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口岸服務條例

《雲南口岸服務條例》是為了規範雲南口岸管理,最佳化口岸服務,保障口岸安全高效運行,服務壯大資源經濟、口岸經濟、園區經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4月,《雲南口岸服務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口岸服務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雲南省商務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4月,《雲南口岸服務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規範雲南口岸管理,最佳化口岸服務,保障口岸安全高效運行,服務壯大資源經濟、口岸經濟、園區經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口岸的定義】本條例所稱的口岸,是指供人員、貨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國(關、邊)境的港口、機場、車站、跨境通道等。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省口岸開放管理、口岸運行保障、通關服務最佳化、口岸環境保障、口岸高質量發展保障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政府職責】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口岸管理要求,加強對全省口岸工作的領導,統籌推進全省口岸建設和發展,協調解決全省口岸建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省口岸管理和服務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口岸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口岸管理和服務工作,並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本條例。
省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規範和最佳化行政程式,協同實施本條例,為口岸運行提供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務。
海關、海事、邊檢等口岸查驗機構(以下統稱“口岸查驗機構”)依法做好雲南口岸檢查、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並協同落實雲南口岸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五條【行業協會】本省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國際貨運代理、國際船舶代理、報關報檢代理等中介服務機構的自律管理,監督會員的經營活動,引導中介服務機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指導會員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口岸開放管理
第六條【口岸發展規劃】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口岸查驗機構編報全省口岸發展規劃。
對雲南省已納入國家口岸發展五年規劃的開放口岸,根據項目成熟度,由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編報口岸開放年度審理計畫。
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口岸建設開放需求提出口岸開放審理計畫建議,徵求同級口岸查驗機構意見並上報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
凡未列入口岸發展規劃的,原則上不予列入口岸開放年度審理計畫;凡未列入口岸開放年度審理計畫的,原則上不予受理當年口岸開放申請。
邊境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毗鄰國家地方政府和口岸主管部門充分溝通口岸開放或擴大開放計畫,達成基層共識後形成會議紀要。
第七條【口岸發展規劃銜接】全省口岸發展規劃應當服從雲南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港口、機場、鐵路、公路等專項規劃相銜接。依法批准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口岸開展開發、保護、建設活動,實施統一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據。
編制港口、機場、鐵路、公路等專項規劃涉及口岸開放的,有關部門應當徵求同級口岸主管部門和口岸查驗機構的意見。
第八條【口岸開放年度審理計畫】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於每年10月前,向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申請列入次年口岸開放或擴大開放審理計畫。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商口岸查驗機構審核後報國家口岸管理部門,申請列入國家《口岸開放年度審理計畫》。
列入國家《口岸開放年度審理計畫》的項目,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於獲批當年,向省人民政府上報口岸開放或擴大開放申請。省人民政府轉口岸主管部門徵求口岸查驗機構書面同意意見後,向國務院提出口岸對外開放或擴大開放申請。
第九條【口岸建設職責】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口岸建設,保障口岸查驗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提升通關效率。口岸查驗機構應當按照實用為主、厲行節約的原則,正確處理部門特殊需要和共享共用的關係。
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口岸建設的主體,負責口岸基礎設施、查驗設施以及必要的生活保障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
第十條【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求】新開放口岸或者擴大開放口岸按照國家批准的要求和有關規定與口岸主體工程統一建設。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口岸查驗機構和有關單位做好相關協調、落實工作。
