益為最高準則。各級人民政府要把藥品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進一步廣泛宣傳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加強對藥品的管理,充分發揮人民民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
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衛生行政和醫藥管理部門,抓好假劣藥品的查處工作。對制售假劣藥品的,不論涉及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必須徹底追查,嚴肅處理;地下非法活動,必須堅決取締。凡借拋售假劣藥品之機撈取“回扣”、“獎金”、賄賂和其他財物者,其所得必須予以沒收,並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教育、行政處分、經濟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在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和經濟犯罪活動中,對制售假劣藥品危害人民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大案、要案,要作為一個重點來抓。對那些見利忘義、坑害國家和人民的違法犯罪分子要堅決打擊。對這類案件的包庇者、支持者決不遷就姑息,在查清事實以後,要依法懲處。
四、各藥品生產、銷售、使用單位及個體戶,要認真學習和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對現存藥品應限期進行一次徹底清理,凡屬假藥、淘汰藥品和過期失效、霉壞變質藥品,一律進行凍結封存,聽候衛生行政部門監督處理;如有隱藏、轉移、變賣行為,必須追究當事人及領導者的責任。凡屬處於研究、試驗階段的新藥,未經正式通過鑑定和批准以前,不得擅自公開宣傳,不得成批生產和銷售,更不準作臨床使用,違者要給以應有的懲處。
五、加強各級藥政管理機構和隊伍的建設,省衛生行政部門應儘速建立藥品審評審員會,積極開展對藥品的審評業務工作。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藥政管理機構和藥品檢驗機構,充實必要的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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