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安全體系

集體安全體系,在國際組織、區域組織和集體自衛組織及協定的範圍內,各國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進行合作而形成的體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集體安全體系
  • 定義:在世界組織、區域組織和集體自衛組織及協定的範圍內,各國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進行合作而形成的體系
多個國家通過條約、協定以集體的力量威懾或制止可能面臨的安全威脅的安全體系。集體安全的構想最初出現於17世紀的歐洲三十年戰爭(1618~1648)期間,其真正興起則緣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後西方戰勝國為主導世界政治秩序而作的努力。美國總統T.W.威爾遜在提交國會的“十四點計畫”中倡議建立集體安全體制,並得以在《國際聯盟盟約》中付諸實施。國際聯盟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國際社會謀求建立全球性集體安全體系的首次嘗試,然而它未能阻止德、意、日法西斯發動的侵略戰爭。作為第一個全球性集體安全體系,它在實踐中是失敗的。聯合國是第二個全球性的集體安全體系,其集體安全保障制度比國聯擁有更強的約束力。冷戰時期,聯合國安理會超級大國之間的利益衝突,長期難以作出有效的決議,其維護集體安全的作用遭到嚴重削弱。冷戰結束後,安理會和聯合國大會在解決某些國際爭端、維持國際和平安全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集體安全體系建立在全球性或地區性國際合作的基礎之上,目的是維護所有成員的普遍安全。其措施包括對侵略的集體反擊和對侵略受害者的集體援助,可在全球範圍或地區範圍實現。它強調各國安全共享、風險共擔,以國際社會的普遍安全求得國家個體的安全。建立集體安全體系包含的要素有:①制定規章,規定禁止以訴諸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②限制使用武力,裁減和控制軍備。③制止濫用武力,即通過集體反對侵略者的共同行動來制止戰爭。集體安全的目標是:通過對侵略的威懾來防止戰爭,通過集中優勢力量反對侵略者。集體安全得以實現的條件是:集體安全機制的建立,必須獲得大多數國家的認可和承認;集體安全反對國家只考慮自我利益的傾向;國家之間必須相互信任並謀求互利合作。在實踐中,集體安全體系常常由於強權大國的把持而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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