港口、機場、鐵路等建設項目涉及口岸開放的,有關部門在辦理核准、備案等手續時,應當徵求同級口岸主管部門和口岸查驗機構的意見。涉及軍事設施保護的,還應當徵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
第十一條【新開放口岸、擴大開放口岸的驗收】新開放口岸或者擴大開放口岸的查驗設施建成後,由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預驗收;經預驗收合格的,報請國家口岸管理部門組織正式驗收。
第十二條【臨時開放口岸、非開放區域臨時進出】非開放區域需要臨時開放或者已開放區域需要臨時突破限制條件供人員、貨物、物品和交通運輸工具出入境的,經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直屬海事機構商口岸查驗機構同意,並按照規定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協調保障口岸查驗機構開展檢查、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口岸開放範圍內對外開通啟用】口岸開放範圍內尚未正式啟用的作業區,因口岸建設、應急保障等情形需要臨時啟用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商有關口岸查驗機構等單位同意。
第三章 口岸運行保障
第十四條【口岸分類管理】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各口岸功能布局、發展重點給予分類指導,根據口岸現有交通運輸條件、口岸功能和貿易規模、產業類型和商品結構等比較優勢,實施口岸分類管理,避免低水平重複建設。
各州(市)、縣(市、區)口岸規劃若遇到重大功能調整,需提前報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進行組織論證,口岸項目要嚴格按照規劃執行,對不符合功能定位和發展規劃的項目,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五條【口岸綜合績效評估】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會同口岸查驗機構、本省有關部門對口岸建設、口岸運行、投入產出、營商環境、通關便利、智慧智慧型、管理服務、綠色環保、社會效益和安全防控等情況進行評估,並協調落實相應的管理措施。根據評估情況,口岸需要整改或者退出的,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評估結果適時向有關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口岸主管部門通報,並將評估結果作為示範口岸建設、省級口岸建設資金補助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口岸數據共享】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口岸數據共享機制,推進口岸數據無償共享。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省級有關部門、口岸查驗機構、口岸運營單位之間實現公共數據共享。不予提供的,應當依法依規說明具體理由。
第十七條【口岸爭議事項的協調處理】對同一口岸範圍內涉及兩個以上口岸查驗機構管理職能並影響口岸正常運行的爭議事項,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調處理。
協商不一致的,可以根據需要報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口岸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第十八條【口岸跨境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建立口岸跨境應急處置機制。在發生口岸擁堵、嚴重自然災害、重大傳染病、動植物疫情及其他緊急突發事件情況下,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毗鄰國家和地區開展聯合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口岸跨境突發事件。
第四章 通關服務最佳化
第十九條【通關服務場所】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集中通關服務場所建設,組織口岸查驗機構及有關部門和單位進駐集中通關服務場所聯合辦公,並建立日常運行協調機制,方便企業或者個人辦理通關申報及相關的稅務、外匯、金融等業務。
電力、通信等企業應當做好集中通關服務場所的電力、通信等服務保障工作。
第二十條【口岸信息服務】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口岸查驗機構、口岸運營單位加強口岸信息化建設,利用移動網際網路、物聯網、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技術,加快智慧口岸建設,提升口岸監管和服務的數位化能力,實現各方信息互聯共享和資源協同聯動。
第二十一條【通關流程最佳化】本省支持口岸查驗機構最佳化通關流程、完善通關服務,促進旅客通關便捷和跨境貿易便利。
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通關協調服務,推進口岸查驗機構、本省有關部門、口岸運營單位加強通關各環節的聯動協作,及時協調處理影響通關日常運行的各類問題。
口岸查驗機構應當根據口岸實際需要,合理安排人員和通關服務時間,確保通關及時、高效、便捷。
第二十二條【口岸大通關協作】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健全口岸大通關協作機制,推進口岸查驗機構整合監管資源,推動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對涉及通關模式創新和影響通關效率的重大問題,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提出建議,報請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推進。
第二十三條【口岸通關服務評價】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口岸查驗機構健全通關服務視窗業務規範,組織有關單位、行業協會、企業對口岸服務情況進行評價,並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
第二十四條【重大活動通關保障】針對在本省舉辦的重要國際會議、重大國際賽事、大型國際展覽等重大活動的特點和通關需求,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公安、交通運輸、外事等主管部門,以及口岸查驗機構、口岸運營單位共同開展口岸通關服務保障工作,確保重大活動通關安全便捷。
第二十五條【區域口岸合作】本省根據區域經濟發展特點和外省市口岸通關合作需求,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口岸跨區域合作機制,提升雲南口岸服務“一帶一路”、西部陸海新通道等國家戰略和我國面向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建設的功能。
