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查處“黃、賭、毒”違法行為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查處“黃、賭、毒”違法行為的決定》在1999.07.07由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查處“黃、賭、毒”違法行為的決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07.07
  • 實施時間:1999.07.07
經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1999年6月30日通過,1999年7月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加強我市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堅決查處“黃、賭、毒”違法行為,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決定。
一、本決定所稱的“黃”,主要是指以下行為:
(一)介紹、容留、引誘、強迫、組織他人賣淫的;
(二)從事賣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場所招嫖活動的;
(三)製作、複製、出版、印刷、走私、販賣、傳播淫穢和色情物品的;
(四)利用國際網際網路和電訊工具傳播含有淫穢、色情內容的文字和圖像的;
(五)利用娛樂、服務性場所從事淫穢活動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形式的淫穢活動。
本決定所稱的“賭”,主要是指以下行為:
(一)從事賭博經營活動的;
(二)在公共場所設賭的;
(三)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和其他便利條件的;
(四)以營利為目的賭博且賭資數額較大的。
本決定所稱的“毒”,主要是指以下行為: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二)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三)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非法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各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級司法機關應當堅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堅決依法查處“黃、賭、毒”違法行為。
三、公安機關應當在打擊治安刑事犯罪的同時,加大對“黃、賭、毒”違法行為打擊的力度,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罰款、行政拘留等處罰;或者依法採取收容教育、報經市勞動教養委員會批准採取勞動教養等強制措施;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娛樂、服務性場所經營者的監督和管理。發現經營者從事“黃、賭、毒”違法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並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五、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娛樂場所、文化市場的稽查、管理,發現“黃、賭、毒”違法行為並且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依法沒收其有關經營物品及違法所得,並給予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交或者通知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六、醫藥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可以用於製造毒品的麻醉、精神等藥品的管理。
七、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法定職責,積極配合對“黃、賭、毒”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八、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並定期將查處“黃、賭、毒”違法行為的情況向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不認真履行法定職責,疏於管理,對“黃、賭、毒”違法行為查處不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要對直接責任人員或者主管領導給予行政處分;因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執法人員或者其他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執法犯法,掩護、包庇“黃、賭、毒”違法行為,為違法者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開脫責任的,由有關部門給予撤職、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或者事先通謀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各級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引導、鼓勵、支持居委會、村委會以及股份合作公司通過訂立村規民約等方式,預防、抵制“黃、賭、毒”違法活動。對預防、抵制“黃、賭、毒”違法活動成績突出的,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預防和抵制不力造成“黃、賭、毒”違法現象較嚴重的,應當予以通報批評,並可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各級政府和基層組織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吸毒人員的監控和對已戒毒人員的跟蹤教育,提高戒毒質量、降低復吸率,遏制吸毒蔓延。
十一、學校、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護,切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觸、參與“黃、賭、毒”違法活動,受到“黃、賭、毒”侵害。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對引誘、教唆、利用、強迫未成年人從事“黃、賭、毒”違法活動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十二、娛樂、服務性場所的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從事“黃、賭、毒”違法活動或者為從事“黃、賭、毒”違法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對單位給予行政處罰,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放任“黃、賭、毒”違法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對單位給予行政處罰,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經營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的執法活動,不得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房屋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從事“黃、賭、毒”違法活動。出租人發現利用出租屋進行“黃、賭、毒”違法活動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房屋出租人發現利用出租屋進行“黃、賭、毒”違法活動而不加以制止或者報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房屋租賃許可證。
十四、國家工作人員參與“黃、賭、毒”違法活動的,除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所在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和新聞輿論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大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使全體市民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增強自覺抵制“黃、賭、毒”的能力。
十六、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查處“黃、賭、毒”舉報電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黃、賭、毒”違法活動都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認真進行調查和處理;發現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交或者通知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並告知舉報人。
有關部門應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堅決打擊任何對舉報人進行報復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對舉報查證屬實的,可以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為罰沒金額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最高不超過三十萬元。
十七、新聞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有關部門查處“黃、賭、毒”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工作。
對有“黃、賭、毒”違法行為的經營者,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有關部門可以將查實後的情況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
十八、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市深入開展禁毒鬥爭的決議》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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