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徵收案件裁判思路與裁判規則

集體土地徵收案件裁判思路與裁判規則

《集體土地徵收案件裁判思路與裁判規則》是2020年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閻巍、胡卉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集體土地徵收案件裁判思路與裁判規則
  • 作者:閻巍、胡卉明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0年2月
  • 頁數:237 頁
  • 定價:6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1889522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作者閻巍同志,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創造性地將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訴訟利益與訴訟實施權、權利保護規範與當事人的確定、訴訟時效與請求權的制約等理論作為分析工具,對征地批覆作出並公告後,後續權證註銷、土地出讓、頒證等行為是否可訴;徵收決定實施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第三人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是否可訴;在訴安置補償不作為的案件中,起訴期限應當如何計算等近四十個實踐中爭議較大、亟待深入研究的問題進行了卓有見地的分析。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本書還邀請到了常年處於行政複議審理一線的自然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法律中心)複議事務處的胡卉明同志共同參與撰寫,介紹了行政複議機關對本書涉及的相關爭議問題的看法和做法經驗。起草過程中,作者之間對於絕大多數問題都達成了一致,對於少數存在爭議的問題,也做到了求同存異、客觀呈現,增加了本書的包容性和客觀性。

作者簡介

閻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博士後、副研究員,長期致力於行政審判理論研究和審判實務,參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髮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全國模範法官”“全國法院辦案標兵”“中央國家機關罪受歡迎法治人物”等榮譽稱號。
胡卉明,湖北松滋人,1979年9月生,2001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國際經濟法專業,2007年取得中國人民大學土地管理系管理學碩士學位。現任自然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法律中心)複議事務處處長、副研究員。常年從事自然資源政策法律研究和行政複議案件審理實踐,獲得過多次部級獎勵,參與多部涉及自然資源行政複議應訴工作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起草及制定工作,公開發表論文三十餘篇,主持和參與編寫業務專著十餘部。

圖書目錄

一、受案範圍
1.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行為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2.行政機關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是否可訴
3.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在內容上是否可以包含安置補償決定
4.對徵收土地公告提起的訴訟是否應當受理
5.對安置補償方案公告提起的訴訟是否應當受理
6.涉及土地徵收行為的濫訴案件應當如何處理
7.征地批覆作出並公告後,後續權證註銷、土地出讓、頒證等行為是否可訴
8.徵收決定實施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第三人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是否可訴
9.落實村民通過自治程式形成的徵收安置補償方案的行為是否可訴
10.對集體土地徵收安置補償協定不服應提起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11.經非訴執行程式審查,並準予執行的行政行為,可否作為被訴行政行為
12.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13.經批准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是否可訴
14.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准行為是否屬於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
二、起訴與受理
15.在訴安置補償不作為的案件中,起訴期限應當如何計算
16.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後,至《行訴解釋》出台,知道行為但不知道訴權情形下,起訴期限應當如何計算
17.《行訴解釋》出台後,兩年期限與一年期限應當如何銜接
18.知道強制行為但不知道行為主體是否屬於耽誤起訴期限的法定事由
19.數量眾多的被徵收人針對同一徵收行為先後提起訴訟應當如何處理
20.利害關係人認為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的補償對象錯誤,應當提起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21.對征地補償標準不服,協調是否為裁決或複議的前置程式
22.當事人因不服安置補償行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直接審理還是告知當事人由行政機關先行處理
三、訴訟參加人
2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原告資格問題
24.土地實際使用人的範圍及原告資格問題
25.集體土地上房屋的經營性承租人,可否就徵收補償行為提起訴訟
26.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強制拆除主體不明情況下如何確定被告
27.被徵收人個人是否可以就徵收公告以及安置補償方案公告行為提起訴訟
28.土地儲備機構實施的與征地相關的行為應當以誰為被告
29.如何確定補償安置協定糾紛案件中的被告
30.被徵收人簽訂安置補償協定後,還能否就強制拆除行為提起訴訟
31.被徵收人個人能否對徵收部門與村委會簽訂的徵收補償協定提起訴訟
四、法律適用
32.對被徵收人住房的安置,應以房屋權屬證書為準還是以戶籍為準
33.對於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應當按照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標準進行補償
34.以農轉非方式轉變土地性質後,是否還需要履行徵收程式
35.對於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違法強拆造成的損失,應當通過補償程式還是賠償程式予以解決
36.對於《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協調不成”應如何理解
37.被訴請履行職責的行政機關不具有法定職權,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還是裁定駁回訴訟請求
38.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部分耕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受讓人,在征地補償過程中,是由出讓方還是受讓方參與征地補償分配
39.征地批覆下達前,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的安置補償協定是否有效
40.“一書四方案”等征地報批材料,哪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公開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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