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民

難民

廣義來說,難民是指由於天災或人禍而生活無著落、流離失所、需要離開原居地的人。嚴格意義上的難民,是根據聯合國1951年的一份國際公約以及聯合國在1967年修訂的關於難民身份的一份議定書所共同訂立的。該定義是:基於一種可以證明成立的理由,由於種族、宗教、國籍、身為某一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的原因而畏懼遭受迫害並留身在其本國之外,並由於這樣的畏懼而不能或不願意受該國保護的人,或者一個無國籍的人,或國家滅亡的人,並由於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經常居住國以外而現在不能、或由於上述畏懼而不願意返回該國的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難民
  • 拼音:nàn mín
  • 英語:Refugee
  • 基本解釋:遭受災難而流離失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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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概念

基本信息

詞目:難民
難民
難民
罹災者
基本解釋:[refugee] 指遭到自然災害或人為災禍而生活無著落、流離失所的人

引證解釋

遭受災難而流離失所的人。
兒女英雄傳》第二回:“那安插難民,自有一班兒地方官料理。” 魯迅《且介亭雜文末編·我要騙人》:“被水災所害的難民成群的跑到安全之處來。” 沙汀代理縣長》:“他自己宣布的目的是替難民請賑,實際上是活動政費。”

基本含義

概述

難民指那些因有正當理由畏懼由於種族、宗教、國籍、屬於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國之外,並且由於此項畏懼而不能或不願受該國保護的人;或者不具有國籍並由於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經常居住國家以外而現在不能或由於上述畏懼不願返回該國的人。
嚴格意義上的難民,是根據聯合國1951年7月28日在日內瓦簽訂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以及聯合國在1967年1月31日在紐約修訂的關於難民身份的《難民議定書》所共同訂立的。這兩份檔案把難民定義為:基於一種可以證明成立的理由,由於種族、宗教、國籍、身為某一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的原因而畏懼遭受迫害並留身在其本國之外,並由於這樣的畏懼而不能或不願意受該國保護的人,或者一個無國籍的人,並由於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經常居住國以外而現在不能、或由於上述畏懼而不願意返回該國的人。
從地理學角度講,難民是人口遷移的特殊形式。因天災、戰禍、階級壓迫和民族壓迫、宗教和種族歧視、國界變更等,導致大批人口被迫離開家園,流落他鄉,形成強制性的遷移。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難民問題日益突出,主要集中在亞、非兩洲,非洲難民主要來自南非非洲之角,亞洲難民主要來自阿富汗、高棉和越南。聯合國1951年7月28日通過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1967年又通過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呼籲應給予難民基本人權,並設有難民高級專員負責監督執行難民公約及接助等事項。
逃避戰火的難民逃避戰火的難民
難民是國際社會的一個特殊群體,是戰爭、種族迫害、部族矛盾、國家領土變動、政治避難、自然災害、經濟惡化等原因造成的一個不能或不願回原籍國的群體,具有群體性、無助性、流動性、自發性和被動性的特徵。
難民分為經濟難民、戰爭難民、種族與宗教難民、政治難民、自然災害難民等。經濟難民是為了改善生活而“自願”背井離鄉的人,也稱“非法移民”。自然災害難民是因地震、嚴重的水旱災害等原因被迫離開家園的人,往往能通過臨時救濟返回來源國。戰爭難民是為躲避戰亂而逃離家園的人。每一類難民的屬性又不是單一的,有時戰爭難民同時又是政治難民,災害難民同時又是環境難民等。目前,國際上解決難民問題一般採用3種辦法:自願遣返、就地融合和第三國安置。
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給予其領土上的難民一定的待遇,其中包括,在初級教育、公共救濟、勞動和社會安全等方面給以國民待遇;在動產和不動產、自由職業、房屋等方面給以至少不低於一般外國人並儘可能優惠的待遇;各國應尊重難民取得個人身份的權利,給予難民身份證件和保護他們不被驅逐出境,並儘可能便利難民的入籍和同化。
難民難民
“世上最大的悲痛莫過於失去祖國。”這是一位古希臘詩人對難民悲慘境遇發出的慨嘆。根據聯合國難民署的統計,過去60多年來,全世界約有7500多萬人因戰亂、災害等原因被迫離開家園。非洲和中東是世界上輸出難民最多的地區。
6月20日是世界難民日

保護原則

國際法確立的對難民的保護的原則主要有兩個,即“不推回”原則和“國際團結合作原則”。前者要求,除非有正當理由認為難民有足以危害其所處國家的安全等其他嚴重情形,任何國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或送回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脅的領土邊界;後者要求,世界各國在難民的接納、安置、援助、保護,難民事務開支的分攤以及消除和減少難民的產生的根源方面有責任加強團結與合作。

難民地位

難民在各國的地位不同,由有些國家不賦予難民政治地位,公民地位低於本國公民,如不得擔保難民在本土外的父母、配偶等移民到難民所居住的國家,必須要等難民歸化後才享有本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其它相關

