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董事會

雙重董事會是單一董事會的對稱。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股份制企業董事會管理體制的一種形式。隨著股份制的發展和擴大,出現了取消股東的有效控制,以及將董事會的權力移交給執行管理部門的趨向。為了彌補監督缺位,1870年德國實行了一種股份公司的雙重(兩個)董事會制度。其中對企業的直接控制委託給理事會。

這個機構由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組成。反過來,這個理事會又受董事會即監事會機構的監督。監事會一半成員是外聘的董事,董事長由股東選舉產生。另一半成員是雇員代表和工會代表,分別占三分之二和三分之一。監事會不包括理事會的任何成員。這種雙重董事會主要特點是,把管理者同監督者截然分開,形成了一種以避免利益衝突為目的的制約與平衡制度。一些歐洲國家如丹麥、荷蘭、盧森堡、到了本世紀70年代,也已實行類似的雙重董事會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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