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流縣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2016年1月26日,雙流縣人民政府以雙府發〔2016〕1號印發《雙流縣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該《規定》共16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雙流縣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 印發機關雙流縣人民政府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雙府發〔2016〕1號
  • 印發時間:2016年1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26日
通知,管理規定,

通知

雙流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雙流縣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的通知
雙府發〔2016〕1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府各部門:
由縣安監局牽頭起草的《雙流縣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並報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1月26日

管理規定

雙流縣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減少空氣污染,改善環境質量,維護公共安全,保障城鄉居民的人身財產安全,移風易俗,營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雙流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雙流縣行政區域實際管轄範圍內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以下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東升街道:雙楠大道(銀河路口至星空路路口)以南,繞城路以東(銀河路路口至正通路路口),正通路以北(繞城路與正通路交叉路口至正通路與金河路交叉路口),金河路以東(正通路與金河路交叉路口至宜城大街與金河路交叉路口),宜城大街以北(金河路與宜城大街交叉路口至永安路路口),長順路以西(永安路路口至長順路路口),星空路以西南方位(星空路口至長順路口),以及第一繞城高速500米以內涉及區域。(見附1)。
(二)協和街道:劍南大道以西200米區域內。
(三)全縣其它鎮(街道)涉及第一繞城高速500米生態保護區以內和機場淨空保護區。
第四條 本規定第三條規定以外的下列區域或場所,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教學科研等事業單位;
(二)車站、捷運、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文物保護單位、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山林等重點防火區、軍事設施保護區、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物資儲存倉庫、機動車停車場;
(四)加(配)油(氣)站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和輸油(氣)管線、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以及周邊200米範圍內;
(五)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幼稚園、商場、集貿市場和文化娛樂體育場館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
第五條 本縣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設定按照保障需求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設定固定點130個,僅在春節期間增設帳篷零售經營點33個、總數為163個。隨著主城區城市建設發展需要,煙花爆竹零售點總量不再增加,且不得設定在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禁燃區域之內(對2016年已設定在禁燃區範圍內的固定零售經營點,到期自動失效,不再批准在禁燃區內經營)。
第六條 本規定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以外的區域或者場所,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燃放煙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城鎮居民集中居住區住宅的陽台、視窗、樓道、屋頂燃放或者拋擲煙花爆竹;
(二)向行人、車輛、航空器、建築物、構築物、公共綠化地、地下管網等拋擲煙花爆竹;
(三)妨礙行人、車輛、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破壞生活環境、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運輸工具。禁止在託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允許銷售的個人燃放類煙花爆竹的品種和規格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禁止向個人銷售專業燃放類的煙花爆竹產品。
第八條 本規定第三條規定以外地區實行煙花爆竹定點銷售。
第九條 本規定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
民政、安監、環保、城管、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政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保護環境、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規定禁止行為的,有權向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和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由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違反本規定造成損害後果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屬檔案:1.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示意圖(略)
2.2016年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戶統計表(略)
3.2016年東升街道煙花爆竹帳篷零售經營點分布情況(略)
4.2016年西航港街道煙花爆竹帳篷零售經營點分布情況(略)
5.2016年九江街道煙花爆竹帳篷零售經營點分布情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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