難民地位的公約

根據1951年聯合國通過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1條的規定,難民是指因種族、宗教、國籍、特殊社會團體成員或政治見解,而有恐懼被迫害的充分理由,置身在原籍國領域外不願或不能返回原籍國或受該國保護的人。一些區域性的公約在聯合國上述公約的基礎上,也對難民問題做了進一步的擴展和細化。例如《關於非洲難民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約》規定:“難民一詞亦適用於由於其居住國或國籍國部分或全部地遭到外來侵略、占領、外國統治或出現嚴重危害公共秩序事件,而被迫離開自己的習慣居住地而在其居住國或國籍國以外尋求避難的任何人。”
難民關於難民法律地位問題,1951年在日內瓦召開的聯合國討論難民和無國籍人地位的會議,於當年7月28日通過了一項《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 該公約於1954年4月22日生效,截至1982年12月31日止,有91個國家認同和加入。
公約規定:
1、締約國應不分種族、宗教或國籍,對於其領土內的難民給予下述待遇:①在初等教育、公共救濟、 勞動和社會安全、宗教自由、 財政徵收、工業產權和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著作權、訴訟權等方面,給以國民待遇
剛果難民剛果難民
②在動產和不動產,自營工、農、商業,自由職業,住房,初等教育以上的教育,選擇住所和行動自由等方面,給以儘可能的優惠待遇,無論如何不低於一般外國人所享受的待遇;
③在就業和非政治性和非營利性社團的結社方面,給以最惠國待遇
2、締約國應尊重難民以前由於個人身份而取得的權利,特別是關於婚姻的權利,並給予難民身份證件、旅行證件和其他行政協助。難民赴另一國定居時,締約國應準許其轉移資產。
3、締約國對於直接來自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脅的領土、未經許可而進入或逗留於締約國領土的難民,不得因其非法入境或逗留而加以懲罰,但以該難民毫不遲延地自行投向當局說明其非法入境或逗留的正當原因者為限。
4、除因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理由外,締約國不得將合法在其領土內的難民驅逐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脅的領土邊界。
5、締約國應儘可能便利難民的入籍和同化。
6、締約國應同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或繼承該辦事處的任何其他機關合作,為其執行公務提供便利。
7、難民應遵守所在國的法律和規章以及為維持公共秩序而採取的措施。
鑒於上述公約的規定僅適用於1951年1月1日以前出現的難民,而此後又發生了新的難民情況,1967年1月31日又簽訂了《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該議定書於1967年10月4日生效,截至1982年底,有90個國家批准和加入。議定書規定,上述公約不再只適用於因1951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事情而變成難民的人,這樣就使得締約國境內的一切難民都享有同等的地位。

國際人道法保護

難民法(主要包括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和《關於非洲難民問題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約》)以及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使命為難民的保護和援助事宜提供了基本框架。除此之外,難民還受到一般人權法的保護;當他們所處的國家陷入武裝衝突時,難民還受到國際人道法的保護。
根據國際人道法,應保護人們免於流離失所;在流離失所期間,只要其未直接參與敵對行動,就應作為平民受到保護。國際人道法還保障救援和人道組織能夠接觸武裝衝突局勢中的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衝突各方必須為藥品、食物、毯子和帳篷等救援物資的供應提供便利。
遺憾的是在最近的許多衝突中,這些規則都受到了忽視,這使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身陷險境。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不斷呼籲各國和非國家武裝團體在應對平民時,遵守並確保遵守國際法和基本人道原則。只有通過遵守這些武裝衝突規則,才能預防難民潮和國內遷移;同樣,只有當國際人道法得到遵守時,被迫逃離家園的人才能得到保護。

世界難民日

世界難民日是每年的6月20日,為了保證難民的基本權利,聯合國於1951年召開了“難民和無國籍人地位全權代表會議”,通過了《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給予其領土上的難民一定的待遇,包括:在初級教育、公共救濟、勞動和社會安全等方面給予國民待遇;在動產和不動產、自由職業、遷徙等方面給予至少不低於一般外國人並儘可能優惠的待遇;各國應尊重難民取得身份的權利,給予難民身份證件和保護他們不被驅逐出境,並儘可能便利難民的入籍。
世界難民日世界難民日
2009年紀念世界難民日的主題是“活生生的人,活生生的需要”。

聯合國難民署

聯合國難民署全稱是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於1950年12月14日由聯合國大會創建,並於1951年的1月1日開始工作。該組織幫助世界各地的流離失所者,在緊急情況下為他們提供帳篷,食品,水和藥等生活必需品並為尋求長久解決問題方案,包括自願遣返回家或到新的國家開始新生活。在50多年中,該組織已幫助大約5000多萬人使他們得以開始新的生活。現在,遍及在120多個國家中的5,000多名工作人員繼續幫助著大約2200萬人。
聯合國難民署聯合國難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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