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應當協調配合口岸查驗機構創新區域通關監管模式,最佳化旅客、貨物中轉流程,擴大區域通關便利措施的適用範圍。
省交通運輸、商務等部門應當與外省市相關部門加強口岸物流協作,推進鐵水聯運、陸空聯運等多式聯運發展,支持口岸運營單位開展跨區域合作。
第二十六條【口岸國際合作】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協同省外事主管部門牽頭加強口岸領域國際交流合作,遵循國際貿易通行規則,促進雙(多)邊合作。
鞏固和發展與寮國、越南、緬甸的雙邊口岸合作機制,推進口岸對等開放、基礎設施同步建設、通關制度創新、工作制度協同、應急處置協調等領域合作。
支持各州(市)、縣(市、區)與毗鄰國家和地區開展口岸國際合作,實施“智慧口岸、智慧型邊境、智享聯通”倡議。支持陸路邊境口岸實施“一地兩檢”查驗模式,實現與境外口岸主管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五章 口岸環境保障
第二十七條【口岸安全保障】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口岸疫情信息互通機制和口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聯動機制,制定和落實應急處置預案,及時協調處理疫情防控、口岸擁堵等口岸突發事件,加強口岸通關安全保障。
口岸運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八條【口岸集疏運保障】各州(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口岸及其周邊交通、倉儲、堆場等設施的建設管理,加強口岸集疏運協調配合,及時疏導旅客、貨物以及嚴重道路交通堵塞等情況,保障口岸進出暢通。
第二十九條【口岸收費整治】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牽頭落實口岸收費目錄清單公示制度,督促各收費主體在口岸現場顯著位置和中國(雲南)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動態調整口岸收費目錄清單,提升口岸收費透明度,加強對進出口環節收費規範管理,保障口岸區域企業合法權益。省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經營者價格違法違規行為和涉嫌壟斷行為,降低跨境貿易成本。
第三十條【口岸工作社會支持】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應當協同口岸查驗機構、口岸運營單位加強口岸政策、文化和知識的宣傳普及,提高社會各界對口岸工作的認知度、參與度和支持度。
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應當協同口岸查驗機構、口岸運營單位健全口岸腹地聯合宣傳推介機制,最佳化口岸服務。
第三十一條【中介市場促進和規範】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應當協同省發展改革、市場監管、商務、交通運輸等部門,以及口岸查驗機構引導國際貨運代理、國際船舶代理、報關報檢代理等中介服務機構發展,規範中介服務機構的經營行為,加強中介服務市場的監管,引導口岸相關行業規範秩序、最佳化服務。
第六章 口岸高質量發展保障
第三十二條【管理機制】省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主體責任,完善口岸工作協調推進機制。省人民政府支持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創新口岸管理體制機制。
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口岸查驗機構、園區管理機構等應當相互配合,通過與口岸所在地開放平台、項目合作、資源互補、技術支持等方式,提升口岸主管部門服務能力。
第三十三條【政策支持】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已經制定出台的各項扶持政策,用好涉及口岸發展的產業、財稅、土地、金融和人才等扶持政策。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門根據形勢發展和實際工作需要,牽頭研究制定新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條【經費來源】口岸建設、查驗保障和運行維護等經費按照規定由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擔的,應當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口岸臨時開放所需的查驗保障經費,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
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入國有資本投資,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口岸建設,構建多渠道投融資的口岸發展保障模式。
第三十五條【發展壯大口岸經濟】省人民政府支持各州(市)、縣(市、區)促進“口岸+通道+城鎮+產業+物流”協同聯動,實現口岸經濟和資源經濟、園區經濟協調發展,推動全省口岸由“通道經濟”向“產業經濟”轉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的處罰】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行政違法責任】口岸主管部門、口岸查驗機構等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原二類口岸和邊民通道】尚未升格為國家對外開放口岸(即原二類口岸),臨時開放的非口岸區域和限制性口岸,以及邊民通道,參照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相關用語】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口岸查驗機構,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派駐雲南省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海關機構和承擔口岸查驗職責的海事機構。
口岸運營單位,是指口岸主體設施運行、經營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
“以上”包含本級。
第四十條【解釋部門】本條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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