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休制度

離休制度是我國黨和政府對一部分幹部規定的養老制度。幹部離體制度包括離休條件、離休幹部的安置和管理等一整套政策的規定。它適用於建國以前參加革命工作、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離休制度是在長期的實踐中逐步形成的。1958年6月中共中央《關於安排部分老同志擔任各種榮譽職務的通知》中規定: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期間及在這以前參加革命的老同志,現在擔任縣委部長以上職務,思想作風較好,但因年老體衰擔任實際工作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調離現任工作,工資照發,長期供養。這一規定,是幹部離休制度的雛型。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將離職休養、工資照發作為特殊的退休制度確定下來。1980年10月和1982年4月兩次作了補充和修訂,提出了離休幹部“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的原則。這樣,就使離休幹部從退休幹部制度中分離出來,自成體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離休制度
  • 說明:幹部規定的養老制度
  • 建立時間:1958
  • 修改時間:1980
條件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幹部人事制度中的一種特殊退休制度。享受離休待遇的條件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期和離休的年齡。即凡是1949年 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幹部;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和“包乾制”待遇的幹部;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幹部;1948年底前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只要符合下列年齡規定,都可享受離休待遇:①中央、國家機關的部長、副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書記、副書記、省長、副省長、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及相當職務的幹部,正職年滿65周歲,副職年滿60周歲;②中央、國家機關的司局長、副司局長,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廳局長、副廳局長,地委書記、副書記和行政專署專員、副專員及相當職務的幹部,年滿60周歲;③其他幹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離休待遇的原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即幹部離休後按同級在職幹部規定的範圍閱讀檔案,聽重要報告,參加有關重要會議和政治、文化活動,了解國內外形勢和中國共產黨的方針政策;原工資照發,醫療、住房、用車、生活用品供應等優先照顧。對於抗日戰爭時期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分別給予生活補貼。離休制度對鼓勵革命有功的老幹部和做好新老幹部的交替工作有促進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向離休幹部頒發《老幹部離休榮譽證》。中國共產黨中央組織部、國家(勞動部)人事部和各省、市、自治區都設有老幹部工作機構,凡有離休幹部的單位和部門也都建有專門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對離休幹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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