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起訴原則

雙重起訴原則是英國現代關於侵權的法律選擇規則。由威爾斯法官在審判菲利普斯訴埃爾案時提出,據此,要在英國提起據稱發生在國外的侵權行為的訴訟,必須符合兩個條件:(1)侵權行為依英國法是可以起訴的,(2)根據行為地法,該行為一定是不正當的行為。自菲利普斯案之後,該原則一直是英國處理涉外侵權法律選擇的占統治地位的衝突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雙重起訴原則
  • 提出者:威爾斯法官
對它的批評主要有:(1)過分強調法院地法,為當事人選擇有利於自己的法院大開方便之門;(2)規則第二部分中的“不正當的”一詞含糊不清,不易確定。但自博伊斯訴査普案後,該規則有了例外情形:當事人之間的特定問題,可以受就該問題而言,與該問題的發生及當事人雙方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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