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層制董事會是由一個地位較高的董事會監管一個代表相關利益者的執行董事會的董事會模式。是社會導向型的。德國、奧地利、荷蘭和部分法國公司等均採用該模式。處於較高地位的董事會包括董事會主席,主要由非執行的成員組成,通常根據法律、法規,由股東代表、職工代表和其他相關利益代表組成。而執行董事會則全部由執行董事組成,主席是CEO。董事會具有聘任、監督和在必要時解聘執行董事會成員的權力。在該模式中,地位較高的董事會在中國常被誤譯為監事會,但它實際上執行的是類似於英美體系中的董事會職權,而不是監事會職權;受其監管的執行董事會,其實是高級管理人員委員會,或稱為執行委員會。
單層制董事會是由執行董事和獨立董事組成、共享董事會治理的董事會模式。是股東導向型的。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其他普通法國家一般都採用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