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可訴

雙重可訴即發生在法院地國外的侵權行為,必須同時符合侵權行為地法和法院地關於侵權行為成立的標準以及允許(可以)訴訟的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雙重可訴
  • 概念:發生在法院地國外的侵權行為
  • 起源:威爾斯法官提出
概念,起源,

概念

目前在國際上較為普遍,如依《日本法例》的規定,侵權行為之債適用原因事實發生地法,但發生在日本之外的侵權行為,如果按照日本法不認為是侵權行為的,則不適用前款的規定。除此之外,英國法院也在實踐中堅持重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但是它是以法院地法為主,只參考行為地法。

起源

在菲利普斯訴艾爾一案中,威爾斯法官提出:作為一種規則,要在英國提起據稱發生在國外的訴訟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第一.侵權行為如果發生在英國也是可以起訴的;
第二.根據行為發生地法,該行為一定是不正當的行為而且對此類起訴英國法院常使用法院發生地法判斷侵權行為人的責任;
除此之外,德國、埃及、約旦、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泰國等都採用了類似的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