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審

“一事不再審”原則最早起源於羅馬共和國時期的民事訴訟,後來也運用於刑事審判,已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採納。 一事不再審原則,即任何人已依一國的法律及刑事程式被最後定罪或者宣告無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懲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事不再審
  • 起源:羅馬法
概念,意義,

概念

它起源於羅馬法的“訴權消耗”理論。所謂“訴權消耗”,是指所有訴權都會因訴訟系屬而消耗,對同一訴權或請求權,不允許二次訴訟系屬。古羅馬法中的一事不再審原則實際上包含了訴訟系屬效力和判決的既判決力雙重內涵。現代刑事訴訟普遍將一事不再審原則作為被告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大陸法系的一事不再審原則直接接受了古羅馬“既決案件”的理論,發展為既判力理論,強調生效判決的既判力,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再審”。

意義

刑事訴訟法不僅是打擊犯罪,懲罰犯罪的程式法,也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保障法。如果只是強調前者而忽視後者,勢必將刑事訴訟法完全變成工具法,而忽略了其目的功能。
首先,在刑事訴訟中,國家與被告人之間是一場力量懸殊的較量,被告人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人權運動的發展已證明,對人權侵犯最大的是來自政府權力,當擁有無究資源和強大權力的政府對一被告人進行追訴時,被告人則要盡其所能花的時間、精力、金錢來對付,儘管被判無罪,被告人的損失也是無法估量,尚若允許國家再次對其進行起訴和審判,則被告人將再次受到打擊。在法的環境中,人人都有可能成為被告人,為了能從最廣泛的基礎上保護最多人的人權,必須對國家權力進行限制,國家權力的行使不應以損害公民的個人權利作為代價。一事不再審通過對國家權力的合理限制來達到保障人權的目的,它要求法院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不得對同一案件的被告人再次起訴和審判。
其次,訴訟的目的是為了追求公正,公正包括程式的公正和實體的公正,司法作為解決社會糾紛與各種衝突的最後一道防線,應該有終局性和權威性。法院的裁判都是依一定的程式作出的,程式的過程應得到尊重,程式的結果也應得到尊重。法院依公正程式對被告人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都不能允許對原裁判隨意進行變更,否則法院的裁判總是處於不穩定的狀態中,人們藉助司法解決糾紛和衝突的信念就會動搖,司法定爭止紛的功能將喪失。只有在訴訟中堅持一事不再審原則,才能樹立法院裁判的終局性、權威性、穩定性。任何訴訟都要耗費一定的司法資源,付出一定的訴訟成本,在訴訟證明中追求客觀真實是難於做到的,因此對一個訴訟總要在一定期限內終結,當法官依現有證據對被告人作出裁判後,不管這一裁判所依據的事實是否為客觀真實都應予以維護。因為事後的認識不可能完全的復現原來的面貌,就同一事實,第二次對被告人進行起訴所得出的結果不見得比第一個裁判更可能正確。因此一事不再審原則符合現代訴訟的效率性、經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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