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城市社區用房建設和管理辦法》是雞西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雞西市城市社區用房建設和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文號:雞政發〔2008〕27號
- 時間: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政府通知,管理辦法,
政府通知
雞西市人民政府印發雞西市城市社區用房建設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雞政發〔2008〕27號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雞西市城市社區用房建設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雞西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市城市社區用房規劃和建設,適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民政部、中組部等十部委《關於進一步做好社區組織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民發〔2005〕85號)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的意見》(黑政發〔2007〕7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區用房包括社區工作用房和社區活動用房。社區工作用房主要包括社區組織辦公、社區事務受理、社區居民議事、勞動就業服務、社會救助服務、社區警務、社區黨員和離退休職工管理等用房;社區活動用房主要用於社區居民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等用房。
第三條 各區行政區域內城市社區用房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各區政府及規劃、國土資源、城建、房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做好社區用房的規劃、用地、建設、產權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社區用房建設採取資源整合、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的辦法,並區別不同設施的建設任務和功能定位,調動各方面力量,通過多種途徑解決。
(一)目前,社區用房屬租借財政撥款行政事業單位公房的,租借單位應當繼續優惠、優先租借。
(二)從國有企業剝離出來的、整合後主要服務對象仍為原企業職工和家屬的社區用房,國有企業應當繼續長期租借給社區組織使用。如遇企業改制、分離辦社會職能、出售職工住房等情況,應當將租借給社區組織的房屋產權無償劃轉給社區組織。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管理的企業無償劃轉的上述資產,由同級財政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監督機構直接核減企業國有權益。
(三)社區組織原經批准自建的臨時建築作為社區組織辦公、居民活動場所使用,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經當地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可以批准為永久性建築。社區組織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權屬登記,符合房屋權屬登記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辦理,同時減免有關費用。
(四)除企業以外的單位型社區,可以由單位提供社區用房供社區組織和居民使用。
(五)新建或改建住宅項目、棚戶區改造,應當按照規劃設計要求,由政府出資,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建設社區用房任務。
(六)對無力承擔新建、擴建、購買、租借用於社區用房費用的社區,當地政府應根據不同情況給予必要的財政補助。
(七)倡導駐社區單位積極參與建設社區用房。
第六條 各區政府要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要求,按照方便為居民服務的原則,編制社區組織設定布局和社區用房配置方案,提出資金需求意見,並報市發改委、規劃局、城建局、財政局、民政局等部門,超前規劃布置社區用房選址工作。
第七條 社區用房建設標準。居民戶數在3000戶以下的社區,建築面積一般不少於300平方米;居民戶數在3000戶以上的社區,建築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
第八條 新建住宅項目或棚戶區改造的社區工作用房,要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要求,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建設任務,所需建設經費由政府專項資金解決。
第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承擔新建住宅項目和棚戶區改造的社區用房,要按照相對獨立的要求進行建設,根據辦公、服務、活動用途整體設計,合理布局。一般應建於社區內中心或交通便利位置的一樓,有出入口,進出寬敞,方便居民辦事。室內通風采光情況良好,並有一處面積較大的單體空間,便於居民開展集體活動。社區工作用房也可與小區物業站建在一起。社區用房水、電、衛、暖等設定要配套齊全,按交付的住宅標準進行裝修,配置有線電話及接入寬頻網線等。
第十條 各級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城建、房管、財政、文化、體育、民政等部門應加強配合和協作,通過核准、規劃、用地審批、工程建設、竣工驗收、經費劃撥等環節的協調控制,確保社區用房建設落實到位。
(一)發展改革部門要將社區用房規劃與建設方案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並按基本建設程式對項目進行建設和管理。
(二)規劃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把社區用房規劃與建設方案納入住宅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對開發建設單位提出規劃設計要求。在編制審批新住宅項目詳細規劃時,應當依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配置包括社區用房在內的管理服務和文體設施建設用地並嚴格把關,納入詳細計畫。
(三)城建部門負責對建設社區用房全過程監督管理。對不按設計面積建設社區用房的開發建設單位,要責令改進。新建住宅項目工程竣工後,應會同相關區政府、街道辦事處參加驗收。綜合驗收合格後,城建部門應當將社區用房交付所在地區政府管理,並辦理交接手續。
(四)房管部門負責對城建部門交付各區政府管理的社區用房及時辦理房屋產權證。
(五)文化、體育部門在開發建設單位建成的室外活動場地指導建設供居民開展健身、休閒等必要設施。
(六)人防、消防、市政等涉費管理部門要對新建(改建、擴建)社區用房部分,免收有關規費。
(七)財政部門要不斷加大對社區用房建設資金的投入力度,為社區開展工作和服務安排必要的經費。
(八)民政部門要將社區用房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社區建設的重要內容,指導各地認真做好社區用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九)各區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發揮在社區用房建設工作中的主體作用,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社區用房規劃、選址和驗收工作。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項目和棚戶區改造的社區用房產權屬所在區政府,由區政府統一管理,使用權和日常維護歸轄區街道。社區用房屬服務居民、方便民眾的公益性質,不得用於經營、出租、轉讓、抵押或挪作他用,房管部門和轄區政府負責監督。各區政府應按照社區設定和社區用房規劃與建設方案標準,做好接收和分配工作,確保社區用房合理使用。
第十二條 凡在社區用房建設和管理各環節中,由於政策不落實、職責不到位,造成一定不良後果的,將追究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