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聯盟盟約

國際聯盟盟約

簡稱《國聯盟約》。《凡爾賽和約》的第一部分。為建立國際聯盟而制定的規則。

該盟約經26次修改,於1919年4月28日在巴黎和會上通過,於1920年1月10日正式生效。《國際聯盟盟約》生效後國際聯盟才成立。它對國際聯盟的運作具有重要的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聯盟盟約
  • 簡稱:《國聯盟約》
  • 含義:為建立國際聯盟而制定的規則
  • 內容:《凡爾賽和約》的第一部分
  • 正式生效:1920年1月10日
  • 作用:重新劃分勢力範圍,
定義,生效,內容,意義,關鍵人物,

定義

簡稱《國聯盟約》。
《凡爾賽和約》的第一部分。
為建立國際聯盟而制定的規則。

生效

1919年1月18日,巴黎和會召開,威爾遜首先討論建立國際聯盟的問題,主張把《國聯盟約》列為《對德和約》的必要組成部分。
由於英法兩國的操縱,巴黎和會決定設立《國聯盟約》起草委員會,由威爾遜擔任主席。後《國聯盟約》起草委員會收到許多國家和團體提出的草案和陳述書,並對戰敗國的殖民地和附屬地實行委任統治問題、“門羅主義”列入《盟約》問題,反對在移民問題上的種族歧視問題等進行討論。
該盟約經26次修改,於1919年4月28日在巴黎和會上通過,於1920年1月10日正式生效。

內容

包括序言和26個條文。
《盟約》中確定了國際聯盟的組織機構、職能、原則和會員國的義務。第1條規定簽署《凡爾賽和約》的32個協約國或自治領及13個被邀加入的國家為創始成員國,其他國家可經大會2/3多數的同意而加入;
國際聯盟盟約
國際聯盟盟約
第2~7條規定國聯大會和行政院的組成、職能以及秘書處的設定;
第8~9條是關於縮減軍備問題;
第10條是規定要保障成員國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問題;第11條是規定防止戰爭的行動;
第12~15條是規定了和平解決爭端問題;
第16條規定成員國有義務對任何違反盟約進行戰爭的成員國採取行動,直至使用軍事力量,並賦予行政院以開除這種成員國的權力。
第17條規定對非成員國適用盟約的和平解決爭端程式。
第18條以後各條規定盟約優於其他條約的地位,委任統治制度,各種國際公益事業的處理與合作,以及各種國際事務機構的管理問題;
最後一條規定了修改盟約的程式。
《盟約》還規定,美、英、法、意、日五國為常任理事國,四個非常任理事國。美國是倡議國之一,因與英、法爭奪領導權失敗而未參加。
根據《國聯盟約》,理事會的職責是:草定裁軍計畫,審核承擔委任統治的各國提出的年度報告,保障會員國領土完整,向大會提出解決國際爭端的議案,對侵略者實行經濟和軍事制裁等。
《盟約》還規定將德國殖民地由國際聯盟實行委任統治,實質上是把殖民地交由英、法、日等國實行殖民統治。

意義

其作用是幫助帝國主義重新劃分勢力範圍,鞏固戰後帝國主義體系。

關鍵人物

《國際聯盟盟約》關鍵人物——威爾遜。
國際聯盟盟約
《國際聯盟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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